姓名: 梁雪
信访部门: 公安局
主题: 梁雪案件情况
内容: 2012年,我养女王旭芳被东宁县边防派出所钓鱼执法导致高位截瘫,我们多次依法反应情况,却没有任何答复。并且我多次通过东宁县法院申请立案,得到的答复是不予立案。因此我逐级上访,最后到北京信访局等部门反映情况却没有任何进展。   2013年11月9日,我在北京等待信访局答复的日子里,准备去天安门景点旅游拍照纪念,却因为我有上访记录,被林口县公安局在北京强制带回林口县,并以扰乱公共秩序为由,对我进行行政拘留7日处罚。   2013年12月17日,林口县公安局以同样的理由又对我进行了行政拘留10日处罚。   因本人两次在北京上访反映东宁县边防派出所钓鱼执法问题,但本人是林口县人,归户籍所在地林口县管理,所以两次上访记录对林口县政府造成影响。2014年1月24日,我在北京最高法附近打印社门口被林口县公安局刑警大队腾晓明等三男一女在我身后直接将我抬上他们的车并控制起来,连夜将我带回林口县看守所并刑事拘留起来。   这次刑事拘留先是以寻衅滋事罪将我拘留起来,十多天之后又以妨害作证罪判我两年有期徒刑,在哈尔滨女子监狱服刑。这些罪名都是不存在的,我不知道因为什么妨害作证了。   2016年1月24日我出狱后,调查此事,因为什么导致的妨害作证。才知道林口县公安局伙同大庆市龙凤区公安分局,制造假的公文内容,依据我在2010年大庆市龙凤区人民法院民事判决(2010)龙商初字227号民事案件,对我进行妨害作证处罚。此案件我已经胜诉,并且不存在妨害作证行为,我因此到大庆市龙凤区人民法院询问此事,大庆市龙凤区人民法院接待我的工作人员说我没有妨害作证行为。针对林口县公安局与大庆市龙凤区公安分局私自操作大庆市龙凤区人民法院的案件,大庆市龙凤区人民法院表示并不知情。   通过此番调查,了解到是林口县公安局伙同大庆市龙凤区公安分局私自操作行为,并且说我是妨害作证,大庆市龙凤区公安分局为什么连一份我的犯罪笔录都没有?林口县没有任何证据,直接对我进行刑事犯罪处罚。这分明是以权谋私,栽赃陷害。   针对此次的虚假诉讼以及枉法裁判,我只能通过逐级上访的方式维权,在2017年9月27日,林口县公安局又以越级上访为由,对我进行10日行政拘留处罚,但我并没有越级上访行为。   2023年10月24日,林口县公安局又以寻衅滋事为由对我进行7日行政拘留处罚。   我只是正常依法维护我的合法权益,林口县公安局却步步掣肘,先后无理对我进行两年有期徒刑以及四次行政拘留处罚。   林口县公安局这份《关于商请梁雪妨害作证一案管辖权的函》在庭审时为什么不在法庭上通过质证?法院没有通知我质证,更没有告知我有这份证据,直接作为定案依据发放裁判文书,这就是严重的程序违法。   依据《证据规定》第三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证据应当在法庭上出示,并经庭审质证,未经庭审质证的证据不能作为定案的依据”。   我维权至今已有十年之久,未得到合理解决,此案涉及官员众多,至今仍逍遥法外。希望上级领导重视此事,能够及时处理。
留言时间: 20240205221149 
回复部门: 公安局  
回复时间: 20240220094917 
回复内容: 1、梁雪因进京上访扰乱单位及公共场所秩序被林口县公安局行政拘留,该人对拘留不服。 林口县公安局对梁雪处罚的行政案件事实清楚、证据充分、定性准确、程序完备,梁雪提出的信访事项属无理诉求。 2、2014年梁雪因妨害作证罪被林口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两年,梁雪对法院判决不服。 林口县人民法院审理梁雪妨害作证罪,认为梁雪指使他人出庭作伪证,妨害了国家司法机关正常诉讼活动,侵犯了公民依法作证的权力,其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凿充分,判处有期徒刑两年,其信访主体是法院审判程序,不属于公安机关职权范围。 2023年9月21日,经黑龙江省公安厅信访事项终结委员会通过梳理信访人诉求、调阅信访事项卷宗、实地调查核实等方式,对信访事项办理程序和实体结果进行审查审核认为,该信访事项办理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法规政策正确、定性准确、处理恰当,符合终结范围和标准。根据黑龙江省信访工作联席会议《关于行政信访事项依法终结退出工作的指导意见》(黑信联发〔2021〕2号)、《黑龙江省公安机关信访事项终结办法(试行)》(黑公访〔2015〕8号)规定,决定予以确认终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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