林政办规〔2017〕2号关于印发林口县文化创意书画创作奖励办法(试行)的通知
时效:现行有效 关于印发林口县文化创意书画创作奖励办法(试行)的通知 各乡(镇)人民政府,县政府各直属单位: 《林口县文化创意书画创作奖励办法(试行)》已经县政府17届2次常务会议研究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2017年4月14日 第一条 为充分激发广大文化创意、书画创作工作者的创作热情,鼓励出人才、出精品、出效益,促进林口县文化大发展大繁荣,提升林口县文化创意、书画创作水平,结合林口县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林口县文化创意、书画创作奖每两年评选一次。 第三条 林口县文化创意、书画创作奖项设置仅以获得国家级和省级的一、二、三等奖为依据。 第一章 申 报 第四条 凡我县文化创意、书画创作工作者创作的作品,在省级以上单位获奖者,均可参加申报。县外作品宣传林口县并在全国产生重大影响的,也可以参加申报。 第五条 作品获奖两个月内,由本人或单位填写《林口县文化创意书画创作奖作品参评申报表》,并提交以下资料: (一)申报文化创意奖的,须提供创意人员的身份证复印件、作品简介、获奖证书等; (二)申报书画创作奖的,须提供作者身份证复印件、作品原件、所发刊物或获奖证书等。 第六条 林口县文化创意、书画创作奖按以下程序进行评审: (一)县评委会根据申报人员的作品等级进行终评;同一作品不重复奖励,只针对最高奖项进行一次性奖励; (二)终评拟奖励的作品通过政府网站、新闻媒体等向社会公示7天,对提出异议的作品,由县评委会审定; (三)公示期满无异议的,由县评委会将申报情况、评审情况和拟奖励情况等报县政府常务会议研究。 第二章 奖 励 第七条 林口县文化创意、书画创作奖获奖作品经县政府研究决定后向社会公布,颁发获奖证书和奖金。 第八条 奖励标准如下: (一)林口县文化创意奖。 1.国家级。 中国轻工业协会、中国工艺美术家协会主办的展览:一等奖,奖励20000元;二等奖,奖励10000元;三等奖,奖励5000元。 2.省级。 (1)省政府主办、省行业协会协办的展览:一等奖,奖励10000元;二等奖,奖励5000元;三等奖,奖励3000元。 (2)省工信委、省工艺美术家协会、省非遗中心主办的工艺美术展览、非遗成果展示:一等奖,奖励5000元;二等奖,奖励3000元;三等奖,奖励1000元。 (二)林口县书画创作奖。 1.国家级。 (1)文化部和中国美协主办的五年一届的大展:一等奖,奖励50000元;二等奖,奖励30000元;三等奖,奖励20000元。 (2)文化部和中国书协主办的五年一届的大展:一等奖,奖励30000元;二等奖,奖励20000元;三等奖,奖励10000元。篆刻、刻字参照执行。 (3)中国美协主办的专项展:一等奖,奖励10000元;二等奖,奖励5000元;三等奖,奖励2000元。 (4)中国书协主办的专项展:一等奖,奖励10000元;二等奖,奖励5000元;三等奖,奖励2000元。篆刻、刻字参照执行。 2.省级。 (1)省美协主办的展览:一等奖,奖励5000元;二等奖,奖励3000 元;三等奖,奖励1000元。 (2)省书协主办的展览:一等奖,奖励5000元;二等奖,奖励3000元;三等奖,奖励1000元。篆刻、刻字参照执行。 第九条 获得林口县文化创意、书画创作奖的相关证件,记入本人档案,并作为考核、晋升、聘任专业技术职务的重要依据之一。 第十条 林口县文化创意、书画创作奖的评审和奖励经费由县财政拨付,实行专款专用。 第三章 纪 律 第十一条 剽窃他人成果或以其他不正当手段骗取林口文化创意、书画创作奖的,由县政府撤销其奖励,追回证书和奖励,并通知申报者所在单位或主管部门给予批评教育或依法给予行政处分。获奖作品因著作权、知识产权、署名或奖励分配等引起的纠纷,由申报者自行承担责任。 第十二条 县评审人员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并撤消其评审资格;情节严重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四章 附 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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