林口县公安局户籍业务办理流程要件及时限
时间: 2019/03/06 来源: 公安局 点击数:11755

 

一、派出所直接审核办理的户籍业务

(一)十六周岁以下(含非婚生育、早婚早育)的公民出生登记

婴儿出生后一个月内,由户主、抚养人向户口登记机关申报出生登记。

婴儿的姓氏原则上应当随父或母姓。公民有正当理由的也可以选取其他姓氏。包括选取其他直系长辈血亲的姓氏、因由法定扶养人以外的人扶养而选取的扶养人姓氏和有不违反公序良俗的其他正当理由等三种情形。少数民族的姓氏可以遵从本民族的文化传统和风俗习惯。

婴儿的民族成份,只能依据父或母的民族成份确定。不同民族的公民所生子女,进行出生登记时,应当根据其父母共同签署的《黑龙江省新增人口民族成份确认书》准确填报并登记。公民民族成份经确认登记后,一般不得变更。

须提交材料:

1.《出生医学证明》(非婚生育儿童出生落户,原则上凭《出生医学证明》随母落户,情况特殊,要求随父落户的,需要做DNA亲子鉴定,凭鉴定结果落户。如父亲是已婚的,须征得同户配偶同意后再办理随父落户手续);

2.父或母户口簿;

3.父母结婚证。

未办理《出生医学证明》的婴儿,应由本人或监护人向拟落户地卫生部门提出申领《出生医学证明》,或选择具有资质的鉴定机构申请亲子关系鉴定并出具亲子鉴定文书后,在父或母户口所在地户籍室(派出所)申请婴儿出生登记。

出国人员在国外所生子女办理出生登记须提交如下材料:父母或监护人申请;未取得外国国籍、退出外国国籍、加入或恢复中国国籍、未取得外国永久居留权的声明或者证明;国外医疗机构出具的出生证明及翻译公证件;父母及子女回国使用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护照等出境入境证件;父母结婚证;父母(或一方)的户口簿。

父母均为现役军人的婴儿办理出生登记可以随祖父母或外祖父母处落户(无祖父母或外祖父母的可单独立户)。须提交如下材料:父母或监护人申请;父母军官证、结婚证;父母部队证明材料;《出生医学证明》;与祖父母或外祖父母的关系依据;祖父母或外祖父母户口簿。

办理流程及时限:

申请人到婴儿父或母辖区派出所户籍窗口申请办理,手续齐全的,户籍窗口当即办结。

(二)姓名变更更正

处理公民申请变更姓名的问题,应坚持既要尊重公民意愿,又要有所控制的原则。18周岁以上严格控制更名。

公民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可以申请办理姓氏变更登记:1.因血缘关系在父姓或母姓之间变更的;2.因收养关系变更姓氏的;3.因涉外婚姻关系变更姓氏的;4.因父母离婚或者再婚变更姓氏的;5.因其他特殊原因需变更的。

公民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可申请办理名字变更登记:1.由乳名改为学名的;2.在同一单位(学校)或者近亲属中名字相同的;3.未成年人因父母离异、再婚或收养关系要求变更姓名的;4.名字中含有不易识别的冷僻字、异体字、繁体字的;5.名字的谐音或者含义容易引人误解、歧视或伤及本人感情的;6.公民出家或僧尼还俗的;7.姓名粗俗不雅、有违社会公德的;8.其他特殊原因。

公民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办理姓名变更:1.被依法判处管制、剥夺政治权利、缓刑、假释、暂予监外执行的人;2.网上通缉在逃和有重大涉案嫌疑的;3.正在被收监服刑和被采取刑事强制措施的人;4.已掌握的民事案件尚未审结或尚未执行完毕;5.对于父母离婚的父母协议不成的未成年子女;6.在校全日制大中专学生。

公民申请变更姓名,不得含有下列内容:1.损害国家或者民族尊严的;2.违背民族良俗的;3.容易引起公众不良反应或者误解的。

公民申请变更姓名,除姓氏可保留异体字外,不得使用繁体字、异体字、冷僻字,不得在名字中夹杂字母、符号、阿拉伯数字等。不得有其他超出规范的汉字和少数民族文字范围以外的字样。姓名用字应当在二个汉字以上,六个汉字以下。

