林口县公安局户籍窗口业务办理公示板
时间: 2018/08/31 来源: 公安局 点击数:7889

一、户口业务办理

     (一)出生落户

新生儿凭《出生医学证明》落户;对往年出生无《出生医学证明》的,可凭DNA亲权鉴定结果证明,居(村)委会证明、学籍证明、派出所调查材料等相关材料办理落户。不再要求监护人出具计生等其他部门证明,父母户籍不在同一户口簿内的,不再要求非落户地一方出具未落户证明。

提交材料:

1、书面申请

2、出生医学证明;

3、父或母的户口簿;

4、没有出生医学证明的,提供DNA亲权鉴定结果证明等;

516周岁以上需提供近期1寸彩色照片2张。

办理流程:凭《出生医学证明》和父母结婚证办理随父或随母落户。无父母结婚证但申请随父落户的,需提交DNA亲子鉴定结果证明,民警核实;手续齐全的,户口内勤核对后当场办理; 16周岁以上(含16周岁)落户的,需所长签字,报县局户政大队审批,手续齐全的,三个工作日办结。

收养婴儿落户

未办理收养手续的事实收养无户口人员。(一)1999年4月1日《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收养法〉的决定》正式实施后,未办理收养登记的事实收养无户口人员,当事人可以向民政部门申请,按照规定办理收养登记,凭申领的《收养登记证》、收养人的居民户口簿,申请常住户口登记。

   (二)1999年4月1日前,国内公民私自收养子女未办理收养登记的,当事人可以按照规定向公证机构申请办理事实收养公证。凭事实收养公证书、收养人的居民户口簿,申请办理常住户口登记,公安机关经调查核实后予以办理。

  提交材料:

1)收养人的书面申请;

2)收养人的户口簿;

3)《收养证》或《收养公证书》原件及复印件;

被收养人原住地有户口的,办理迁移即可。

非婚生小孩落户

非婚生小孩原则上凭《出生医学证明》随母落户。情况特殊,要求随父落户的,需要做DNA亲子鉴定,凭鉴定结果落户。如父亲已婚的,须征得同户配偶同意。

(二)注销户口

1、加入外国籍的,凭该国护照和书面申请及本国户口簿、身份证到户籍地派出所办理。迁往港澳台地区的,凭公安外事部门出具的注销户口证明注销户口;

2、公民死亡,凭医院出具的死亡医学证明或居(村)委会出具的死亡证明(非正常死亡的,凭公安部门出具的证明办理)注销户口;对在工作,已核实当事人确实死亡的,不需要家属签字同意,要立即注销户口,同时派出所给家属出具《死亡注销告知书》。对于家属不在本辖区居住,无法联系的,派出所可将《死亡注销告知书》暂时存放在死者常表簿中,待找到家属后交付。对于在工作中发现的家属故意隐瞒居民死亡信息,不主动到派出所注销户口,骗领低保或征地补偿等获取不当得利达到一定数额的,要移交刑侦(经侦)部门侦办。

3、参军入伍人员凭《入伍通知书》注销户口;

4、重复户口清理的原则是必须“留真销假”。凭网上查询比对结果、社区民警调查和重户方派出所相关证明材料注销户口,需通知本人;

5、失踪人员凭法院宣告死亡法律手续办理;

6、“三无人员”注销户口。对于清理出的10年以上 “三无”(无照片、无变动、无音讯)人员,疑似重复户籍、疑似死亡未注销的,可先行将户口注销。如注销后造成当事人无户籍,本人回来后,可依据相关材料予以恢复。

注销户口手续齐全的,由户籍内勤直接办理;“三无人员”注销户口、重复户口、死亡应销未销的户口注销,需民警调查核实,所长审批。

(三)县内(含所内)迁移

因结婚、离婚、住址变动、分户立户、小城镇落户、三投靠等原因办理县内迁移的,按下列规定办理:

1、结婚迁入、离婚迁出的,凭结婚、离婚证(或离婚判决手续)到迁入地派出所办理;

2、合法手续自建房、购房迁入,凭房屋产权证办理。父母的房屋产权,供子女居住或购房居住多年,持有购房协议,但没有过户,经民警调查属实的,可以迁入;持购房合同,发票,未办理房屋产权证,但确已入住的,可办理迁入。

3、分户立户。

家庭中的公民因居住等原因不在一起生活的,必须另有住房才可申请立户、分户,需提供房屋产权证。租房也可办理,需提供租房协议。

农业性质户口的家庭成员间经济分开,单独起伙,分开居住的可申请分户、立户,需提供村委会证明(要签署明确意见,并加盖村委会印章);

