姓名: 滕庆国
信访部门: 住建局
主题: 于燕波违法占用廉租房 强烈要求依法清出还给困难群众
内容: 原林口县低保户于华,男,早年在林口县医药公司买断,在2013年脑瘤去逝。于华去逝前在工商银行往上,枫林晚小区居住政府廉租房2号楼2单元304室。于华去逝后此廉租房被其姐姐于燕波违法占用至今。 一.于燕波户籍不符合居住廉租房规定 于燕波,女,户籍所在地牡丹江市爱民区,身份证号231025196308240026,国家规定,必须在户籍所在地享用廉租房。 二.于燕波的收入超过享用廉租房的标准 于燕波,约2002年在牡丹江退休,现月工资收入约1600元。国家规定,不是低保户没有申请享用廉租房的资格。 三.于燕波名下曾有住房 2007年7月,于燕波在牡丹江取得房屋产权,产籍号为爱民区字第3050040号。此房已经拆迁补偿,2015年3月25日,于燕波在林口县龙江银行帐号6228603120086396获得拆迁补偿收入90911元人民币。 四.于燕波前夫曾在牡丹江为其购买住房 为了让于燕波生活的更好,(我是于燕波的前夫)我于2015年11月为于燕波在牡丹江购买了暖楼——第二发电厂宿舍18号楼3单元302室,65.19平方,3楼,共6楼。空调、电视、烟机、床应有尽有,拎包入住。但于燕波不来牡丹江居住,其目的就是为了达到占有并最终取得林口廉租房的产权。 由于于燕波不来牡丹江居住,此房己于2016年4月被我出售,但本人在此郑重承诺:只要于燕波来牡丹江居住,本人随时为于燕波再次买房。 本人郑重承诺:随时亲自出面配合政府,在林口和牡丹江之间调查核实以上情况。 本人强烈要求:林口县住建局申请至林口县人民法院,强制执行把于燕波清出廉租房。
留言时间: 20160721080815 
回复部门: 住建局  
回复时间: 20160728090258 
回复内容: 滕庆国先生您好:您反映于燕波违规占用廉租房的情况属实,县住建局棚廉办已多次对其下达退房通知书,但其以无人居住为由拒不退房。类似情况可能不止于燕波一人,目前,棚廉办正在全面调查核实,确定违规占用廉租房人员后,采取有效措施集中予以清退,不排除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感谢您的监督,请您耐心等待处理结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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