已出家的佛教徒在登记户口和办理居民身份证时,应当使用本人的佛教法名,并在户口曾用名一栏中登记世俗姓名。未出家的佛教徒在登记户口和办理居民身份证时,不得使用本人的佛教法名。伊斯兰教信徒在登记户口和办理居民身份证时,不得使用本人的伊斯兰教经名。

须提交的材料:

1.本人书面申请报告及承诺书;

2.18周岁以下公民申请变更姓名,需所在学校出具同意变更姓名证明;

3.本人的户口簿、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

4.本人的权威原始凭据及单位人事档案或学籍、结婚证等相关证明材料;

5.其它材料。

公民申请变更姓名,原则上只能办理一次。

办理流程及时限:

申请人持有关证件到辖区派出所户籍窗口申请办理,手续齐全的,户籍窗口当即办结。

(三)民族变更更正

未满十八周岁的公民,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可以申请变更其民族成份一次。

1.父母婚姻关系发生变化,其民族成份与直接抚养的一方不同的;

2.父母婚姻关系发生变化,其民族成份与继父(母)的民族成份不同的;

3.发生收养关系的,其民族成份与养父(母)的民族成份不同的。

申请之日公民已年满十六周岁的,申请人应当征求公民本人的意见并出具意见书。

年满十八周岁的公民,在其年满十八周岁之日起的两年内,可以依据生父或生母的民族成份申请变更一次。

未满十八周岁的公民变更民族成份,应当由其父母或者其他法定监护人提出申请;年满十八周岁的公民申请变更民族成份,应当由其本人提出申请。

年满二十周岁者不再变更民族成份。不同民族的成年人之间发生的抚养关系、婚姻关系,不改变各自的民族成份。公民民族成份因故出现逻辑性错误(如父母均系少数民族或同一个少数民族成份,而公民本人却系汉族或其他少数民族成份的),申请变更民族成份,不受年龄限制。

须提交材料:

1.本人书面申请报告及承诺书;

2.《黑龙江省公民变更民族成份申请表》;

3.关系依据;

4.继父(母)、养父(母)的户口簿、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

5.其它材料。

办理流程及时限:

申请人持有关证件到辖区派出所户籍窗口申请办理,手续齐全的,户籍窗口当即办结。

(四)大、中专院校毕业生落户

须提交材料:

1.本人书面申请报告;

2.报到证;

3.户口迁移证;

4.拟落户的户口簿。

办理流程及时限:

申请人持有关证件到辖区派出所户籍窗口申请办理,手续齐全的,户籍窗口当即办结。

(五)大、中专院校生退学落户

须提交材料:

1.本人书面申请报告;

2.学校正式退学证明;

3.户口迁移证;

4.原迁出依据(如原迁出户口簿等);

5.拟落户的户口簿。

办理流程及时限:

申请人持有关证件到辖区派出所户籍窗口申请办理,手续齐全的,户籍窗口当即办结。

(六)军转(退伍)军人落户

须提交材料:

1.本人书面申请报告;

2.退伍士兵(军转干部)落户通知书;

3.非正式迁移登记表;

4.本人或家属的原户口簿(原籍非本市人员需提供身份证编码表)

办理流程及时限:

申请人持有关证件到辖区派出所户籍窗口申请办理,手续齐全的,户籍窗口当即办结。

(七)性别变更更正

须提交材料:

1.本人书面申请报告及承诺书;

2.本人的户口簿、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

3.有资质的医院出具的住院记录及病历;

4.其它材料。

办理流程及时限:

申请人持有关证件到辖区派出所户籍窗口申请办理,手续齐全的,户籍窗口当即办结。

(八)收养落户

提交的材料:

1.收养人的书面申请报告;

2.收养人的户口簿;

3.民政部门出具的《收养证》原件及复印件;

4.被收养人原住地有户口的,出具户口、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须经全国人口信息系统核对一致后打印《常住人口信息查询表》)。

办理流程及时限:

申请人持有关证件到辖区派出所户籍窗口申请办理,手续齐全的,户籍窗口当即办结。

(九)办理分户、市区内迁移:

