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废止)林政办规〔2017〕1号林口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在全县实行保护发展森林和湿地等资源目标责任制的通知

发布时间:2017/02/09浏览次数:1123信息来源:政府办

                                                      

林口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在全县实行保护发展森林
和湿地等资源目标责任制的通知

各乡(镇)人民政府,县政府各直属单位:
  为进一步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系列重要讲话精神,加强森林资源管理,推进我县林业生态工程建设,强化森林资源保护与发展,确保全县森林覆被率、森林蓄积量、森林保有量、林地保有量稳步增长,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加快推进生态文明建设的意见》、《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湿地保护修复制度方案)的通知》(国办发〔2016〕89号)、《黑龙江省森林管理条例》、《黑龙江省党政领导干部生态环境损害责任追究实施细则(试行)》(黑办发〔2016〕35号)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和相关文件精神,县政府决定,“十三五”期间在全县实行保护森林和湿地等资源目标责任制度,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提高认识,认真落实保护发展森林和湿地等资源目标责任
    森林资源是生态建设的重要组成部分,是林业实现可持续发展的物质基础和根本保障。加强森林资源管理,不仅关系到林业事业发展兴衰,而且关系到全社会经济的可持续发展。实行保护发展森林资源目标责任制,对于落实保护发展森林资源、维护生态安全责任,进一步深化林业改革,加快经济发展都具有重要作用。保护发展森林资源、维护国土生态安全是法律法规赋予各级政府的职责,各乡镇政府、县直有关单位要高度重视,切实加强领导,认真履行职责,把保护发展森林和湿地资源、制止乱砍滥伐林木、禁止非法占用林地等作为履行政府职能的重要工作来抓,切实把森林资源保护好、管理好、发展好。
  二、明确目标,切实抓好林业各项重点工作
  (一)切实加强森林防火工作。要按照“行政首长负责制”的原则,层层落实防火责任;开展形式多样的防火宣传,提高群众防火意识;强化森林防火工作的监管力度;建立和完善森林防火扑火预案;强化专业森林防火扑火队伍建设,配备必需的扑火装备,随时应对森林火灾突发事件,确保森林资源和人民群众生命财产的安全。
  (二)切实加强造林绿化工作。要结合退耕还林工程等国家重点工程各项支持政策,积极整合新造林、补植补造、低产低效林改造、标准化建设四项工程,做到四项工程同规划、同部署、同管理。认真编制实施方案,全面落实责任制,确保工程保质保量完成。切实做好“栽、管、护”等科技推广。积极争取上级主管部门的政策和项目支持,提高群众爱林、护林、造林的积极性。
    (三)切实加强野生动植物保护工作。要进一步加强野生动植物管理工作,规范野生动物的驯养繁殖和经营许可制度;积极做好禽流感等疫源疫病监测工作;坚决打击乱捕滥挖野生动植物等各种破坏野生动植物资源的违法犯罪活动;利用“野生动物保护月”、“湿地宣传日”和“爱鸟周”等活动,做好野生动植物资源保护的宣传工作,营造人与自然和谐共处的美好环境。
  (四)全力发展林下经济。大力发展和壮大林下经济,在规模和效益上继续保持全市前列水平。把林下经济建设作为调结构、转方式,促进林业产业发展的重要措施,积极推进林下经济产业基地建设,通过科学规划、合理布局,推进林果产业、林下种植产业、林下养殖产业、林菌产业模式、森林旅游产业和林工产业模式全面发展,努力实现发展速度与全县经济建设同步。
    (五)切实加强林地、湿地保护管理。任何单位和个人在使用林地、湿地之前,必须办理使用林地、湿地审批手续;县林业局要严格执行《占用征用林地审核审批管理办法》,按审批权限办理林地征占用许可。坚决杜绝少批多占、未批先占和超权限审批等违法使用林地、湿地情况的发生。
  (六)切实加强森林病虫害防治。要坚持“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方针,强化森林病虫害的监测和预测预报,建立起完善的有害生物监测体系;落实防治措施,加大病虫害的防治力度,把病虫害控制在成灾之前。严格检疫执法,严防疫情传播。
(七)切实加强林业行政执法。要坚决从严打击盗砍滥伐林木、非法经营加工运输木材、非法改变林地用途、乱捕滥挖野生动植物等各种破坏森林资源的违法犯罪活动,严格林业行政执法,努力营造稳定、宽松、和谐的生态环境和经济发展环境。
  三、加强领导,认真落实目标检查和责任追究制度
  为加强对全县保护发展森林和湿地等资源目标责任制的组织领导,县政府决定成立林口县保护发展森林和湿地等资源目标责任制工作领导小组,组长由县政府主要领导担任,副组长由县政府分管林业领导担任。成员由县林业局、县发改委、县财政局、县农委、县国土资源局、县监察局、县司法局、县市场监管局主要负责同志及县公安局常务副局长担任。下设领导小组办公室,主任由县林业局局长兼任。
  各乡镇都要建立保护发展森林和湿地等资源目标责任制,成立相应组织领导机构,层层签订责任书,把保护发展森林和湿地等资源目标责任落到实处。发展保护森林和湿地等资源目标第一责任人为各级政府首长,责任目标不受领导职务变动影响。县政府将依照《林口县保护发展森林和湿地等资源目标责任制考核办法》,定期对落实情况进行检查督导,督导结果予以通报。对完成保护发展森林和湿地等资源目标、保持森林资源增长的进行表彰和奖励;对未完成目标责任的,要严格追究其责任。
  本通知自发布之日起施行,2013年4月9日发布的《林口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建立保护发展森林资源目标责任制的通知》(林政办发〔2013〕9号)同时废止。


林口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7年2月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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