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屋征收补偿方案
时间: 2015/10/28 来源: 政府办管理 点击数:4404

                               林口县房屋征收补偿安置方案

                                    林口县人民政府

                                    (2015年10月)

 

为依法有序、科学合理推进林口县房屋征收补偿安置工作,保护广大人民群众的合法权益,加快城市建设步伐,根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及相关法律、法规政策的规定,并结合本区域实际情况,制定本方案。

 

第一部分   总则

 

一、基本原则

(一)依法依规、公开透明、以人为本、权益保障、和谐征收、照顾弱势群体的原则;

(二)决策民主、程序正当、公平补偿、结果公开的原则;  

(三)补偿方式由被征收人自愿选择的原则; 

(四)对合法建筑依法补偿,对认定为违法建筑和超过批准期限的临时建筑不予补偿的原则;

(五)将征收补偿安置有关政策、实施方案、补偿办法、选房顺序、安置情况等事项予以公示,主动接受被征收人及社会各界人士的监督。   

二、征收组织实施

林口县人民政府为项目房屋征收与补偿的主体,林口县人民政府房屋征收办公室为项目房屋征收与补偿的征收部门和实施单位,负责项目房屋征收与补偿的具体工作。

县各有关部门按照“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切实做好下属单位、企业的房屋征收工作。通信、供电、广电、国防光缆、供水、燃气、热力等管线所属单位按照“谁的资产谁迁移”的原则,积极支持和主动参房屋征收工作。  

三、被征收人权利

林口县人民政府作出房屋征收决定后,被征收人如对征收决定不服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的规定,可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依法提起行政诉讼。

四、房屋面积和性质认定及房地产估价机构的确定

对于已经登记的房屋,其性质、用途和建筑面积,一般以房屋权属证书和房屋登记簿的记载为准;房屋权属证书和房屋登记簿的记载不一致的,除有证据证明房屋登记簿确有错误外,以房屋登记簿为准。

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由被征收人公开投票确定。被征收人选定的评估单位负责被征收范围内被征收房屋价值的评估。被征收人对评估确定的被征收房屋价值有异议的,可在收到价格评估报告之日起10日内,向原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申请复核评估。对复核结果有异议的,自收到复核结果之日起10日内,向省、市估价技术鉴定委员会申请对复核结果进行鉴定,申请鉴定的费用由申请人承担。

 

第二部分   征收补偿安置

 

五、房屋征收补偿方式

征收补偿方式由被征收人自行选择,可以选择货币化补偿,也可以选择产权调换。

(一)货币化补偿

1.直接货币补偿

(1)被征收房屋的补偿标准由价格评估机构评估确定。在房屋征收补偿协议签订前,由价格评估机构将房屋评估结果在征收范围内公示,住宅房屋及商服用房的被征收人按产权证标注性质确定。

(2)对于在土地使用证标注范围内,有产权证房屋前后左右所建设的满足下列条件的无证照(违法、违章、临时建筑除外)房屋,给予800元/㎡的补偿:

①建筑面积大于或等于15㎡;

②承重墙体为0.37m以上; 

③屋内有取暖设施;

④有功能区隔断;

⑤层高大于、等于2.2m。

其他附属物补偿按评估标准执行。

(3)对产权证标注性质为住宅,实际改为经营性用房连续经营二年以上的房屋,且面临城市规划主、次干道,凭质监、工商、税务、烟草、酒类、防疫、畜牧、教育等部门出具的相关经营手续等证明材料,经林口县房屋征收认定小组确认的实际经营面积给予相应补偿,具体补偿标准为:

①连续经营2-5年(含5年)的,按实际经营面积1:1.3的住宅销售价优惠3%另行购置商服用房;

②连续经营5-10年(含10年)的,按实际经营面积1:1.4的住宅销售价优惠5%另行购置商服用房;

③连续经营10年以上的,按实际经营面积1:1.5的住宅销售价优惠8%另行购置商服用房。

(4)政府组织棚改居民购买商品房安置。

(5)政府购买商品房安置。

(二)产权调换

对产权证标注性质为住宅的房屋,被征收人选择产权调换的实行“征一平方米还一平方米”的标准予以补偿。

1.对于产权证标注面积不足50㎡的,被征收人房屋上靠至标准户型50㎡,多层按建筑面积1,200元/㎡缴纳超面积款, 高层按建筑面积1,800元/㎡缴纳超面积款。如需增加面积,只享受一次性5㎡、按楼层均价10%的优惠;如需再增加面积,按楼层销售价格优惠5%。

