个人经营用房相关税收政策温馨提示
时间: 2017/09/11 来源: 地税局 点击数:9924

    1、个人自用房产用于经营需要缴纳哪些税?

    答:(1)纳税人自用的房产,依照房产原值减除30%后的余值计算缴纳房产税,税率为1.2%。没有原值作为依据的,按照地方税务机关核定计税价值减除30%后的余值计算缴纳。

    (2)以纳税人实际占用的土地面积为计税依据,依照规定税额计算征收城镇土地使用税。

    2、承租房产经营的,承租人未按规定取得发票,如何缴纳房产税?

    答:承租房产的,承租人应向出租人(产权人)索取发票,未按规定取得发票的,由承租人代缴房产税。以房产租金收入作为房产税的计税依据,税率为12%。个人出租住房,不区分用途,按4%的税率征收房产税。

    3、纳税人出租房产的计税依据不实如何缴税?

    答:纳税人出租的房产,按房产租金计算缴纳房产税,计税依据不实的,按地方税务机关核定的租金标准确定。

    4、关于纳税单位和个人无租使用其他单位的房产,如何征收房产税?

    答:纳税单位和个人无租使用房产管理部门、免税单位及纳税单位的房产,应由使用人代缴纳房产税。

    5、办理注销税务登记时需要缴纳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吗?

    答: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第十六条规定,纳税人在办理注销税务登记前,应当向税务机关结清应纳税款、滞纳金、罚款,缴销发票、税务登记证件和其他税务证件。应纳税款包括房产税和城镇土地使用税。

    6、纳税人不按规定申报缴纳税款将承担什么法律责任?

    答:(1)对未按照规定期限办理纳税申报和报送纳税资料的纳税人,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以下简称《征管法》)第六十二条规定,由税务机关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二千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可以处二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的罚款。

    (2)纳税人未按照规定期限缴纳税款的,按照《征管法》第三十二条规定,税务机关除责令限期缴纳外,从滞纳税款之日起,按日加收滞纳税款万分之五的滞纳金。纳税人在规定期限内不缴或者少缴应纳税款,经税务机关责令限期缴纳,逾期仍未缴纳的,按照《征管法》第六十八条规定,可以处不缴或者少缴的税款百分之五十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

    (3)出租人应向承租人开具发票,应开具而未开具发票的,按照《国务院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的决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587号)第35条第一项规定,应当开具而未开具发票的,由税务机关责令改正,可以处1万元以下罚款。承租人未取得发票的,按照《黑龙江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房产税暂行条例〉暂行细则》第三条规定,房产出租的,承租人应向出租人(产权人)索取发票,未按规定取得发票的,由承租人代缴房产税。

    (4)纳税人涉嫌构成逃避追缴欠税罪的,将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零一条规定,由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5)对纳税人在税务机关规定的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处罚决定的,由人民法院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十二条对其拒缴罚款采取强制执行措施。

    (6)未按规定期限缴纳税款,经主管税务机关催缴,逾期仍未缴纳的,按照《牡丹江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发布<涉税失信行为管理办法>的公告》(2015年第1号)第八条规定列入纳税人失信名单实施联合惩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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