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废止)林政办规〔2017〕8号林口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林口县2017年廉租住房租赁方案的通知
林口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林口县2017年廉租住房租赁方案的通知 各乡(镇)人民政府,县政府各有关直属单位: 经县政府同意,现将《林口县开展医疗共同体建设实施方案(试行)》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林口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7年9月12日 据《国务院关于解决城市低收入家庭住房困难的若干意见》、《廉租住房保障办法》和《黑龙江省廉租住房项目建设管理办法》相关规定,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方案。 一、房源的确定 2017年发放实物配租住房266套,房源位于西立交桥北端西侧,北山廉租房项目。 二、保障条件 申请家庭应同时具备以下两个条件:一是申请人必须是持有林口镇城区内非农业户口的城镇低保家庭;二是申请家庭在林口镇城区内实际居住,无自有住房。 三、申请及分配程序 (一)申请程序。 1.申请。申请人到居住所在地的街道办事处领取《实物配租情况核定表》,如实填写申报家庭人口、收入及居住状况等情况。 2.提交要件。申请人如实填写《核定表》后,需提供以下要件: (1)配租廉租住房书面申请; (2)家庭收入证明。申请家庭需提供县民政部门核发的低保证及低保折; (3)住房情况证明。提供承租住房的产权证和租房协议书及房屋出租人身份证; (4)家庭户口本和身份证; (5)婚姻证明; (6)其他情况证明材料。 (二)审核、公示程序。 街道办事处在收到申请人提交的《核定表》及申报材料后,对申请家庭的人口、住房面积、家庭收入、家庭资产等情况进行审核,核查原件,留存复印件;提出初审意见并张榜公布,将初审意见和申请材料一并上报到县棚廉办;县棚廉办就申请人的家庭住房状况是否符合规定条件提出审核意见,并将符合条件申请人的申请材料转至县民政局;县民政局就申请人的家庭收入是否符合规定条件提出审核意见,并反馈到县棚廉办;经审核完成后,县棚廉办将符合规定条件的申请家庭予以公示,公示期限为15日;对经公示无异议或者异议不成立的,作为廉租住房保障对象予以登记,书面通知申请人,并向社会公开登记结果。 四、分配原则 列为保障对象的申请家庭,采取公开摇号的方式分配保障房源(摇号方案另行制定),摇号家庭抽取到房源的按照房源号配租廉租住房,签订租赁协议并交纳各项费用后入住。 五、产权方式 实物配租廉租住房产权为政府产权,保障家庭只拥有租赁居住权,并向住房保障部门缴纳一定数额的租金,根据楼层不同,月租金额按照建筑面积暂定为:二、三、四楼0.8元/㎡;五、六楼0.6元/㎡。 六、租赁时限管理 入住的保障家庭与县棚廉办每年签订一次住房租赁合同,合同期限为一年。保障家庭资格每年复查一次,对复查合格的家庭续签一年合同,对复查不再符合保障条件的家庭责令腾退所居住的房屋,腾退的房屋作为廉租住房的房源另行分配给符合条件的家庭。 七、物业管理 (一)入住后,电灯、插座、电源开关、水龙头、灶台、坐便器等易损件及自用物品由入住家庭自行承担维护责任,房屋自有部分的维修由入住家庭自行负责,公共部分维修由政府承担。 (二)入住后,水费、电费、取暖费、卫生费、有线电视费、物业管理费等相关费用由入住家庭自行缴纳,物业管理与商品房的物业管理相同。 八、时间安排 (一)宣传发动阶段(2017年9月12日至9月18日) 通过发布电视公告、广场大屏幕通知等形式进行宣传发动,确保政策宣传到位,做到家喻户晓。 (二)申请报名阶段(2017年9月13日至9月20日) 有承租廉租住房需求的保障家庭可持相关材料到居住所在社区申请报名。 (三)初审阶段(2017年9月13日至9月20日) 社区接到申请人申报的材料后,对其是否符合配租条件进行调查认定,提出初审意见并张榜公布,将初审意见和申请材料一并报送县棚廉办审核。 (四)审核审批阶段(2017年9月21日至9月30日) 县棚廉办对申请人提供的材料和住房状况进行审查核实后,将材料转到县民政局,由县民政局负责对低保家庭进行核实和认定后,将审核意见及材料转回县棚廉办。 (五)公示阶段(2017年10月1日至10月15日) 经审核合格的家庭在申请人所在社区进行公示,公示时间为15天。 (六)摇号阶段(2017年10月16日) 经公示无异议或异议不成立的,确定为符合廉租住房保障条件的申请人,采取公开摇号的方式确定申请人承租的房源,摇号方案另行制定。 (七)签订承租协议阶段(2017年10月17日) 承租人在摇号确定房源后,在规定日期内与县棚廉办签订租房协议,并交纳相关入住费用后入住。 九、组织领导 县住建局为牵头单位,与县民政局、城区街道办事处共同组织实施。 十、监督管理 按照“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廉租住房分配接受“社会监督、舆论监督、行政监督、法律监督”。 (一)县监察局要充分履行监管职责,对因失职、渎职造成廉租住房在分配中出现严重问题、产生不良影响,要严肃追究相关人员的责任。 (二)对弄虚作假享受廉租住房保障的个人,已入住的,由住建局责令其限期退出,并按市场租金价格补交房租;未入住的,由住建局无条件收回,重新登记并另行分配。对出具虚假证明的,依法追究本人和相关单位责任人的责任。 (三)县棚廉办要畅通廉租住房投诉渠道,建立投诉、处理工作制度,设立举报电话、举报信箱或网上投诉信箱,对投诉的问题要及时调查处理,并向投诉人反馈结果,相关材料要建档备查。 监督电话:0453-5999208 0453-358506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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