父母的房屋产权,供子女居住,或购房居住多年,持有购房协议,但没有过户,经民警调查属实的,可为其办理分户、立户;持公房、集体房照的,可为其办理分户、立户。

属结婚、离婚分户、立户的,须提供《结婚证》、《离婚证》。

以上县内迁移或分户立户,需民警调查核实签字,所长审批。

4、居民户口由城镇迁往农村的,需要符合以下条件:

一是在农村有合法固定住房,在农村实际居住;

二是有承包土地,在农村从事农业生产;

三是拟迁入地村委会同意;

四是拟迁入地村民代表大会集体讨论通过。

具体审批流程是:本人申请,责任区民警调查核实,所长、户政大队长、主管副局长审批。

所需手续:1.本人书面申请;2.村委会出具的同意落户介绍信;3.村民代表大会集体讨论通过的会议记录复印件(须经村民代表逐一确认签字);4.房屋产权证明;5.村委会提供的承包地台账复印件(加盖村委会公章和经办人名章);6.民警调查核实材料。

(四)县外户口迁移

1、入学迁出。凭院校录取通知书,到派出所直接办理(省内院校不迁户口),当场办结。

2、其它迁出。凭准迁证、户口簿到派出所直接办理,当场办结。

3、县外迁入。

需要开具《户口准予迁入证明》的迁入,根据省公安厅关于在全省开展跨地市户口迁移“一地办结”业务工作的通知》,从2016年1226日开始,如果是省内迁入的,持《户口准予迁入证明》及上述材料到迁入地派出所办理网上迁入。省外迁入仍需到户籍迁出地公安机关办理《户口迁移证》,回到迁入地派出所办理落户。

夫妻投靠落户

夫妻双方分居两地,只要办理了结婚登记凭结婚证既可办理落户手续,均可申请夫妻投靠落户。

提交材料

(1)本人申请

2)投靠人户口簿、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须经全国人口信息系统核对一致);

3被投靠人的户口簿;

(4)结婚证原件及复印件;

(5)落户人员1寸彩色近期照片2张。

办理流程:申请人持上述手续到落户地派出所户籍窗口申办,手续齐全的,民警调查核实签字,所长审批,报户政大队网上审批,开具《户口准予迁入证明》。

父母投靠子女、子女投靠父母落户

年满18周岁以上,具有合法固定住所,并能够提供父母单独居住房间的公民,均可为父母办理投靠子女落户。其父母二人应同时办理投靠,一人投靠子女造成老人两地分居的,原则上不予审批。凡在本县有常住户口,或与县外人员生育子女的公民,均可为未婚子女办理投靠父落户。离异、丧偶失去生活条件,本人确已回到本县投奔亲属的也可以办理迁入。

提交材料:

(1)本人申请;

(2)投靠人户口簿、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须经全国人口信息系统核对一致);

(3)被投靠人的户口簿;

(4)与被投靠人关系依据(如人事档案,原籍派出所证明等);

(5)落户人员1寸彩色照片2张。

办理流程:申请人持上述有关手续到落户地派出所户籍窗口申办,民警调查核实签字,所长审批,报户政大队网上审核同意,开具准迁。

城市迁往农村的按照市县内城镇前往农村的手续、流程办理。

大、中专院校毕业生落户

大中专毕业生凭毕业证、迁移证回原籍落户。大中专院校学生毕业后,已将户口落在就业地的毕业生,因工作变动离开就业地,可将户口迁回原籍户口所在地。对于因各种原因持《户口迁移证》未落户的毕业生,不论签发时间和签发地址,一律可在原籍恢复户口。

提交材料:

(1)毕业证;

(2)迁移证;户口本(已落户的提供落户地户口本)

(3)1寸彩色照片2张。

流程时限:申请人持上述有关手续到落户地派出所户籍窗口申办,手续齐全的户口内勤当场办结。

转业(退伍)军人落户

军人转业(退伍),由人事局军转办(民政局退伍军人安置办)按条件分配到本县的,给予落户。

提交材料:

1)军转干部落户通知书(或退伍士兵落户通知书);

2)原本人的或家属的户口簿;

3)复员证

(4)1寸彩色照片2张

流程时限:申请人持上述有关手续到落户地公安机关户籍窗口申请,手续齐全的户口内勤当场办结。

购房落户

提交材料:

(1)本人申请;

(2)房照原件及复印件(贷款房需要:购房者与银行签定的借款合同原件及复印件,预付款收据);

(3)落户人员的户口簿、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须经全国人口信息系统核对一致);

(4)随迁人员关系依据(如人事档案,原籍派出所证明等);

