姓名: 陆晓军
信访部门: 财政局
主题: 举报林口县采购中心招标违规行为
内容: 我是江苏明浩科教设备有限公司陆晓军,我在2017年5月4日参加了林口县采购中心组织的招标活动,项目名称:林口县教育体育局实验室教学设备购置及服务项目,项目编号:[2017]lkcg-1-0106。现就这次招标过程中的一些问题提出举报。 一,本次招标我公司报价最低,但是被列为第二中标人,本来对此我方也没有异议,可是在检查第一中标人的资质证明原件时,当招标主持人让各投标商看第一中标人的资质原件后,我方提出看一下其中的银行开户许可证,却遭到了主持人和第一中标人的拒绝。我当时提出既然让大家看为什么我要看时中标人不同意主持人就不让看了呢?难道主持人要听中标人的吗?然后主持人将该文件送给评审小组查验,可是相关法律和该项目招标文件都规定评审小组只是做符合性审查,所有我方认为评审小组无权对该文件作出真伪鉴定。针对以上情况我方正式向林口采购中心发出质疑函,提出两点质疑:(1)为什么我方报价最低且完全响应招标文件各项要求,得分反而低于报价比我们高的投标商?评分依据是什么?(2),针对银行开户许可证的真伪问题为什么不封存由相关部门进行鉴定?可就在采购中心收到质疑函的当晚,中标供应商通过我的同事向我发出了很严重的人身威胁,我不知道他是怎么知道我提出质疑了的。难道林口的经商环境这么险恶吗?第二天采购中心一位自称姓孙的工作人员(电话:13694640100)给我打电话让我去林口领取质疑回复函,我向他解释我因为受到威胁不能也不敢到场领取,请他邮寄给我或者我公司委派其他人员去领取,他坚持必须我本人去领取。可是《采购法》第五十三条规定采购人以书面形式通知质疑供应商和其他供应商,质疑人可委派代理人办理质疑事项。没有法律规定必须到场领取。不知道采购中心出于什么目的根据哪项规定要求必须我本人去现场领取。我不知道是不是故意刁难我。当我再次打电话给该工作人员时对方就再也不接我电话,发短消息也不回复。针对我公司提出的参与该项目验收的要求也不予答复。另外,根据《黑龙江省政府采购中心供应商询问和质疑处理办法》第十七条规定:质疑回复函应在黑龙江省政府采购网上公示。可是当我向采购中心尹强主任提出该规定时,他给我的答复是这个规定对他们无效,依然坚持必须我本人去现场领取,而且态度非常恶劣,根本不让我说话。现在采购中心既不将质疑回复函寄给我公司也不在网上公示,只要求我本人去现场领取。当我向尹主任举报中标人违反《采购法》第十七条采用不正当手段威胁排挤我时,尹主任的答复是采购中心只是一个平台,不管这些事情。可是既然采购中心提供了平台难道不应该对这个平台进行监管吗?恶意竞争行为不应该向他们举报吗? 二,本次开标评标过程中的一些不合理的地方:(1),开标后现中标人向我方人员探听出报价后就离开了现场很长时间。请调查他离开后的去向和通话记录以及5月8号和9号的通话记录,是否和该项目的相关负责人有过联系?(该公司去了两个人投标,打电话的是一位姓陈的男子,他的电话是:13224637766)为什么采购中心收到质疑函后中标人就对我发出威胁?(2),主持人查验资质文件时没有对我方提出质疑的文件进行现场记录。(3),当我方表示要提出质疑时,采购中心一位工作人员很轻蔑和不屑的说“你提出质疑能改变中标结果吗?”,不知道他这话是什么意思?(4)质疑程序还没结束时采购人就在黑龙江省政府采购网发出中标公告并且将我方的投标保证金退还我方。可是招标文件明明规定投标保证金应在发出中标通知书后退还给投标商。难道质疑程序没结束采购人就可以发出中标通知书吗? 综上所述:本人向领导提出两点诉求:一,要求采购中心将质疑回复函寄给我公司并在黑龙江省政府采购网公示。二,调查中标供应商采用不正当手段对我进行人身威胁,并依法将其拉入采购黑名单。 以上情况请调查。 江苏明浩科教设备有限公司 陆晓军 2017年5月11日
留言时间: 20170512125459 
回复部门: 财政局  
回复时间: 20170519155654 
回复内容: 林口县政府采购中心关于林口县教育体育局实验室教学设备购置及服务项目举报情况解释说明 一、采购活动概况和经过 林口县政府采购中心受林口县教育体育局(以下简称采购人)委托,经林口县财政局批准,就林口县教育体育局实验室教学设备购置及服务项目进行公开招标(项目编号:【2017】lkcg-1-0106),采购预算金额628,661.00元整。 采购中心于2017年4月10日在政府采购国家指定媒体《黑龙江省政府采购网》发布采购公告,截止报名时间共有十家符合资质要求的供应商报名。2017年5月4日采购中心依法组织公开招标会议,委托牡丹江市政府采购中心从评审专家库中抽取评审专家四名与采购人代表组成专家评审委员会,根据招标文件和政府采购货物类综合评分法(总得分=商务标分值+技术标分值+服务分值)的原则进行评审,最后专家评审委员会根据评审总得分的高低和排名从六家投标的供应商中推荐江苏省华茂科教设备有限公司以459,168.00元报价总得份94.05分成为本项目第一成交候选人,节约资金169,493.00元,同日发布预中标公告,经采购人确认三日后由采购中心向预中标供应商下发中标通知书。 