林口县劳动监察办理程序
时间: 2015/07/06 来源: 人社局 点击数:17686

 

一、责任单位:劳动保障监察局
    二、劳动保障监察的内容主要是国家法定的劳动标准和事项以及社会保险规定的执行情况。
    主要包括:
    1、 劳动合同、集体合同订立和履行的情况;
    2、 用人单位遵守女职工、未成年工特殊劳动保护规定和禁止使用童工规定的情况;
    3、 用人单位遵守有关妇女、少数民族、残疾人、传染病病原携带者等人员公平就业规定的情况;
    4、 用人单位实施就业援助,执行就业、再就业规定的情况;
    5、 用人单位遵守和执行农民工工资保障规定的情况;
    6、用人单位遵守国家有关台、港、澳人员在内地就业和外国人在中国境内就业规定的情况;
    7、用人单位遵守工作时间和休息休假规定的情况;
    8、用人单位招用人员办理招用备案手续和就业登记的情况;
    9、用人单位遵守职业培训和招用技术工种规定的情况;
    10、用人单位支付劳动者劳动报酬,给予经济补偿和执行最低工资标准的情况;
    11、用人单位参加社会保险和缴纳社会保险费的情况;
    12、职业介绍机构、职业技能培训机构和职业技能考核鉴定机构遵守有关职业介绍、职业技能培训和职业技能考核鉴定规定的情况;
    13、医疗保险定点医疗机构、医疗保险定点药品零售药店、工伤保险协议医疗机构遵守有关医疗保险定点医疗服务、工伤保险协议医疗服务规定的情况;
    14.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劳动保障监察事项。
    三、政策法规依据主要有:
    1、《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
    2、《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
    3、《劳动保障监察条例》
    4、《黑龙江省劳动保障监察条例》
    5、《社会保险费征缴暂行条例》
    6、《关于实施〈劳动保障监察条例〉若干规定》
    四、受理条件
    1、有明确的被投诉单位,且有证据证明投诉人与被投诉单位存在劳动关系的;
    2、被投诉单位属县劳动保障监察管辖范围的(在县工商行政管理局登记注册的用人单位);
    3、投诉人的合法权益受到侵害是被投诉单位违反劳动保障法律的行为造成的;
    4、投诉人请求解决事项属于劳动保障监察管辖范围的;
    5、违反劳动保障法律的行为发生在2年内的;
    6、投诉人请求解决事项不属于应当通过劳动争议处理程序解决的亦未经劳动仲栽或者未提起诉讼的;
    五、办理材料:投诉时投诉人应递交投诉文书,投诉文书应当载明下列事项。
    1、投诉人的姓名、性别、年龄、职业、工作单位、住所和联系方式。
    2、被投诉用人单位的名称、住所、法定代表人或主要负责人的姓名、职务、联系电话。
    3、劳动保障合法权益受到侵害的事实和投诉请求事项。对因同一事由引起的集体投诉,投诉人可推荐代表投诉,代表人数最多不超过5名。
    4、投诉人应提供能够证明与被投诉用人单位存在劳动关系的劳动合同等证据材料,并提供权益受到侵害的相关证据材料。
    5、投诉人的居民身份证或户籍证明。
    六、办理地点:林口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三楼
    七、办理期限
    1、调查期限为自立案之日起60个工作日,情况复杂的,经批准,可延长30个工作日;
    2、处理期限为调查完成后15个工作日,特殊情况经批准可延长。
    八、联系电话:897650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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