林口县选任人民陪审员公告
时间: 2018/11/08 来源: 司法局 点击数:10197

    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陪审员法》《人民陪审员选任办法》要求,林口县司法局、林口县人民法院、林口县公安局决定面向社会公开选任人民陪审员。现将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选任名额
    本次选任人民陪审员名额25名。
    二、选任条件
    (一)担任人民陪审员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1.拥护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
    2.年满二十八周岁;
    3.遵纪守法、品行良好、公道正派;
    4.具有正常履行职责的身体条件;
    5.应当具有高中以上文化程度。
    (二)下列人员不能担任人民陪审员:
    1.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的组成人员,监察委员会、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国家安全机关、司法行政机关的工作人员;
    2.律师、公证员、仲裁员、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
    3.其他因职务原因不适宜担任人民陪审员的人员。
    (三)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担任人民陪审员:
    1.受过刑事处罚的;
    2.被开除公职的;
    3.被吊销律师、公证员执业证书的;
    4.被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的;
    5.因受惩戒被免除人民陪审员职务的;
    6.其他有严重违法违纪行为,可能影响司法公信的。
    (四)其它要求:
    1.人民陪审员的任期为五年,一般不得连任。公民担任人民陪审员不得超过两次。
    2.公民不得同时在两个以上的基层人民法院担任人民陪审员。
    三、选任程序
   (一)候选人的产生。
    1.随机抽选。林口县公安局会同林口县司法局、林口县人民法院,从辖区内的常住居民名单中随机抽选。
    2.个人申请。符合担任人民陪审员条件的公民直接向林口县司法局提出书面申请。
    3.组织推荐。公民所在单位、户籍所在地或经常居住地的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人民团体征得本人同意后进行推荐。
   (二)资格审查。对随机抽选、个人申请和组织推荐的人民陪审员候选人进行资格审查,并征求随机抽选的人民陪审员候选人意见。
   (三)确定人选。从通过资格审查并同意担任人民陪审员的人民陪审员候选人名单中,随机抽选产生人民陪审员拟任人选。
   (四)任前公示。向社会公示拟任命人民陪审员名单。公示期不少于五个工作日。   
   (五)提请任命。经公示后确定的人民陪审员拟任人选,由基层人民法院院长提请同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任命。
   (六)就职宣誓。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任命通过后,人民陪审员公开举行就职宣誓。
    四、个人申请和组织推荐
   (一)请于2018年11月8日至11月20日前到林口县司法局报名。
   (二)报名时需提交如下材料:
    1.《人民陪审员个人申请表》或《人民陪审员组织推荐表》一式两份(表格可登录黑龙江省司法厅网站下载,也可到当地县级司法行政机关领取);
    2.本人近期二寸免冠彩色照片2张;
    3.本人户口簿、居民身份证、学历证书原件及复印件。

附件:附件1:人民陪审员个人申请表.xls

      附件2:人民陪审员组织推荐表.xls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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