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废止)林政规〔2018〕2号林口县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林口县推进农业产业结构调整扶持办法的通知

发布时间:2018/07/04浏览次数:1255信息来源:农委

                                                      时效:废止                    

             林口县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林口县推进农业产业结构调整扶持办法的通知

各镇人民政府,县政府各有关直属单位:
   《林口县推进农业产业结构调整扶持办法》经县政府第17届10次常务会议讨论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贯彻执行。

                                                    林口县人民政府   
                                                        2018年7月2日

 

林口县推进农业产业结构调整扶持办法

为全面贯彻落实省委、市委和县委农村工作会议精神,扎实推进乡村振兴战略,更好地发挥政府引导作用,持续加大强农惠农富农政策力度,进一步深化农业供给侧结构性改革,培育壮大优势特色产业,加快发展我县现代农业建设步伐,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扶持办法。
    一、“三品一标”认证扶持办法
    第一条  鼓励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农民专业合作社、家庭农场、种养殖大户、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开发“三品”(“三品”即有机食品、绿色食品、无公害食品),申请完成有机和绿色食品标识认证的每个补贴1万元,对2018年需要续标的重点扶持特色产业的有机绿色食品享受同等补贴待遇,每个认证产品只享受一次补贴,不重复补贴。
    第二条  支持县域内各镇、行政村、农林牧场和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围绕优势特色产业发展申报农产品地理标识,每完成申报1个地理标识补贴3万元。
    二、特色产业贷款贴息扶持办法
    (一)沙棘产业。
    第三条  鼓励引导农民发展沙棘产业,对新发展沙棘(100亩以上)的农户及新型农业经营主体,按每亩苗木300元贷款额度给予贷款贴息,贴息4年。

(二)北药产业。
    第四条  鼓励引导农民发展北药产业,对新发展白鲜皮、苍术(10亩以上)的农户及新型农业经营主体,按每亩2000元贷款额度给予贷款贴息,贴息3年;对新发展黄芪(10亩以上)的农户及新型农业经营主体,按每亩2000元贷款额度给予贷款贴息,贴息1年。
    (三)大鹅产业。
    第五条  支持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建立规模化、标准化大鹅养殖基地,规模在5000只以上的大鹅养殖户(场),自行联系县域金融单位进行贷款,县政府按每只30元贷款额度进行贴息(高于30元的按30元贷款额度贴息,低于30元的按实际贷款额度进行贴息),贴息8个月。划定为禁养区的养殖企业不在享受政策扶持范围内。
    三、品牌宣传扶持办法
    第六条  鼓励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开展鹅产业宣传,对在县域内外新建鹅产业宣传牌匾(内容需经过县政府审定),每个给予费用的50%补贴。
    第七条  鼓励我县大鹅餐饮加工企业使用林口鹅产品在县域外发展连锁加盟或建设餐饮直营店,对提升林口鹅美食知名度的县域外新建的加盟或直营店,建店时间在2018年1月1日以后且营业面积达到100平方米以上,每个店给予1万元补助。
    第八条  支持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及农事企业参加由县政府或县有关部门组织的各类展会,宣传销售农产品,根据展品数量报销1—2个展台费用。
    第九条  支持新型农业经营主体打造优质农产品,对在国际和国家级专业展会上获得优质产品并获金银奖的,每个获奖产品奖励2万元。
    四、龙头企业建设扶持办法
    第十条  支持新型农业经营主体新上农产品深加工项目,重点向链条长、附加值高的深加工项目倾斜,对沙棘、北药、马铃薯、大鹅屠宰及深加工等项目扶持政策“一事一议”。
    五、附则
    第十一条  县政府成立扶持项目评审小组,由主管农业的县领导任组长,县农委、县畜牧局、县林业局、县财政局、县监察委、县审计局、县供销联社等部门为成员单位,负责项目扶持政策兑现工作,评审小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县农委,负责政策兑现具体工作。
    第十二条  项目主体完成项目建设后,持项目建设相关手续,经所在乡镇人民政府初审后,向县扶持项目评审小组提出认定申请,经评审小组办公室汇总后,报请评审小组组长(主管县长)审批,兑现相关扶持政策。
    第十三条  获得国家、省、市等专项扶持资金的项目不享受此扶持政策。
    第十四条  本扶持办法实施期限为2018年1月1日—2020年12月31日,《林口县推进农业产业结构调整扶持办法(试行)》(林政办规﹝2017﹞3号)文件即日废止。有关法律政策依据发生变化,则根据实际情况对本办法予以修订或废止。
    第十五条  本扶持办法由县农业委员会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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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文件解读地址:https://www.linkou.gov.cn/view.php?id=46348#viewtop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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