林政规〔2017〕1号林口县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林口县高铁建设项目征收补偿办法的通知

发布时间:2017/10/20浏览次数:1983信息来源:政府办

                                                   时效:现行有效

林口县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林口县高铁建设项目征收补偿办法的通知

 

各有关乡(镇)人民政府,县政府各有关直属单位:

    《林口县高铁建设项目征收补偿办法》已经县政府17届5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林口县人民政府

                                        2017年10月20日

林口县高铁建设项目征收补偿办法

 

一、红线内永久征地

1.红线内永久征地补偿标准。

征地补偿依据《关于印发黑龙江省人民政府征地区片综合地价实施办法的通知》(黑政发〔2014〕34号)要求,统一执行区片价。补偿标准按照牡丹江市人民政府关于调整牡丹江市征地区片综合地价的通告执行,征占土地坐落于哪个区片要严格执行标准。我县按辖区、经济、交通等多因素共划分12个区片,3个地价,分别为62.5元每平方米、35.7元每平方米、29.8元每平方米,全线涉及两个区片,即35.7元每平方米、29.8元每平方米。另外,依据《黑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林地、林木补偿标准有关问题的通知》(黑政发〔2014〕14号),征收集体林地按我县征地区片综合地价标准执行;占用国有林地按我县公布的、所占用林地就近区片的征地区片综合地价标准执行。林木补偿费及植被恢复费由哈牡公司聘请具有资质林业设计院根据实际编制专项设计并经审批部门确认,确定补偿金额。

2.征地补偿分配方式。

依据《关于印发黑龙江省人民政府征地区片综合地价实施办法的通知》(黑政发〔2014〕34号),征地补偿费70%用于安置被征地农民的补助,30%用于持有集体土地所有权的集体经济组织安排基础和公益设施建设、兴办村办企业和被征地农民的生活补助等(本条所称被征地农民是指在册农业人口并依法享有被征收的农村集体土地承包经营权的农民,被征收土地指经1998年二轮土地承包确权在册的承包地)。

捡种、开荒地等其他方式取得的土地,补偿费用50%给予土地所有权人,50%给予土地使用权人。

本次补偿原则上按照本轮土地承包合同确定的土地使用权人予以补偿。

合作造林等林地补偿费用依法补偿给所有权单位,林木补偿则依据签订的合作造林合同按照约定比例分配补偿费。

对于林权证、草原证存在重叠部分,按照森林管理法原则上以林权证为主;林权证、土地使用证存在重叠部分原则上以全国第二次土地详查双方盖章确界范围为准。

3.地上附着物补偿标准。

依据黑政发〔2014〕34号要求,地上附着物补偿按照地方政府确定的城镇村拆迁办法给予补偿和住房安置,或由市(地)政府(行署)作出具体规定。本项目涉及村集体经济组织、企业、个人地上附着物数量及价格将以省高铁、铁三院、县铁建办及村等多方现场踏查核实的数量为准,具体补偿标准通过评估计算,给予地上附着物所有权人补偿。其中涉及迁移坟址补偿标准按照有碑坟3000元每座,无碑坟2500元每座执行。

4.青苗补偿费标准。

依据黑政发〔2014〕34号要求,青苗补偿标准由市(地)政府(行署)根据当地农业生产水平、农产品物价水平等情况的发展和变化组织制定,本项目若涉及青苗补偿费将按照征地区片综合地价的6%对青苗的所有权人予以补偿。

5.社保安置费用。

统筹考虑被征地农民的安置,切实解决被征地农民的就业、住房等社会保障问题。我县根据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测算的额度将被征地农民的养老保险费用纳入征地补偿费,单独计算。计算方式为村集体向国土部门提供依法享有土地承包经营权的在册农业人口数,国土部门通过全国二次详查数据中各村耕地数量测算需安置农业人口数,报社保部门,由社保部门依据现行额度测算安置费用,具体安置人员名单由被征地村集体从全部或大部分土地被征收的被征地农民中来确定,需经公示后向社保部门提供。

6.不予补偿。

对依法发布征收土地预公告后,抢种、抢栽、抢建的青苗或地上附着物、产权本身不明确,存在违法用地等行为及未确权的国有未利用地等不予补偿。

二、临时用地

1.一般临时用地补偿标准。

1年期按征地区片地价的10%给予补偿,根据本项目的建设周期,临时用地时间统一按照4年考虑,补偿标准为占用4年并影响1年(即区片价的50%),耕地另加1年青苗补偿费。占用林地按照临时占用林地的国家相关规定执行。

2.大临用地补偿标准。

1个铺轨基地、3个制梁场、6个拌合站等大临用地按永久用地补偿标准予以补偿,即按照所属征地区片地价的70%给予土地使用权人补偿,待用地使用期满,通过土地复垦后交付原所有权单位管理并依法使用。

3.补偿分配方式。

临时用地补偿费100%给予土地使用权人。

4.为了保护自然资源和生态环境免受破坏,砂石土审批由县高铁指挥部牵头,会同国土、林业、水利等相关部门现场核查后,报县政府审批。

三、涉及其他用地补偿标准(依据省包干协议解读)

1.用地红线外需征用的边角地、夹心地,经五方确认后征地,原则按永久征地总量2%以内控制。

2.征占耕地计列的磨牛地原则按照3米宽确定,数量需经五方确认。按照所属区片价70%计列,只补不征。

3.改移道路、沟渠及管线(含暖通、油气、给排水等),按照所属区片价,只补不征。

4.处理地质灾害、文物保护的用地按照区片价补偿,只补不征。

5.电力、通讯、信号、广播电视设施迁改需要征用土地征地标准按照区片价补偿,只补不征。线路穿越林区只补偿林木砍伐费用,其他土地只补偿施工造成的青苗损失。

6.用地红线外安全保护区内的企业、建筑物及设施的防护或搬迁,按照铁路安全管理条例执行。

7.三线迁改坚持原标准还建的原则,由哈牡公司统一组织实施。

8.压矿严格按照压矿评估报告的储量及资产评估单位确定标准补偿或采取同矿体、同储量、同面积置换的方式予以补偿。

9.文物保护涉及补偿费用根据文化厅文物管理部门钻探、挖掘的情况具体确定。

四、补偿费支付方式

1.征地补偿费采取预存制,即在用地报卷前,县财政部门按国土部门测算的补偿总费用,将补偿款预存到专门账户,依法履行批后实施程序,多退少补,足额支付给被占地单位及个人。

2.征地补偿费用需经五方确认,第三方评估,验工计价,公示。由乡镇经管站(林业局)统一管理,乡镇长一支笔、一卡通,发放给被征地农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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