林口县文化广电新闻出版局行政许可办事指南
时间: 2015/07/06 来源: 文广新局 点击数:18703

林口县文化广电新闻出版局行政许可办事指南

 

(一)文艺表演团体设立和变更的审批

权力事项信息

事项名称

文艺表演团体设立和变更的审批

办理部门

文广新局

事项类型

行政许可

联系电话

04533537075

监督电话

04533585808

办理地点

林口县党政中心246

法定时限

20 个工作日

承诺时限

5个工作日

受理条件

有与其演出业务相适应的专职演员和器材设备

许可依据

《营业性演出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528号)第七条

是否收费

免费

申  报  材  料

材  料  名  称

材 料

形 式

纸 张

要 求

备  注

申请报告

原  件

A4

必 要

《文艺表演团体设立申请表》

原  件

A4

必 要

《企业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或工商营业执照

复印件

A4

必 要

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的身份证明

复印件

A4

必 要

从业演员名册、身份证明及劳动聘用合同

复印件

A4

必 要

演员的艺术表演能力证明

复印件

A4

必 要

演出器材设备购置清单及发票等证明

复印件

A4

必 要

场所房产权属证明,租用场所应附合同

复印件

A4

必 要

委托办理的提供授权委托书及受委托人身份证明

原  件

A4

必 要

 

 

(二)举办其他营业性演出的审批

权力事项信息

事项名称

举办其他营业性演出的审批

办理部门

文广新局

事项类型

行政许可

联系电话

04533537075

监督电话

04533585808

办理地点

林口县党政中心246

法定时限

3个工作日

承诺时限

3个工作日

受理条件

具备举办营业性演出活动的资格;演出场所符合国家安全和消防规范,并经依法验收合格;涉外或涉港澳台营业性演出有上级批准文件。

许可依据

《营业性演出管理条例》(国务院第528号令)第十四条

是否收费

免费

申  报  材  料

材  料  名  称

材 料

形 式

纸 张

要 求

备  注

申请报告

原  件

A4

必 要

《营业性演出申请表》及举办演出活动承诺书

原  件

A4

必 要

演出举办单位的《营业性演出许可证》

或《演出场所备案证明》

复印件

A4

必 要

演出举办单位的《工商营业执照副本》

复印件

A4

必 要

参加演出单位的《营业性演出许可证》、《个体演员备案证》和其他演员证明

复印件

A4

必 要

演出节目单及视听资料

复印件

A4

必 要

文艺表演团体、演员同意参演的书面函件

复印件

A4

必 要

演出场所使用协议或证明

原  件

A4

必 要

演出场通过消防部门核验意见书

原  件

A4

必 要

搭台演出场地安保工作方案和灭火、应急疏散预案

原  件

A4

必 要

临时搭建舞台需提供承建单位的资质证明

复印件

A4

必 要

在娱乐场所等非演出场所举办演出需提供

《娱乐经营许可证》或场所消防安全证明

复印件

A4

必 要

未成年人参加,需提供其监护人书面同意函件

复印件

A4

必 要

涉及外籍和港台演员,需有上级文化部门的批文

复印件

A4

必 要

 

 

 

 

 

 

(三)娱乐场所设立和变更的审批

权力事项信息

事项名称

娱乐场所设立和变更的审批

办理部门

文广新局

事项类型

行政许可

联系电话

04533537075

监督电话

04533585808

办理地点

林口县党政中心246

法定时限

20个工作日

承诺时限

20个工作日

受理条件

1.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与文化、公安部门工作人员有亲属关系的不得开办。

2.整栋建筑物规划、设计、使用用途不得含有住宅;博物馆、图书馆、车站、机场等人群密集场所,建筑物地下一层以下,危险化学物品仓库毗连区域不得设立;

3.场所使用面积不少于200m 2 ,其中歌舞场所最小包厢不小于8 m 2 ;