须提交材料:

1.本人书面申请报告;

2.原家庭户口簿;

3.《中华人民共和国不动产权证书》(《中华人民共和国房屋所有权证》等);

4.分户人员近期1寸免冠照片2张。

因结婚或离婚分户的,还须提供《结婚证》、《离婚证》。

办理流程及时限:

申请人持有关证件到辖区派出所户籍窗口申请办理,手续齐全的,户籍窗口当即办结。

(十)户口登记项目非主项变更

须提交材料:

1.本人书面申请报告;

2.申请户口项目非主项变更的相应依据材料。

办理流程及时限:

申请人持有关证件到辖区派出所(社区警务队)户籍窗口申请办理,手续齐全的,户籍窗口当即办结。

(十一)注销户口

公民死亡,凭医院出具的死亡医学证明书(非正常死亡的,凭公安部门出具的死亡证明办理)注销户口;参军入伍人员凭《入伍通知书》注销户口;重复户籍人员凭社区民警调查和对方户籍地派出所证明材料注销重人重口户口;失踪人员凭法院宣告失踪证明注销户口;加入外国籍和迁往港澳台,凭本人申请、外国籍护照、港澳台居民身份证及公安出入境部门出具的注销户口通知书注销户口。

办理流程及时限:

申请人持有关证件到辖区派出所户籍窗口申请办理,手续齐全的,户籍窗口当即办结。

 

二、下放至派出所审核办理的户籍业务(准予迁入证明由县局户政部门加盖县局户口专用章后下发给派出所,由派出所打印发放)

(一)三投靠人员进市落户

须提交材料:

1.本人书面申请报告;

2.关系依据(结婚证、医学出生证明等);

3.落户人员户口簿、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须经全国人口信息系统核对一致后打印《常住人口信息查询表》);

4.填写《无违法犯罪记录查询证明》

办理流程及时限:

申请人持有关证件到辖区派出所户籍窗口申请办理,手续齐全的,当即办结。

(二)购房落户

须提交材料:

1.本人书面申请报告;

2.房照原件及复印件(贷款房需要:1.房照复印件并加盖出具银行的信贷专用章;2.购房者与银行签订的借款合同原件及复印件);

3.落户人员的户口簿、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须经全国人口信息系统核对一致后打印《常住人口信息查询表》);

4.填写《无违法犯罪记录查询证明》

5.随迁人员关系依据(如人事档案,原籍派出所证明等)。

办理流程及时限:

申请人持有关证件到辖区派出所户籍窗口申请办理,手续齐全的,当即办结。

(三)刑满释放人员落户

须提交材料:

1.释放证明;

2.非正式迁移证登记表;

3.本人或家属的原户口簿(原籍非本市人员需提供身份证编码表)。

办理流程及时限:

申请人持有关证件到辖区派出所户籍窗口申请办理,手续齐全的,当即办结。

(四)随军家属落户

须提交材料:

1.本人申请;

2.随军审批报告表(师级以上军事机关出具,随迁人员包括夫妻、未婚子女、父母);

3.随军正式介绍信(师级以上军事机关出具);

4.军官证;

5.落户人员的户口簿、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须经全国人口信息系统核对一致后打印《常住人口信息查询表》);

6.填写《无违法犯罪记录查询证明》

7.随迁落户人员提供关系依据(如结婚证、医学出生证明、人事档案等)

办理流程及时限:

申请人持有关证件到辖区派出所户籍窗口申请办理,手续齐全的,当即办结。

(五)工作调转落户

须提交材料:

1.本人书面申请报告;

2.调动人员登记表(中省直调转需加盖省级调转部门公章);

3.干部调动审批(呈报)表;

4.填写《无违法犯罪记录查询证明》;

5.商调函(调令);

6.落户人员的户口簿、身份证(须经全国人口信息系统核对一致后打印《常住人口信息查询表》

办理流程及时限:

申请人持有关证件到辖区派出所户籍窗口申请办理,手续齐全的,当即办结。

(六)公务员录用落户

须提交材料:

1.本人书面申请报告;

2.公务员录用审批表;

3.公务员录用通知单;

4.单位接收证明;

