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规范全县行政事业性收费秩序,深入开展价格政务公开和实施阳光收费,全面实行收费目录清单制度,增加收费管理的透明度,有效遏制各种乱收费行为的发生,保护用户合法权益不受侵害,我们对全县各项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标准进行了全面清理,现将在林口县允许继续收费的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标准汇编成《林口县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标准目录》向社会公布,各执收单位要认真贯彻执行。
此目录截止日期为2016年6月,此后发生的收费项目标准有调整和变动时,按新文件执行。新增加和调整收费项目标准时,需到价格主管部门办理变更登记手续后,方可收费。
此目录内容如有不准确和遗漏之处,敬请批评指正,如有差错以有效文件规定内容为准。目录内容由县发展改革和物价监督管理局负责解释。
林口县发展改革和物价监督管理局
2016年7月
执收
部门 |
序号 |
收 费 项 目 |
收费标准 |
单位 |
收据依据 |
备 注 |
法
院
部
门
︵
诉
讼
费
用
︶ |
1 |
财
产
案
件 |
不超过1万元的 |
50元 |
每件 |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481号令
黑价联(2016)
36号
|
诉讼费按下限收费执行 |
超过1万元至10万元的部分 |
2.5% |
按
诉
讼
请
求
的
价
额
或
金
额 |
超过10万元至20万元的部分 |
2% |
超过20万元至50万元的部分 |
1.5% |
超过50万元至100万元的部分 |
1% |
超过100万元至200万元的部分 |
0.9% |
超过200万元至500万元的部分 |
0.8% |
超过500万元至1000万元的部分 |
0.7% |
超过1000万元至2000万元的部分 |
0.6% |
超过2000万元的部分 |
0.5% |
2 |
非财产案件 |
50元-100元 |
每
件 |
财产总额超过20万元部分按0.5%交纳 |
3 |
离婚案件 |
50元-300元 |
涉及损害赔偿超过5万元至10万元的部分按1%交纳,超过10万元的部分按0.5%交纳 |
4 |
侵害姓名权、名称权、肖像权、名誉权、荣誉权及其他人格权案件 |
100元-500元 |
执收
部门 |
序号 |
收 费 项 目 |
收费标准 |
单位 |
收据依据 |
备 注 |
法
院
部
门
︵
诉
讼
费
用
︶ |
5 |
知识产权民事案件 |
500-1000元 |
每件 |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481号令
黑价联(2016)
36号
|
有争议金额或者价额的案件按财产案件的标准交纳 |
6 |
劳动争议案件 |
10元 |
诉讼费按下限收费执行 |
7 |
行
政
案
件 |
商标、专利行政案件 |
100元 |
其他行政案件 |
50元 |
8 |
案件管辖权异议并异议不成立 |
50-100元 |
9 |
申
请
执
行 |
没有执行金额或价额 |
50-500元 |
执行金额不超1万元 |
50元 |
超过1万元至50万元的部分 |
1.5% |
超过50万元至500万元的部分 |
1% |
超过500万元至1000万元的部分 |
0.5% |
超过1000万元的部分 |
0.1% |
执收
部门 |
序号 |
收 费 项 目 |
收费标准 |
单位 |
收据依据 |
备 注 |
法
院
部
门
︵
诉
讼
费
用
︶ |
10 |
申
请
保
全 |
不涉及财产或财产数额不超过1000元 |
30元 |
每件 |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481号令
黑价联(2016)
36号
|
申请保全措施交纳费用最高不超过5000元
诉讼费按下限收费执行 |
超过1000元至10万元的部分 |
1% |
超过10万元的部分 |
0.5% |
11 |
申请公示催告 |
100元 |
12 |
申请撤销仲裁裁决或认定仲裁协议效力 |
400元 |
13 |
破产案件 |
依据破产财产总额计算,按照财产案件受理费标准减半交纳 |
最高不超过30万元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