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策解读:《林口县人民政府关于调整林口县城镇土地使用税税额标准和等级范围的通知》

发布时间:2018/09/06浏览次数:6501信息来源:林口县人民政府

     一、起草文件的必要性
     为落实《黑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调整我省城镇土地使用税税额标准的通知》(黑政规〔2017〕35号)的有关要求,降低企业城镇土地使用税税收负担,切实降低实体经济成本,根据《国务院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土地使用税暂行条例〉的决定》(国务院令第483号)《黑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黑龙江省城镇土地使用税实施办法>的通知》(黑政发〔2007〕61号)规定,需对我县城镇土地使用税税额标准和等级范围进行调整。
     二、所依据的法律、法规、规章和相关政策以及上级机关有关规定
    (一)《国务院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土地使用税暂行条例〉的决定》(国务院令第483号)第五条

     第五条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应当在本条例第四条规定的税额幅度内,根据市政建设状况、经济繁荣程度等条件,确定所辖地区的适用税额幅度。
    市、县人民政府应当根据实际情况,将本地区土地划分为若干等级,在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确定的税额幅度内,制定相应的适用税额标准,报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批准执行。
    (二)《黑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黑龙江省城镇土地使用税实施办法>的通知》(黑政发〔2007〕61号)第六条和第七条
    第六条 根据《条例》第五条规定,我省土地使用税每平方米年税额为:
    (一)大城市1.5元至24元;
    (二)中等城市1.2元至18元;
    (三)小城市0.9元至12元;
    (四)县城、建制镇、工矿区0.6元至9元。
    各市、县、镇、工矿区的具体税额幅度和税额标准,省政府授权省财政厅和省地税局另行规定。
    第七条 市、县人民政府按照本办法第六条规定的原则,根据当地市政建设和经济繁荣程度等情况,将土地划分为4至6个等级,并分别确定相应的适用税额标准,报省财政厅和省地税局批准执行。
    (三)《黑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黑龙江省降低实体经济企业成本实施细则的通知》(黑政规〔2017〕2号)第一条第六款
    “调低城镇土地使用税税收负担。在国家规定幅度内,调整全省城镇土地使用税土地等级范围和分等税额标准,降低企业城镇土地使用税税收负担。(省财政厅、地税局牵头负责)”
    (四)《黑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调整我省城镇土地使用税税额标准的通知》(黑政规〔2017〕35号)全文
    (五)《黑龙江省财政厅 国家税务总局黑龙江省税务局关于全省城镇土地使用税税额标准的批复》(黑财税〔2018〕17号)全文
    三、拟解决的主要问题以及采取的主要措施
    为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优化营商环境和减税降负的有关要求,促进实体经济发展,切实降低企业城镇土地使用税税收负担,经县政府同意,制定并拟全县下发《林口县人民政府关于调整我县城镇土地使用税税额标准和等级范围的通知》

    政策文件:https://www.linkou.gov.cn/view.php?id=46975#viewtop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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