4.歌舞场所与学校、医院、机关之间的直线距离不少于50m;游艺场所与学校距离不少于200m

5.符合国家消防安全、环境噪声等相关规定。

许可依据

《娱乐场所管理条例》(国务院令458号)第九条

是否收费

免费

申  报  材  料

材  料  名  称

材 料

形 式

纸 张

要 求

备  注

申请报告

原  件

A4

必 要

《文化经营(服务)申请表》

原  件

A4

必 要

《企业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或营业执照

复印件

A4

必 要

章程

复印件

A4

必 要

投资人员、拟任法定代表人或主要负责人身份证明

复印件

A4

必 要

投资人员、拟任法定代表人或主要负责人无《条例》第四条、第五条、第五十二条规定情形的书面声明和公安部门核查意见

原  件

A4

必 要

经营场所房屋产权证明及与房屋租赁协议

复印件

A4

必 要

场所使用的歌曲点播系统依法出版、生产或者进口的相关证明材料

复印件

A4

必 要

游戏游艺设备依法生产的相关证明材料(购买合同、发票或者转让协议、机器设备目录清单等)

复印件

A4

必 要

经营场所地理位置图及标明尺寸的平面图

原  件

A4

必 要

消防部门出具的通过消防安全检查的审查意见书

复印件

A4

必 要

环保部门环境边界噪声符合标准的有关文书

复印件

A4

必 要

 

(四)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设立和变更的审批

权力事项信息

事项名称

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设立和变更的审批

办理部门

文广新局

事项类型

行政许可

联系电话

04533537075

监督电话

04533585808

办理地点

林口县党政中心246

法定时限

35个工作日

承诺时限

35个工作日

受理条件

1.营业场所符合国家规定的消防安全条件;建筑不得是工业建筑、工业用地办公建筑和违法建筑。且居民住宅楼内不得设立;

2. 经营场所使用面积在20 m2以上,每台计算机占比不得少于2.0 m2

3. 经营场所与中学、小学校园周围直线距离大于200米;

4.农村集体自建房用于开设网吧,且需要满足以下条件:乡镇证明为非违法建筑;整幢建筑内不得有住宅;取得消防安全审核文书。

许可依据

《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管理条例》第四条、第七条、 第十三条

是否收费

免费

申  报  材  料

材  料  名  称

材 料

形 式

纸 张

要 求

备  注

申请报告

原  件

A4

必 要

《文化经营(服务)申请表》

原  件

A4

必 要

《企业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和《工商营业执照》

复印件

A4

必 要

企业章程

复印件

A4

必 要

投资人、拟任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的身份证明

复印件

A4

必 要

资金信用证明

原  件

A4

必 要

经营场所产权证明或通过消防验收或竣工验收消防备案合格及乡镇出具的合法证明

 

无法确定面积的由测验部门提供场所面积的测绘报告

 

复印件

A4

必 要

经营场所租赁合同

复印件

A4

必 要

经营场所地理位置图及标明尺寸的平面图

原  件

A4

必 要

公安机关出具的《场所安全审核意见书

复印件

A4

必 要

消防部门出具的《消防安全检查合格证》

复印件

A4

必 要

网络接入意向书(固定IP地址)

复印件

A4

必 要

 

)本省行政区域经营广播电视节目传送业务审批

是否收费

免费

申  报  材  料

材  料  名  称

材 料

形 式

纸 张

要 求

备  注

有线电视网络建设及覆盖情况、传送内容(具体频道、节目名称)、传送范围、技术手段(数字传输或模拟传输)、传送方式(节目传输或接入服务)等内容的说明

原  件

A4

必 要

申办机构基本情况。

申办机构为企业单位的,应提供企业章程、验资报告、营业执照、股东背景情况的说明,事业单位应提供事业单位法人代码证

复印件

A4

必 要

《广播电视节目传送业务经营许可证》申请表

原  件

A4

必 要

从事广播电视节目传送业务的技术方案、运营方案、管理制度

复印件

A4

必 要

人员、设备、场所的证明资料

(包括法定代表人或主要负责人及主要业务管理人员、专业技术人员的资格证明和身份证明文件、工作场所使用权证明文件)

复印件

A4

必 要

广播电视节目安全传送方案

复印件

A4

必 要

广播电视节目信号来源证明

复印件

A4

必 要

 

)电影放映单位设立、变更业务范围或者兼并、合并、分立审批

权力事项信息

事项名称

电影放映单位设立、变更业务范围或者兼并、合并、分立审批

办理部门

文广新局

事项类型

行政许可

联系电话

04533537075

监督电话

04533585808

办理地点

林口县党政中心246

法定时限

60个工作日

承诺时限

5个工作日

受理条件

1.有电影放映单位的名称、章程;