2.对于产权证标注面积50㎡以上的,被征收人回迁安置面积只享受一次性优惠5㎡、按楼层均价10%的优惠;如需再增加面积,按楼层销售价格优惠5%。

3.产权证标注面积不足50㎡的房屋与无证房(满足5个条件:①建筑面积不小于15㎡;②有取暖设施;③有功能区隔断;④三七墙以上;⑤层高大于、等于2.2m,按征二平方米还一平米)合并计算建筑面积,实行先加后靠政策,参照有产权证的住宅房屋进行还原安置。无产权证照房屋超出还原安置的剩余面积按800元/㎡给予货币补偿。

应还原面积达到90㎡以上选择回迁房源后,剩余面积超过20㎡(含20㎡)可分户安置。剩余面积超过20㎡的,被征收人回迁安置面积只享受一次性优惠5㎡、按楼层均价优惠10%的优惠,如需再增加面积按楼层销售价格优惠5%。

4.被征收人的剩余面积(奖励面积)用于进户时补齐实际回迁安置面积,如仍有剩余面积不予补偿。

5.对产权证标注性质为住宅,实际改为经营性用房连续经营二年以上的房屋,且面临城市规划主、次干道,凭质监、工商、税务、烟草、酒类、防疫等部门出具的相关经营手续等证明材料,经林口县房屋征收认定小组确认的实际经营面积给予相应补偿,具体补偿标准为:

①连续经营2-5年(含5年)的,按实际经营面积1:1.3还原住宅;

②连续经营5-10年(含10年)的,按实际经营面积1:1.4还原住宅;

③连续经营10年以上的,按实际经营面积1:1.5还原住宅;

④房屋征收区域内申请办理经营执照的被征收人,应先与林口县房屋征收办签订经营不予补偿协议,不作为补偿。

6.房屋征收范围内,不得对房屋进行新建、扩建、改建和改变房屋用途等不当增加补偿费用的行为,违反规定实施的不予补偿。

对被征收人选择产权调换的,其房屋附属物(围墙、仓房、棚厦等)只作货币补偿。

7.征收范围内未经登记的建筑认定

作出房屋征收决定前,征收部门会同规划部门依法在征收范围内,对未经登记的建筑进行认定:①对认定为合法建筑,按征收补偿方案执行;②对未超过批准期限的临时建筑,给予适当补偿;③对认定为违法建筑和超过批准期限的临时建筑不予补偿。

 

第三部分   补偿、补助费

 

六、临时安置补助费及搬家补助费补偿标准

(一)选择货币补偿的被征收人,只享受搬家费,每本产权证给予搬家费800元。

(二)对于选择产权调换的被征收人,给予800元搬家费。搬家费以产权证为单位,即每一本产权证为一户,在签定征收补偿协议后,从搬迁之日起一次给付。

(三)对于选择产权调换的被征收人,除给付搬家费外,还给予每本产权证每月300元临时安置补助费。临时安置补助费的补偿给付从签订协议搬迁之日起计算,直至回迁时为止。回迁时不足一个月,按一个月计算。签订征收补偿安置协议搬迁之日起,先给付6个月临时安置补助费,余款回迁时一次性付清。

(四)给予被征收人每本产权证有线电视迁移费80元,电话迁移费80元的补助(以当年实际发生的费用票据为准)。

因对履行法定程序而造成回迁时间顺延的,顺延期限内的临时安置补助费仍按上述标准给付。

  

第四部分    保障对象

 

七、征收房屋保障对象

(一)凡征收范围内的被征收人(被征收人夫妻、被征收人夫妻双方父母、被征收人子女),在同一户口登记且共同居住二年以上的,持有《林口县城镇居民最低生活保障领取证》、《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林口县林口镇农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领取证》和患有绝症的被征收人(患有绝症的被征收人,须有县级以上人民医院出具的病例和诊断书及社区证明),分别给予每户5,000元补贴款。

(二)对征收范围内的低保户或残疾人,按如下办法认定:

1、低保户认定:户口所在地为项目征收范围内,且征收公告发布前,已办理《林口县城镇居民最低生活保障领取证》和《林口县林口镇农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领取证》,并在征收期限内,仍享受低保补助的低保户,持原件经征收部门认定,征收决定搬迁期限内搬迁的低保户,给予补贴。