(5)落户人员1寸彩色照片2张。

办理流程:民警调查签字,所长审批,报户政大队网上审批。

刑满释放人员落户

凭释放证明和同居家庭户口簿办理落户手续。民警签字建档,户口内勤办理。

今后在办理户口迁移手续时,不再要求群众在迁出地公安机关办理户籍证明、无违法犯罪证明等其它证明材料。户籍内勤民警为群众办理户口迁入时,须登录全国人口信息系统对迁入人员进行信息核对,核对无误后打印《常住人口信息查询表》;然后登录违法人员信息系统查看落户人是否曾经有过违法犯罪经历,并将查询结果按要求填入《无违法犯罪记录查询证明》表。将以上两表与迁入手续一同上报县局审核。对有违法违纪记录的人员,在办理完落户后,通知责任区民警按规定管理。

(五)户口项目变更、更正办理

1、非主项变更

对户籍非主项要求变更的,当事人能够提供合法有效证明的,派出所户口内勤受理后,当场办理;无结婚证明、离婚证明及死亡证明变更婚姻状况的,需民警调查核实,所长审批。

2、主项变更

对户口登记项目存在的明显逻辑差错或由于公安机关工作失误造成当事人姓名、年龄、民族差错的,当事人能够提供原始户口簿、身份证、驾驶证或其他有效证件的,可由派出所受理后,报县局审批,在3个工作日内办结。

姓名变更

公民申请变更姓名,应坚持既要尊重公民意愿,又要有所控制的原则。18周岁以上严格控制更名。

公民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可以申请办理姓氏变更登记:因血缘关系在父姓或母姓之间变更的、因收养关系变更姓氏的、因涉外婚姻关系变更姓氏的、因父母离婚或者再婚变更姓氏的、因其他特殊原因需变更的。

公民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可申请办理名字变更登记:由乳名改为学名的、在同一单位(学校)或者近亲属中名字相同的、未成年人因父母离异、再婚或收养关系要求变更姓名的、名字中含有不易识别的冷僻字、异体字、繁体字的、名字的谐音或者含义容易引人误解、歧视或伤及本人感情的、公民出家或僧尼还俗的、姓名粗俗不雅、有违社会公德的、其他特殊原因需变更的。

公民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办理姓名变更登记:

公民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办理姓名变更:1、被依法判处管制、剥夺政治权利、缓刑、假释、暂予监外执行的人员;2、网上通缉在逃和有重大涉案嫌疑的人员;3、正在被收监服刑和被采取刑事强制措施的人员;4、已掌握的民事案件尚未审结或尚未执行完毕的人;5、对于父母离婚且父母协议不成的未成年子女更名;6、在校全日制大中专学生。

提交材料:

1)书面申请;

2)根据变更原因提供学校出具的同意变更姓名证明、收养、离婚、再婚等相关手续、材料;

3)申请人或本人的户口簿、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

4)姓名更正需要提供本人的权威原始凭据及单位人事档案或学籍、结婚证等相关证明材料。

(5)不满18岁的在校学生须出具学校同意更名的证明。

办理流程:申请人持上述有关手续到户籍地派出所办理。根据市局牡公发〔2016〕4号规定,从5月13日起审批权限下放到派出所,县局不在签批。

更正出生日期

公民变更更正出生日期要慎重对待,原则上不予变更。如确有正当理由要求变更出生日期的,可向户口所在户籍窗口提出申请。是国家干部的,要按照干部管理权限,须持由相应的组织人事部门出具出生日期认定函向户籍地派出所申请更正。是转业军人的,可依据在入伍时的档案年龄办理变更手续。

须提交的材料:

1)本人或监护人书面申请报告;

2)权威原始凭据(如出生证明、原始户籍登记资料、母子健康手册等最早记载出生日期的原始材料、人事档案等)及其它相关证明;

3)民警调查核实材料。

办理流程:申请人持上述有关手续到户籍地派出所申办,报县局户政和主管局长审批,再报市局审核。

变更民族

(一)个人的民族成份,只能依据父或母的民族成份确定。不同民族的公民所生子女,进行出生登记时,应当根据其父母共同签署的《黑龙江省新增人口民族成份确认书》准确填报并登记。

(二)公民民族成份经确认登记后,一般不得变更。

未满十八周岁的公民,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可以申请变更其民族成份一次。

1、父母婚姻关系发生变化,其民族成份与直接抚养的一方不同的;

2、父母婚姻关系发生变化,其民族成份与继父(母)的民族成份不同的;