2.有适应业务范围需要的组织机构和专业人员;

3.有适应业务范围需要的资金、场所和设备

许可依据

《电影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342号)第三十八条、第三十九条

是否收费

免费

申  报  材  料

材  料  名  称

材 料

形 式

纸 张

要 求

备  注

申请报告

原  件

A4

必 要

电影放映单位申请表

原  件

A4

必 要

工商营业执照或企业名称预先核准通知

复印件

A4

必 要

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身份证明,电影放映人员资格证书及相关技术人员专业证书

复印件

A4

必 要

电影放映单位的章程

原  件

A4

必 要

电影经营场所房屋使用权证明(租赁合同、产权证明)

复印件

A4

必 要

电影放映设备清单、购置发票

复印件

A4

必 要

有正规的供片渠道证明材料(加入院线的协议)

复印件

A4

必 要

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验资报告(50万元以上)

原  件

A4

必 要

消防、环保、卫生等部门的核准文件

复印件

A4

必 要

电影放映场所的建筑平面图及经营场所平面图

复印件

A4

必 要

 

 

 

 

 

 

 

)设立出版物零售单位及其变更或其他单位、个人申请从事出版物零售业务审批

权力事项信息

事项名称

设立出版物零售单位及其变更或其他单位、个人申请从事出版物零售业务审批

办理部门

文广新局

事项类型

行政许可

联系电话

04533537075

监督电话

04533585808

办理地点

林口县党政中心246

法定时限

20个工作日

承诺时限

即办

受理条件

有确定的名称和经营范围;至少一名负责人应当具有初级以上出版物发行员职业资格或者新闻出版总署认可的与出版物发行专业相关的初级以上专业技术资格;

有固定的经营场所。

许可依据

《出版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343号第三十二条,《音像制品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595号) 第三十二条

是否收费

免费

申  报  材  料

材  料  名  称

材 料

形 式

纸 张

要 求

备  注

申请报告

原  件

A4

必 要

《出版物经营许可证申请表》

原  件

A4

必 要

《企业名称预先核准书》或《营业执照》

复印件

A4

必 要

企业章程(个体不需要)

复印件

A4

必 要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身份证明

复印件

A4

必 要

经营场所证明(有效的房产证明和租赁协议)

复印件

A4

必 要

 

        (设立从事包装装潢印刷品和其它印刷品印刷经营活动的企业审批

权力事项信息

事项名称

设立从事包装装潢印刷品和其它印刷品印刷经营活动的企业审批

办理部门

文广新局

事项类型

行政许可

联系电话

04533537075

监督电话

04533585808

办理地点

林口县党政中心246

法定时限

60个工作日

承诺时限

5个工作日

受理条件

1.有适应业务需要的固定生产经营场所,维持正常生产经营的资金,必要的印刷设备,适应业务范围需要的组织机构和人员,健全的承印验证、登记、保管、交付、销毁等经营管理、财务管理制度。

2.经营包装装潢印刷品印刷业务的企业,厂房建筑面积不少于600平方米,注册资金不少于150万元,具备2台以上胶印、凹印、柔印、丝印等及后序加工设备。

3.经营专项排版、制版、装订业务,厂房建筑面积不少于300平方米,注册资金不少于80万元,具备2台以上印前或印后加工设备。

4.经营其它印刷品印刷业务的企业,厂房建筑面积不少于100平方米,注册资金不少于50万元。

5.经营复印、打字业务的单位,厂房建筑面积不少于15平方米,注册资金不少于50万元。

许可依据

《印刷业管理条例》第七条

是否收费

免费

申  报  材  料

材  料  名  称

材 料

形 式

纸 张

要 求

备  注

申请报告

原  件

A4

必 要

印刷经营许可证申请表》

原  件

A4

必 要

《企业名称预先核准书》或《营业执照》

复印件

A4

必 要

企业章程

复印件

A4

必 要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受委托人身份证明

复印件

A4

必 要

经营场所证明(有效的房产证明和租赁协议)

复印件

A4

必 要

验资报告、银行出具的资金证明

原件

A4

必 要

主要印刷设备购置发票

复印件

A4

必 要

场所地理位置图及平面图

复印件

A4

必 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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