5.填写《无违法犯罪记录查询证明》

6.落户人员的户口簿、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须经全国人口信息系统核对一致后打印《常住人口信息查询表》

办理流程及时限:

申请人持有关证件到辖区派出所户籍窗口申请办理,手续齐全的,当即办结。

(七)企业聘用人员落户

须提交材料:

1.本人书面申请报告;

2.企业书面申请报告

3.资格证书;

4.劳动合同(须由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制发备案的制式合同);

5.落户人员户口簿、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须经全国人口信息系统核对一致后打印《常住人口信息查询表》);

6.填写《无违法犯罪记录查询证明》

7.关系依据;

8.责任区社区民警调查综合材料。

办理流程及时限:

申请人持有关证件到辖区派出所户籍窗口申请办理,手续齐全的,当即办结。

(八)招商引资人员落户

须提交材料:

1.本人书面申请报告;

2.《营业执照》

3.落户人员户口簿、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须经全国人口信息系统核对一致后打印《常住人口信息查询表》);

4.填写《无违法犯罪记录查询证明》

5.关系依据。

办理流程及时限:

申请人持有关证件到辖区派出所户籍窗口申请办理,手续齐全的,当即办结。

(九)近郊农民进城落户

须提交材料:

1.本人书面申请报告;

2.落户人员户口簿、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须经全国人口信息系统核对一致后打印《常住人口信息查询表》);

3.填写《无违法犯罪记录查询证明》

4.关系依据。

办理流程及时限:

申请人持有关证件到辖区派出所户籍窗口申请办理,手续齐全的,当即办结。

(十)租房落户

须提交材料:

1.本人书面申请报告;

2.落户人员户口簿、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须经全国人口信息系统核对一致后打印《常住人口信息查询表》);

3.填写《无违法犯罪记录查询证明》

4.租房协议;

5.治安管理责任状;

6.责任区社区民警调查综合材料;

7.关系依据。

办理流程及时限:

申请人持有关证件到辖区派出所户籍窗口申请办理,手续齐全的,当即办结。

 

三、县局户政大队审核审批的户籍业务

(一)户籍补录

1.须提交材料:

(1)原户口簿、身份证;

(2常住人口登记表及其它能够证明申请人是当地户籍的有关材料;

(3)民警调查笔录(至少3份)及调查综合材料。

办理流程及时限:

申请人持有关证件到辖区派出所户籍窗口申请,手续齐全的,户籍窗口网上报送县局审核审批,县局在3个工作日完成审核审批,返还户籍室。

2.十六周岁以上公民补报往年出生登记提交材料:

(1)《出生医学证明》(①无出生医学证明落户,可凭医疗卫生部门出具的住院记录、产妇病历、生产纪录等医疗手续办理出生落户。没有医疗卫生部门手续的,一律凭公安机关刑技部门或有鉴定资质的鉴定机构出具的DNA亲权鉴定结果办理出生落户手续;②非婚生小孩落户问题,原则上凭《出生医学证明》随母落户。情况特殊,要求随父落户的,需要做DNA亲子鉴定,凭鉴定结果落户)。如父亲已婚的,须征得同户配偶同意后再办理随父落户手续;

(2)父或母户口簿;

(3)父母结婚证。

(二)公民出生日期变更更正

须提交材料:

1.本人或监护人书面申请报告;

2.权威原始凭据(如出生证明、原始户籍登记资料、母子健康手册等最早记载出生日期的原始材料)及其它相关证明;

3.民警调查材料;

4.其它材料。

办理流程及时限:

申请人持有关证件到辖区派出所户籍窗口申请,手续齐全的,户籍窗口网上报送县局审核审批,县在3个工作日完成审核审批,信息推送户籍室。

(三)城镇迁往农村

须提交材料:

1.本人书面申请报告;

2. 村委会介绍信;

3.不动产权证及土地承包证;

4.村民代表大会的会议记录附有村民代表签字并进行公示;

5. 民警调查综合材料。

办理流程及时限:

申请人持有关证件到辖区派出所户籍窗口申请,手续齐全的,户籍窗口网上报送县局户政大队审核审批,县局户政大队在3个工作日完成审核审批,并网上报请主管局长审批,信息推送户籍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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