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废止)林政办规〔2017〕10号林口县第二批公立医院医疗服务价格改革的实施意见
林口县第二批公立医院医疗服务价格改革的实施意见 各乡(镇)人民政府,县政府各有关直属单位: 经县政府同意,现将《林口县开展医疗共同体建设实施方案(试行)》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林口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7年9月26日 根据省物价监督管理局、省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省财政厅《关于印发黑龙江省全面推进县级公立医院医药价格改革指导意见的通知》(黑价联〔2015〕59号)精神,结合我县实际情况,现对我县第二批公立医院医疗服务价格改革提出以下意见: 一、省级上调价格项目 项目编码11、12开头,按最高限价执行。 二、县级上调价格项目 (一)手术费:项目编码33开头,平均上调幅度50%。 (二)治疗费:临床各系统治疗,项目编码31开头(311000001—311000012等项目价格不作调整),平均上调幅度40%;物理治疗与康复,项目编码34开头,平均上调幅度40%。 (三)中医及民族医诊疗费:项目编码41—48开头,平均上调幅度20%。 三、县级下调价格项目 (一)磁共振扫描(MRI):项目编码2012开头,降低幅度20%。 (二)X线计算机体层(CT)扫描:项目编码2013开头,降低幅度20%。 (三)检验类项目价格:项目编码25开头,降低幅度6%。 四、其他项目保持原价格不变。 五、此次调整价格将全部纳入医保,自2017年10月1日起试行一年。
原文下载.docx
文件解读地址: https://www.linkou.gov.cn/view.php?id=41367#viewtop
|
1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