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事项名称: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 二、设定依据:1、《黑龙江省关于开展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试点的指导意见》(黑政发[2011]60号);2、《黑龙江省关于开展城镇居民社会养老保险试点的指导意见》(黑政发[2009]102号)。 三、申请条件:年满16周岁(不含在校生)、未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城乡居民,可以在户籍地参加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 四、办理材料:1、本人申请,2、参保人员须提供本人二代身份证、户口原件及复印件,3、由本人户口所在地的经办人员帮助填写《城乡居民社保养老保险登记表》,4、向乡镇社会保障服务站、行政村(社区)、提出申请。 五、办理地点:乡镇(社区)劳动就业社会保障服务站。 六、办理时间:依据《林口县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实施细则》,乡镇(社区)站点需在5个工作日上报县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局。县局审核工作时效为15个工作日. 七、联系电话:0453-3521123 八、办理流程 : (一)、个人提出参保申请 1、本人持身份证原件和户口簿原件及复印件到户籍所在地社会保障服务站、行政村(社区)提出申请,填写《参保申请表》; 2、参保资格申请时间为每年8月1日至10月31日办理参保登记手续; 3、2011年7月1日前到达60周岁的参保人员同时填写《补缴申请表》、《待遇申请核准表》; 4、提供资料:户口簿复印件四份、身份证复印件四份、一寸免冠近照四张; 5、重度残疾人、低保对象同时携带相关的证明原件和复印件(第二代残疾证二级以上)。 (二)、行政村、社区初审 (三)、街道、镇乡社保所复审 (四)、按规定缴费 2011年7月1日前未到达60周岁的参保人员。 1、城乡居民养老保险采用按年集中申报方式,参保人员于每年8月1日至10月31日办理参保登记手续,并于每年11月15日前将当年的养老保险费存入社保机构委托征收的银行个人账户内; 2、达到60周岁的人员,须在当龄当年前二个月及时将当年保费及补缴保费足额存入扣缴养老金账户中,同时填写《补缴申请表》,《补缴申请表》经行政村、社区初审签署意见后上报各街道、镇乡社保所; 3、参保人员缴费档次需在每年集中申报期间到原参保地进行确认,如需变更缴费档次则需填写《信息变更申请表》,申报期结束后发生缴费档次变更的,变更后的当年缴费档次于次年生效。 (五)、待遇标准核定和支付 1、将符合待遇享受条件的参保人员,生成《养老保险待遇预享受通知单》,交行政村、社区公示三天,并通知参保人员在到达60周岁的当月8号前填写《待遇申请核准表》,行政村、社区及社保所签署意见加盖公章后于当月16号前报县经办机构; 2、县经办机构审核参保人待遇资格,计算待遇享受金额,生成《养老保险待遇享受核定表》; 3、从核准待遇享受资格次月起按月发放养老金待遇。 (六)、待遇终止 1、通过行政村、社区填写《养老保险关系终止申请表》,报街道、镇乡社保所初审,初审合格签字盖章后交县经办机构审核终止; 2、待遇享受人员死亡,须在其死亡30天内办理终止手续。 (七)、咨询电话:0543--3521123 (八)、县经办机构地址:林口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一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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