再生育审批流程
时间: 2016/05/24 来源: 卫计局 点击数:1714


    一、申请流程
    要求再生育的夫妻,双方户籍均是本省的,可以选择通过一方户籍所在地乡(镇)人民政府或街道办事处,向县级卫生和计划生育行政部门提出再生育的申请;一方户籍是本省且选择适用本办法的,可以通过本省居民一方户籍所在地乡(镇)人民政府或街道办事处,向县级卫生和计划生育行政部门提出再生育的申请,并提交有关材料。县级卫生和计划生育行政部门应当自申请人提出申请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作出决定。准予再生育的,发放《计划生育证》;不符合再生育条件的,应当书面说明不予批准的理由。
   二、相关材料:
    申请再生育的夫妻,应当填写《再生育审批表》一式两份,并提供下列基本材料原件和复印件一份:
  (一)夫妻双方及已有子女的身份证、户口簿或公安部门出具的户籍证明;
  (二)夫妻双方的结婚证;
  (三)夫妻近期二寸免冠合影三张;
  (四)户籍地和现住地不一致的,需现住地乡(镇)或街道卫生和计划生育部门在《再生育审批表》中出具审核意见或者提供计划生育情况证明。
    属于下列情形的,还需要提供相关证明材料:
  1、夫妻双方均为归国华侨或者香港、澳门、台湾地区居民在我省行政区域内定居的,应当提交县级以上侨务部门出具的证明;
  2、经市级卫生和计划生育行政部门组织鉴定,两个子女中有残疾儿,且医学上认为能够生育健康儿的,应当提交所在市级卫生和计划生育部门统一组织的鉴定小组出具的鉴定结果;
  3、再婚夫妻应当提交原历次婚姻的离婚证或离婚判决(或协议)书;
   三、便民服务
    县、乡卫生和计划生育部门应主动公开公示再生育审批办理所需材料和办事流程。村(居)民委员会可以提供《计划生育证》代办服务。当事人因长期或多次、多地流动而无法出具有效证明的,可以依据当事人承诺办理。当事人无法亲自办理的,可委托他人代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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