姓名: 高义
信访部门: 公安局
主题: 有人用我的身份信息在林口县农村信用联社贷款了
内容: 我叫高义,是湖北省人。2017年6月1日,我登录中国人民银行征信中心进行信息查询时,发现我有一笔于2017年4月17日在林口县农村信用社的贷款。所用通过互联网向贵地公安机关进行报案,因我没有办理此项贷款业务,也从未到过林口县。
留言时间: 20170601141408 
回复部门: 公安局  
回复时间: 20170616134401 
回复内容: 经林口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调查核实。高义:身份证号:422322197303166670,电话号码:17764047640,于2017年4月17日在上海浅橙网络科技有限公司的手机App软件“现金卡”上申请借款1100,到期日2017-5-1,该笔贷款发放至客户本人名下的中国建设银行卡上,卡号后6位为429201,此笔贷款已于到期日按期归还贷款本息。因我单位与大兴安岭农商行有合作,为部分上海浅橙网络科技有限公司的手机App借款客户发放贷款,征信记录上体现的放款单位为林口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 林口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信贷部经理于洋于2017年6月14日16时43分致电客户高义,与客户进行联系,告知我单位与上海浅橙网络科技有限公司的手机APP软件“现金卡”的合作关系,客户承认之前理解错误,此笔贷款确为本人使用。  
信件状态 已处理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