姓名: 李丽
信访部门: 住建局
主题: 供热报停难
内容: 到供热企业报停要求四邻签字 故意刁难 多次联系供热办,说供热法规定,经查根本就没有这项规定, 有下列情况之一的,不得申请停止用热:   (一)非分户供热用户;   (二)新建建筑在供热设施保修期内;   (三)其他可能危害相邻用户用热安全和室内公共设施安全运行的 为什么符合报停条件办理就这么难呢,哈尔滨牡丹江都不需要这么复杂,为什么你们就偏偏要刁难群众,近期会有省市行风热线联系你们,到时希望你们能给群众满意的答复
留言时间: 20200820090946 
回复部门: 住建局  
回复时间: 20200825123315 
回复内容: 您好:您所提供的联系电话为错号。根据《黑龙江省城市供热条例》第三十五条规定:实行分户供热的用户申请停止供热的,应当在本供热期开始30日前向供热单位提出申请。停止用热的用户,应当向供热单位交纳供热设施运行基础费。供热设施运行基础费的收取标准由市、县人民政府确定。有下列情况之一的,不得申请停止用热:(一)非分户供热用户;(二)新建建筑在供热设施保修期内。(三)其他可能危害相邻用户用热安全和室内公共设施安全运行的。停止供暖后会危害经过其房屋内的自来水管线、下水管线,会造成冻裂损害,另外对其相邻住户供热效果也会有很大的影响,办理报停需“四邻”签字,经邻里同意方可报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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