姓名: 王宪军
信访部门: 政法委
主题: 法院强制执行局不作为
内容: 县政法委书记您好: 我叫王宪军,今年七十一岁(本案原告)。王宪国、刘凤杰(二人系夫妻关系,本案被告,现已离婚)。 其二人分别于2014、2015、2016年从我家借走46万元现金。2016年6月份我向二人索要债务,他二人耍赖不还,无奈之下我于2017年7月向林口法院起诉,经林口法院最终审判:债务系他(她)二人夫妻存续期间发生的,属他(她)二人共同债务,都有偿还债务的责任。(详情可调阅法院判决书) 截止2018年末,本金利息合计101万元之多。 2017年12月11日,本案转到法院执行局,由吴健军办理此案。 我的申诉是: 一、吴健军办这个案子已一年多了,一分钱也没执行回来(被告有偿还能力),为什么? 二、林口法院2018年搞了很多次“雷霆”行动,为什么每次都没有被告??? 三、刘凤杰2018年4月份跟吴健军说要回来100多万元,钱哪去了? 四、我曾多次要求吴健军对二被告强制执行,吴健军为什么不按法院判决执行? 五、王宪国、刘凤杰至今逍遥法外,而且王宪国扬言要杀死我,用炸药炸死我,我已向站前派出所报案,为什么至今没有消息? 由于二年多的讨债路,被告不还钱,法院执行局不认真执行判决给我精神上、身体上巨大的打击和摧残,我的身体彻底垮了。我现在在北京避难(王宪国要杀我)和治病。 我相信在书记您亲自过问下,我的问题一定会得到公平、公正、合理的解决。
留言时间: 20190127165012 
回复部门: 政法委  
回复时间: 20190220134705 
回复内容: 关于王宪军申请执行王宪国、刘凤杰 合同纠纷一案的执行情况报告 原告王宪军与被告王宪国、刘凤杰合同纠纷一案于2017年8月22日向林口法院提起诉讼,林口法院于2017年11月3日作出民事判决:被告刘凤杰、王宪国给付原告王宪军借款本息合计611600元。被告刘凤杰、王宪国在民事判决书生效后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给付义务,原告于2017年12月10日向法院申请执行,在执行过程中王宪国、刘凤杰没有履行给付义务,经法院四查,被执行人刘凤杰名下暂时无可供执行财产,另查明被执行人王宪国名下有两台微型面包车,法院于2018年1月11日将两台车予以查封。申请执行人王宪军提供被执行人王宪国所住的林口县林都雅苑小区3号楼3单元501室在诉讼前就卖给了案外人宋美丽属于虚假买卖,法院于2018年6月7日赴刁翎镇对案外人宋美丽核实情况属实。根据上述情况法院于2018年6月11日对林口县林都雅苑小区3号楼3单元501室予以查封。鉴于被执行人王宪国恶意隐匿财产,法院以被执行人王宪国恶意隐匿财产,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给付义务为由,于2018年9月将案卷宗移送公安机关,现该案正在侦查过程中。 关于王宪军控告王宪国对其进行威胁的情况说明 2018年9月29日,林口县站前派出所接到林口县林口镇居民王宪军电话报案称:其弟弟王宪国对其进行人身威胁。民警要求其到派出所说明详细情况,随后,王宪军来到站前派出所,时任派出所值班民警王松接待了王宪军,王宪军称其弟弟王宪国和弟媳刘凤杰从其手中借了几十万元钱,现王宪国二人欠钱不还,其已通过法院起诉,法院判决王宪国二人还钱,但二人拒不还钱,兄弟俩人多次发生口角,王宪国让其姐姐王桂花传话给王宪军称“再要钱就整死他”,民警让王宪军出示相关的录音、录像或文字证明等证据,王宪军称没有,民警欲联系王桂花进行调查,王宪军称王桂花在北安,未在林口镇内,暂时联系不上,民警电话联系王宪国,王宪国手机关机。民警告知王宪军先回去收集证据提供给站前派出所,或联系王桂花到派出所说明情况,王宪军离开派出所,后再未就此事到派出所说明情况或提供证据。 2019年2月,站前派出所依法将王宪国传唤到案,就威胁王宪军的行为进行调查,王宪国承认王宪军多次电话找其要钱,二人发生口角,王宪国曾经让姐姐王桂花给王宪军传话:“再缠着我要钱我弄死他”的话,但其是气头上的话,从未实施过相关行为,故公安机关无法对此案做出处理决定。我所已向王宪国进行了法律宣传,因哥俩矛盾很深,无法沟通,王宪国委托站前派出所向其哥哥王宪军道歉,站前派出所负责人梁春霞已与王宪军通过电话,将王宪国的意见转达给王宪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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