3、发生收养关系的,其民族成份与养父(母)的民族成份不同的。

申请之日公民已年满十六周岁的,申请人应当征求公民本人的意见并出具意见书。

年满十八周岁的公民,在其年满十八周岁之日起的两年内,可以依据生父或生母的民族成份申请变更一次。

(三)未满十八周岁的公民变更民族成份,应当由其父母或者其他法定监护人提出申请;年满十八周岁的公民申请变更民族成份,应当由其本人提出申请。

(四)年满二十周岁者不再变更民族成份。不同民族的成年人之间发生的抚养关系、婚姻关系,不改变各自的民族成份。公民民族成份因故出现逻辑性错误(如父母均系少数民族或同一个少数民族成份,而公民本人却系汉族或其他少数民族成份的),申请变更民族成份,不受年龄限制。

(五)公民申请变更民族须提交的材料:

1、本人书面申请报告;

2、《黑龙江省公民变更民族成份申请表》;

3、关系依据;

4、继父(母)、养父(母)的户口簿、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

5、其它材料。

办理流程:申请人持上述有关手续到户籍地派出所办理。

(六)补录人口

提交的材料:

1原户口簿、身份证;

2常住人口登记表及其它能够证明申请人是当地户籍的有关材料;

3)民警调查笔录(至少3份)及调查综合材料。

(4)居(村)委会证明;

(5)1寸彩色照片2张。

流程:申请人持上述有关手续到户籍地派出所户籍窗口申办,报县局审批。

历史遗留的无户口人员问题,派出所和辖区民警要认真研究,具体情况具体分析,并积极调查上报县局户政大队,以便妥善解决无户口问题。

(七)户口性质登记

按照《黑龙江省公安厅关于深化户籍制度改革进一步规范户口登记管理工作的通知》的要求,从2015年1月1日以后各派出所签发的居民户口簿,户口性质一栏一律统一登记为“居民户口”。城乡统一户口登记后,户口登记的住址项成为区分城镇人口和农村人口的主要依据,要对人口信息系统中住址项填写项目进行全面清理,规范户口登记的住址项填写,城镇要具体到门(楼)牌号、农村要具体到村和屯,坚决杜绝登记项目只有派出所委(组)现象;

二、居民身份证办理

1、普通证件

本人持户口簿到派出所核对户口,镇内四所居民可到县局身份证受理大厅进行人像和指纹采集,户籍地是乡镇派出所的居民可直接到户籍所在地派出所办理。首次申领二代居民身份证,符合下列条件的免收工本费:未满16周岁申领、年满16周岁申领、港澳台同胞迁入内地定居首次申领、华侨回国定居申领、外国人无国籍人入籍或恢复国籍申领、现役军人和人民武装警察首次申领、持一代证首次换领二代证人员。

到期换领的20元;丢失、损坏补领的40元;时限为25天。领取身份证时需由本人进行核验指纹。委托他人带领的,被委托人持身份证和委托书,可以带领,但要及时进行指纹核验,避免影响下次办证。

为了急用证群众的方便,可自愿办理“居民身份证便民通”业务,时限为7个工作日寄到本人所登记的地址。

普通身份证异地申领,只受理丢失补领和到期换领。

对于不是我县户籍的人员在我县申请办理普通身份证时,本人需先到现住地派出所进行信息采集并录入“8.39”信息系统后,持有效证明身份的证件到县局身份证办理大厅办理。

户籍是我县的人员,本人在外地申请办理身份证的,因各地受理的条件不同,申办人需要与当地公安办证机关联系、咨询相关事宜。

2、临时身份证

居民身份证已办理但未下发又急需身份证的,可以办理临时身份证。临时身份证有效期为三个月。办理方法是在办理了普通身份证后,持户口簿到县局身份证受理大厅办理,工本费10元,当日取证,紧急情况,立等可取。

三、其他收费标准及依据

收费标准

户口本工本费7.00元(丢失、损坏补办户口簿收取的工本费),户口迁移证工本费3.00元(丢失、损坏补办和过期失效重办的户口迁移证工本费),户口准迁证工本费4.00元(丢失、损坏补办和过期失效重办的户口准迁证收取的工本费)。

收费依据

户口簿收费依据:黑政发[2001]132号 ;户口迁移证和准迁证收费依据:黑政发[2001]132号,省财政厅、省物价局、省公安厅黑公(治)字[1994]327号文件;财综[2012]97号文件规定取消的公安机关收费项目是:户口簿工本费(不含丢失、损坏补办户口簿收取的工本费)、户口迁移证和准迁证工本费(不含丢失、损坏补办和过期失效重办的户口迁移证、准迁证收取的工本费)。

四、开具证明

      公安派出所根据群众的申请出具的相关证明应根据公安部等12部门联合出台《关于改进和规范公安派出所出具证明工作的意见》等2个文件和《牡丹江市公安局派出所(社区警务队)出具证明工作规范》要求规范出具。对不符合规定不能出具的证明,应将依据的条款对申请人告知,并做好解释工作。

监督电话:0453-88901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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