中标结果公告后,2017年5月8日采购中心收到江苏明浩科教设备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质疑供应商)邮寄的《政府采购质疑函》,质疑事项:“1、在我公司报价最低且响应招标文件各项参数的情况下被列为第二中标商2、在检验中标供应商资质证明文件时,没有按规定要求参加投标的供应商委派代表监督中标供应商资质证明的有效性情况,我公司代表提出查看时被拒绝,当时的情况没有现场制作记录。”根据质疑内容采购中心当日赶赴牡丹江市组织此项目评审专家就质疑事项进行论证和答疑,经评标委员会各专家签字确认后,出具了《质疑答复函》。在评标委员会出具《质疑答复函》的次日,采购中心根据法律规定以电话形式通知质疑供应商领取《质疑答复书》。5月9日下午质疑供应商拨打采购中心办公电话称人身受到威胁,由于此质疑实在超出采购中心能力范围,工作人员只能建议质疑供应商报警。后质疑供应商到县网站进行投诉。 二、网站举报事项说明 1、关于招标结果和招标程序问题。 此项目采购中心完全依法组织公开招标程序,共有十家供应商报名,六家供应商投标符合规定,同时也存在竞争。本次招标采用的是综合评分法,即总得分=商务标分值+技术标分值+服务分值,商务报价仅是商务标分值和得分,是总得分的构成之一,总得分中还有技术标和服务分值。质疑供应商虽然商务报价最低,但是其技术标和服务分值不是最高,因而总得分并不是最高,排名第二。各供应商评审得分情况如下:第一候选供应商商务报价459168元,商务标得分48.95分,技术及服务评分45.1分,总得分94.05分。第二候选供应商(质疑供应商)报价449570元,商务标得分50分,技术及服务评分42.9分,总得分92.90分。质疑供应商与中标供应商之间商务报价差额不到一万元,质疑供应商的技术及服务标得分远低于中标供应商,因此质疑供应商总得分低于中标供应商。技术及服务标的评分,系评标委员会各专家根据供应商的投标文件,利用专业知识和实践经验独立、客观进行的评审和评分,采购中心属于采购代理机构仅为采购平台,负责组织招标的程序、秩序和流程等,不参与评审和评分,法律也禁止作为采购代理机构的采购中心参与评审和评分。在没有证据证实评标委员会专家存在与投标供应商串通,谋求特定供应商中标的情况下,评标委员会的评审结果是合法、有效的,应当尊重和维持,法律也规定任何人不得干预、干扰评标委员会专家的评审。 关于公开招标现场质疑供应商提出现场检查第一中标人的银行开户许可证事宜。首先,法律和招标文件均未规定必须由投标供应商来查看其它供应商的资质文件,供应商的资格和资质文件仅供评标委员会专家评审,由专家对于符合性进行审查。法律和招标文件均未赋予质疑供应商检查、审验其它供应商资质文件的权利,也未有该招标程序和流程。质疑供应商的要求属于无理、无权的要求,故当然可以拒绝其要求。其次,在本项目的招标文件中,并未要求投标供应商提供银行开户许可证,即投标供应商可以不提供银行开户许可证,提供和不提供该许可证不影响供应商的资格和资质。综上,质疑供应商所投诉的拒绝查看银行开户许可证属于采购中心违法、违规一事,没有事实和法律的根据。 2、关于《质疑答复书》的送达问题。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五十三条 “采购人(代理机构)应当在收到供应商的书面质疑后七个工作日内作出答复,并以书面形式通知质疑供应商和其他有关供应商,但答复的内容不得涉及商业秘密。”的规定,质疑和采购中心答复均有时效性要求。采购中心按流程规定,在评标委员会出具《质疑答复函》后,要求质疑供应商领取《质疑答复书》。质疑供应商提出邮寄送达,但采购中心不像人民法院与邮政合作的形式,可以在被送达人签收后返回签收单,也就无法证实已送达到、送达日期和签收人等,为了能够证明送达事实和防止产生争议,采购中心一般采用质疑供应商领取的当面送达方式。同时,采购中心也为了防止邮寄出现意外未能按时签收从而导致质疑供应商超过投诉时效不能维护合法权益,故采取质疑供应商领取的当面送达方式也是科学合理的。现有法律也未规定政府采购活动中《质疑答复书》的送达方式,质疑供应商主张的《黑龙江省政府采购中心供应商询问和质疑处理办法》系黑龙江省政府采购中心内部管理办法,省级采购中心是单独的采购平台,负责的是省级单位的采购招标工作,并不具备管理县级采购中心的职能,与县级采购中心没有上下级关系,县级采购中心只受县级财政部门监督和管理。因此,黑龙江省政府采购中心内部管理办法是其内部适用的办法和规定,而不是省内各级采购中心必须遵守的规章制度,对我采购中心没有约束力。 