林政办规〔2017〕4号林口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林口县无人认领尸体处理办法的通知

发布时间:2017/05/08浏览次数:6272信息来源:政府办

                                                                   时效:现行有效

林口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林口县无人认领尸体处理办法的通知

 

各乡(镇)人民政府,县政府各有关直属单位:

     经县政府同意,现将《林口县无人认领尸体处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林口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7年5月8日

 

林口县无人认领尸体处理办法

 

  第一条  为进一步明确民政、公安、卫生计生等相关部门在处理无人认领尸体工作中的职责,解决无人认领尸体的丧葬问题,根据国务院《殡葬管理条例》和《黑龙江省殡葬管理条例规定》及《牡丹江市无人认领尸体处理办法》,结合我县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称无人认领尸体,是指在林口县县辖区内发现的姓名不详、身份不明的尸体,或姓名、身份清楚,但家属、单位放弃认领的尸体。

  第三条  在本县县辖区内发现的无人认领尸体,由尸体所在地辖区公安机关负责检验、鉴定、拍照、登记和负责收集遗物并通知县殡葬服务单位接运尸体。县殡葬服务单位应当在接到公安机关接运尸体通知2小时内予以接运。

  第四条  公安机关出具的《火化通知书》应当注明死者姓名或姓氏不详、身份不明或虽有姓名、身份但家属、单位放弃认领及尸体防腐保存天数等情况,并明确签署处理意见。

第五条  在医院内因病死亡的无人认领尸体,或非正常死亡的无人认领尸体,由医院所在地辖区公安机关按本办法第三条规定处理。医院应当为在医院内因病死亡的人员出具《死亡医学证明书》。                 

    第六条 无人认领的尸体应自运至县殡葬服务单位后90日内火化,但依公安机关有关规定暂不允许火化的除外。

  第七条 对无人认领的尸体,公安机关应当在7个工作日内在县级新闻媒体上发布公告。自公告发布之日起30日内仍无人认领的,公安机关应及时开具《火化通知书》,通知县殡葬服务单位火化。

    第八条 县殡葬服务单位负责无人认领尸体的火化现场拍照,并记载相关资料备存。

  第九条 尸体防腐保存期满后,公安机关应在3个工作日内办理火化手续。因其他原因不能火化的,公安机关应当出具书面处理意见。

  第十条  除患传染病死亡的尸体需及时按《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实施办法》进行处理外,非案件且死因明确的尸体有下列情况之一的,无需公告,公安机关可直接出具《火化通知书》,由殡葬服务单位按规定将尸体火化:

(一)家属 书面表示放弃认领的;

(二)公安机关签署意见确认为无人认领的。

     第十一条  县财政部门应当将无责任单位(人)负担的无人认领尸体的丧葬费列入财政预算。无人认领的尸体丧葬费用由县殡葬服务单位报县民政部门审核后报县财政部门核拨。

  第十二条  依法被执行死刑的无人认领尸体由法院出具相应火化手续,其丧葬费用由同级人民政府财政部门负担。在看守所服刑期间死亡的无人认领尸体由看守所出具相应火化手续,其丧葬费用由看守所负担。

    第十三条  无人认领尸体火化后,骨灰由县殡葬服务单位免费保存三年并做好备案记录。在骨灰保存期内如有家属、单位认领的,丧葬费用由认领者负担;骨灰保存期满仍无人认领的,即认定为无主骨灰,由县殡葬服务单位进行善后处理。  

  第十四条  民政、公安、法院、卫生计生、财政、新闻媒体等相关部门应根据各部门应根据各自的职责范围,相互协调配合做好无人认领尸体的管理、处理相关工作。

  第十五条  民政、公安、卫生计生等相关部门及其工作人员违反本办法,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其所在单位或者上一级主管部门追究当事人责任:

(一)应当由本单位负责,但责任人以各种借口推诿不及时处理,或无任何理由故意拖延处理,致使无人认领尸体存放超过规定时限的;

(二)因责任人工作失职,致使无人认领尸体存放超过规定时限且造成不良影响的;

(三)有其他玩忽职守行为的。

    第十六条  非正常死亡但有明确责任方的尸体,或无法确定具体责任方但有家属的尸体均不属本办法之列,其丧葬费用由责任方或逝者家属负担。

    第十七条  涉外、涉港澳台的无人认领尸体,由民政部门会同外事部门按有关规定政策处理。

    第十八条  林口县所辖各乡镇(街道办事处)可结合本地实际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十九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30日后施行。

   

  

    原文下载.web_20231212141551.docx

    文件解读地址:https://www.linkou.gov.cn/view.php?id=37107#viewtop

     

 

 

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