姓名: 翟久民
信访部门: 自然资源局
主题: 幼林股份制经营损失补偿问题
内容: 领导您好.我于2008年和林口县林业局青山林场签订了幼林股份制经营合同.398亩落叶松.合同第9条规定林木达到采伐年龄由甲乙双方共同协商.向林业局申请采伐.销售按3和7结算.就是个人百分之70.林场百分之30.今年已到采伐年限了.可是被告之有天保工程不让採了.这样我们百分之70的收益没了.大约20几万.另外不采伐间伐还影响蓄技.比如.现在採500米.3年后还能增涨上来.所以损失是逐年增加的.请领导调查解决.这样的损失应有谁来负责.
留言时间: 20191126143911 
回复部门: 自然资源局  
回复时间: 20200427091433 
回复内容: 请向林业和草原局咨询。 
信件状态 已处理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