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办教育机构(以下简称民办学校)章程是民办学校的举办者依照国家法律、法规以及教育规章制定的有关民办学校组织与活动基本规则的法律文件。章程是民办学校依法自主办学的重要的自律性文件,对学校的办学活动有较强的约束力,是设立民办学校的必备条件和必经程序,也是审批机关检查、监督学校教育教学活动的重要依据。为了使章程真正起到规范学校教育教学活动的作用,现依据《教育法》、《民办教育促进法》及其实施条例对民办学校制定章程作如下规定: 各类民办学校在办学形式和特色方面有很大不同,因此,章程的具体内容也有很大区别。章程内容一般分为必须记载事项和任意记载事项,必须记载事项是依照法律、法规和教育规章的规定必须记入章程的事项,任意记载事项是在必须记载事项之外,举办者认为需要在章程中载明的其他事项。章程必须记载事项一般应包括总则、管理体制、组织机构设置、教育教学管理、教师管理、学生管理、财务管理、举办者与学校的权利义务关系、附则等几部分。 一、“总则”部分应包括以下内容: 1、学校的名称、地址。学校名称应真实、准确,符合《民办教育促进法》及其实施条例的具体规定,与教育行政部门审批的学校名称相符。 学校地址应当清楚、准确,标明学校所在的行政区域,明确主要办学场所的具体位置,即所在的市、区、街道门牌号码及邮政编码等。 2、办学宗旨、规模、层次、形式等。 办学宗旨主要包括办学目的、所实施教育的性质和培养目标等。民办学校的办学宗旨应当符合《教育法》规定的国家教育方针,符合我国社会主义教育的性质、任务、培养目标和教育的基本原则。 办学规模是根据办学投入所形成的民办学校的办学条件,确定的招生数量。 办学层次是指拟设立的民办学校实施的是学前教育、初等教育、中等教育,还是高等教育。 办学形式是指普通全日制教育,还是业余、函授、广播电视等教育形式。 3、章程必须明确说明出资人是否要求取得合理回报。出资人是否要求从办学结余中取得合理回报,是区分民办学校不同性质的重要界限,也是界定民办学校享受公办学校优惠政策的重要标准。 二、“管理体制”部分应包括的主要内容: 1、民办学校的决策机构。决策机构是民办学校内部管理体制中最重要的组成部分。我省民办学校,出资人不要求取得合理回报的,实行理事会制;要求取得合理回报的,实行董事会制。 2、决策机构的产生办法、人员构成、任期、议事规划等。首届理事会、董事会,理事长、董事长通常由举办者推选产生。以后,理事会、董事会以及理事长、董事长的产生是推选产生,还是通过其他方式产生,需要在章程中予以明确。 关于决策机构的人员构成,根据《民办教育促进法》的规定,决策机构主要由举办者或其代表、校长、教职工代表三部分人员组成,其中,三分之一以上的理事或者董事应当具有五年以上教育教学经验。 民办学校的理事会、董事会员每届任期不宜过长,一般应为三年。 议事规则,即理事会、董事会讨论民办学校的具体事项的议事方式和表决程序。 3、学校的法定代表人。民办学校的法定代表人可以由理事长、董事长或者校长担任。 4、校长的任职资格要求。民办学校参照同级同类公办学校校长任职的条件聘任校长,年龄可以适当放宽,但原则上不应超过70周岁,并报审批机关核准。 5、校长的职权。民办学校的校长依法独立行使教育教学和行政管理权,依法享有《民办教育促进法》第24条规定的有关职权。 6、民办学校通过设立教职工代表大会等形式,依法保障教职工参与民主管理和监督。章程要明确职代会对涉及学校发展的重大问题和涉及教职工切身利益的聘任、待遇等问题提出意见和建议,对学校的行政管理工作实行民主监督的程序等。 三、“组织机构设置”部分应包含的主要内容: 1、民办学校内部组织机构的设置原则和程序。民办学校应当围绕保证学校教育教学活动的正常开展设置相应的教育教学、科研和行政管理机构,还应当设置加强学校思想政治教育的组织,如团委、工会、学生会等。民办学校机构设置应遵循精简、高效的原则。 民办学校内部组织机构的设置方案由校长提出,报理事会、董事会或者其他形式决策机构批准。 2、学校内部主要组织机构名称。 3、组织机构的主要职责。 四、“教育教学管理”部分应包含的主要内容: 1、全面推行素质教育,保证维持正常教育教学秩序。 2、必须全面贯彻教学大纲要求,认真落实教学计划。 3、依法建立学籍和教学管理制度,并报审批机关备案。 4、开设的主要专业及招生对象、学习期限等。 五、“教师管理”部分应包含的主要内容: 1、教师队伍组成结构,教师资格、任职条件及专兼职比例等。 2、教师的权利和义务(按照《教师法》有关规定)。 3、教师的职业道德要求。 4、建立教师培训制度,为受聘教师接受相应的思想政治培训和业务培训提供条件。 六、“学生管理”部分应包含的主要内容: 学籍管理的有关内容,如对学生的基本要求、奖惩办法等(根据国家和省有关规定)。 七、“财务管理”部分应包含的主要内容: 1、学校资产的数额、来源、性质等。 2、学校的财务会计制度。 3、学校经费支出范围、项目和基本比例。 4、教职工福利待遇基本标准。 5、经费支出的审批和支付程序。 6、建立健全财务监督制度。 7、要求取得合理回报的学校依法确定本校出资人从办学结余中取得回报的比例。 8、明确在每个会计年度结束时,民办学校应当制作财务会计报告,委托会计师事务所依法进行审计并公布审计结果。 9、收费项目、标准和退费办法等经依法审批、备案并予以公示。 八、“举办者和学校的权利、义务关系”部分应包含的主要内容: 民办学校成立后,明确举办者和学校各自的权利义务是保障双方合法权益,学校依法自主办学和发展的重要条件。 1、举办者的权利和义务。 2、民办学校的权利和义务。 九、“附则”部分应包含的主要内容: 1、学校自行终止的事由。 2、章程修改程序。民办学校经批准设立,学校章程应保持相对稳定,未经规定程序不得随意修改。 3、章程与法律法规、有关规范性文件相抵触时的处理。 4、学校违反本章程,学校决策机构负责人、学校负责人及有关责任人所应承担的法律责任。 5、章程生效日期。 6、其他应当予以明确的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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