姓名: 王世霞
信访部门: 国土局
主题: 土地转让及过户问题
内容: 在林口县,有工业用地的院子想转让,土地使用权者和地面建筑物不属同一人。问:土地使用权拥有者是否可以将土地(建筑物占地面积以外)进行转让?如果可以,需要在那些部门办理手续?如何过户?
留言时间: 20161019142305 
回复部门: 国土局  
回复时间: 20161108144154 
回复内容: 王世霞您好: 依据《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二条之规定,房屋等建筑物、构筑物应当与其所依附的土地、海域一并登记,保持权利主体一致。你所提问中,不动产转让时,应将土地和房屋一并转让办理相关转移登记。要在林口县不动产登记中心办理,按细则第三十八条所需要件如下,申请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及房屋所有权转移登记的,应当根据不同情况,提交下列材料:   (一)不动产权属证书;   (二)买卖、互换、赠与合同;   (三)继承或者受遗赠的材料;   (四)分割、合并协议;   (五)人民法院或者仲裁委员会生效的法律文书;   (六)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或者主管部门的批准文件;   (七)相关税费缴纳凭证;   (八)其他必要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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