基于以上的理由,在质疑供应商提出邮寄送达时,采购中心工作人员已经向质疑供应商耐心解释,争取了质疑供应商的理解,质疑供应商也当即在电话中口头确认和承诺到采购中心当面领取《质疑答复书》。采购中心在整个解释和处理过程中均是本着服务为民的原则,不存在态度恶劣这一情况。 3、关于质疑程序未结束签发中标通知书的问题。 根据财政部《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第五十九条第二款“···采购人应当在收到评标报告后五个工作日内,按照评标报告中推荐的中标候选供应商顺序确定中标供应商;也可以事先授权评标委员会直接确定中标供应商。···”的规定,本次项目的评标委员会已经作出评标报告,采购人应在五个工作日内根据评标报告确定中标供应商并发出通知书和公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 第五十七条“政府采购监督管理部门在处理投诉事项期间,可以视具体情况书面通知采购人暂停采购活动,但暂停时间最长不得超过三十日。”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列》第五十四条:“询问或者质疑事项可能影响中标、成交结果的,采购人应当暂停签订合同,已经签订合同的,应当中止履行合同。”的规定,在供应商质疑、投诉时,并未要求只要有质疑便必须中止采购活动、中止发出中标通书。仅是在满足询问或者质疑事项可能影响中标、成交结果时,政府采购监督管理部门(即财政局)和采购人两个主体有权中止采购程序。在本次采购项目中,采购中心未收到政府采购监督管理部门(即财政局)或采购人的任何暂停或中止采购活动的通知。同时,采购中心为了防止质疑可能影响中标结果,系在评标委员会已经就质疑供应商所提质疑作出《质疑答复函》,未支持质疑供应商质疑的情况下,发出的中标通知书。采购中心在未收到暂停或中止采购活动通知和评标委员会已经驳回质疑的情况下,根据法律法规和招标文件的规定发出中标通知书恰恰是依法依规办事的行为,不存在任何违法违规情形。 4、关于人身威胁的投诉和质疑问题。 质疑供应商仅是在电话中陈述其受到中标供应商的电话威胁,但质疑供应商未能提供其它任何证据(例如通话记录、通话录音等)证明该事实。根据法律规定,供应商提出质疑应当提供相关的材料和证据,在没有证据证实的情形下,采购中心无法认定威胁事实的存在。如果确有证据证实的情形下,采购中心将会将该情形上报给采购监督管理部门(即财政局),由采购监督管理部门(即财政局)依据法律法规的规定给予政府采购中的行政处理。如果质疑供应商认为其人身危险性显著增加,应当对威胁人处理治安或刑事的法律处罚,其应当向公安机关报案和主张权利,采购中心没有该等管理和处罚的权利。 5、关于采购中心工作人员工作态度问题。 采购中心在本次招标采购项目中,依法合规的组织整个招标程序和流程,严格遵守法律、法规和招标文件的规定,依法保持独立、公平、公开和客观的准则。就质疑供应商所举报的采购中心工作人员态度恶劣的问题是不存在的,在整个招标及质疑过程中,我中心工作人员均是耐心的解答和解释,恪守公职人员的执业规范。质疑供应商举报和投诉的工作态度恶劣和语言不规范引起岐义等事实系质疑供应商所构陷,有些事实属于其断章取义,未能如实反映情况。但经过此次被举报一事,采购中心将引以为戒,进一步规范化管理,加强工作态度和语言规范。 三、质疑供应商合理维权渠道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五十五条“质疑供应商对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的答复不满意或者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未在规定的时间内作出答复的,可以在答复期满后十五个工作日内向同级政府采购监督管理部门投诉。”的规定,质疑供应商对于质疑答复不满意或者认为采购中心未在规定时间作出答复的,其应当在答复期满后十五个工作日内同级政府采购监督管理部门投诉。质疑供应商提出质疑的时间为2017年5月8日,答复期满日为2017年5月16日,截至目前尚未超过法律规定的十五个工作日的时效要求。质疑供应商认为侵害其权利的,应当向同级政府采购监督管理部门(县财政局)进行投诉。投诉为法律赋予政府采购供应商的法定权利和合法途径。因此,采购中心建议:如质疑供应商认为采购活动存在违法违规情形,侵害其合法权益的,质疑供应商在法定时限内依法向同级政府采购监督管理部门(县财政局)进行投诉。 林口县政府采购中心 2017年5月1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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