2、残疾人认定:户口所在地为项目征收范围内,属视力残疾、听力残疾、言语残疾、智力残疾、肢体残疾、精神残疾等六类残疾范围,征收公告发布前,持有《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持原件经征收部门认定,在征收决定搬迁期限内搬迁的残疾人,给予补贴款。

残疾人、低保户房屋征收补贴款的发放均以户为单位(同一户产权人,只享受一次补贴款)。

3、被征收人符合住房保障条件的,依照住房保障规定办理。

4、对于被征收人下肢伤残或因心、脑血管疾病导致生活不能自理选择产权调换的,可优先选择低层回迁楼。

 

第五部分   回迁安置奖励及征收须知

 

八、回迁安置办法

(一)选择产权调换回迁楼安置办法。以抓阄的方式确定顺序号,此顺序号做为签定征收协议和选房源的顺序号。在启动征收前,征收部门组织被征收人抓顺序号。本着按顺序号谁先签订征收补偿安置协议,谁先选择楼号楼层的办法执行。即征收部门将回迁安置楼供被征收人选择,谁先签订协议,谁优先选择楼号、楼层。抓完未签订协议的,顺序号作废并从最后号依次顺延。被征收人选定的楼号楼层在现场公示。

(二)回迁安置楼标准。对被征收人的回迁安置楼房标准为,符合规划要求及符合国家质量标准,实行集中安置。

九、奖励办法

自林口县人民政府发布征收决定、公告规定时间内签订征收补偿协议,搬迁、交房、验收完毕的,以产权证为单位,应还原面积低于70㎡的每户给予奖励面积5㎡或奖励现金6,000元,应还原面积超过70㎡的奖励现金6,000元。

十、征收须知

(一)为保证安置房源、项目规划、设计一次到位及回迁房源准确,在房屋预征收时签订的产权置换面积,含大面积或货币补偿方式等,在正式启动征收时,不得更改。

(二)签订征收补偿安置协议时,须将《房屋所有权证》、《土地使用证》等相关权属证明手续交予征收部门,统一办理注销手续,费用由征收部门承担。

被征收人在签署完《征收补偿安置协议》、并领取征收部门发放的《搬迁房屋验收合格单》后领取相关安置补偿费。

(三)被征收人有义务配合征收实施单位做好面积丈量、评估资料的核对工作,并完善相关资料手续。 

(四)被征收人应按照要求在规定时间内向征收实施单位提供房屋产权证明文件,产权人身份证明文件或者委托人身份证明文件,以及此前一个月电视、电话、宽带、水、电缴费清单。

(五)在签订《征收补偿安置协议》时,其所有权人或使用权人必须亲自办理有关手续。无法前来办理的,由所有权人或使用权人的委托人,持经公证机关公证的文件及双方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办理有关手续,同时将国有土地使用权证、房屋所有权证原件交征收实施单位。

(六)在所签订的《征收补偿安置协议》限定的交房时间内,被征收人应和征收实施单位办理完交房手续。

(七)交房完毕的同时,被征收人应将房屋钥匙交予征收实施单位,并协助做好电、气等报停手续和结算工作。移交后的被征收房屋由征收实施单位安排拆除。

(八)被征收人腾空房屋后,应维持原房屋结构完整,设施齐全,不得损坏和拆除门、窗等附属设施。

(九)房屋征收部门与被征收人在补偿方案确定的签约期限内达不成补偿协议,或者被征收人房屋所有权人不明确的,由房屋征收部门上报做出房屋征收决定的县人民政府,根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规定,按照征收补偿方案做出补偿决定,并在房屋征收范围内予以公告。

(十)被征收人对征收决定不服的,可依法在60日内向行政复议机关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依法在6个月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十一)被征收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不提起行政诉讼,在补偿决定规定的期限内又不搬迁的,由林口县人民政府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十二)采取暴力、威胁等方法阻碍依法进行的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十一、各项费用发放

本征收安置方案中所涉及的(包括但不仅限于)临时安置补贴费、低保残疾补贴费、积极配合政府征收奖励、搬家补贴费等各项费用,在搬家完毕后,凭搬迁验收工作人员签署的验收合格表到林口县人民政府房屋征收办公室财会室领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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