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废止)林政办规〔2019〕1号林口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林口县建成区淘汰改造燃煤小锅炉专项行动方案的通知

发布时间:2019/04/27浏览次数:1581信息来源:生态环境局

  

                                                   

林口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林口县建成区淘汰改造燃煤

小锅炉专项行动方案的通知

 

各有关镇政府,县政府各有关直属单位:

    经县政府17届17次常务会议讨论通过,现将《林口县建成区淘汰改造燃煤小锅炉专项行动方案》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林口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9年4月26日

 

 

林口县建成区淘汰改造燃煤小锅炉专项行动方案

    为认真贯彻习近平生态文明思想,坚决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黑龙江省大气污染防治条例》、《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全面加强生态环境保护坚决打好污染防治攻坚战的意见》等文件精神,确保按期完成《国务院打赢蓝天保卫战三年行动计划》工作任务,加快推进淘汰林口县建成区内10蒸吨及以下燃煤小锅炉(以下简称小锅炉)工作进度,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方案。

    一、指导思想    

    按照“政府主导、部门联动、分类淘汰、多措并举、整体推进”原则,实行“宜并则并、宜电则电、宜气则气”,切实推进建成区小锅炉淘汰工作,进一步改善我县空气质量。

    二、工作目标

(一)2019年冬季供暖期前,县建成区集中供热网覆盖范围内的自供热及集中供热企业小锅炉全部淘汰,并入集中供热网;建成区集中供热管网覆盖范围外的小锅炉,改用天然气、电、生物质燃料等清洁能源。

(二)完成改造后的清洁能源锅炉及不在淘汰范围内的燃煤锅炉,全部稳定运行,达标排放标准。

    三、实施步骤

    (一)清查梳理阶段(2019年4月30日前)。

    牡丹江市林口生态环境局、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和县工业信息科技局要在现有名单的基础上(详见附件1),进一步对小锅炉进行清查梳理,查缺补漏,做到不留死角,不落一台,逐台登记造册,建立管理台账;对上级督导或本级检查时发现的应查未查或遗漏的小锅炉,要及时纳入管理台账开展淘汰改造工作。对在全县已完成小锅炉淘汰工作后发现的应查未查或遗漏小锅炉,由责任单位自行负责淘汰改造并对相关责任人进行问责。管理台账经单位主要领导签字、盖章后报县建成区燃煤小锅炉淘汰改造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备案(详见附件2)。

    (二)实施淘汰阶段(2019年4月30日—9月30日前)。

    1.逐台落实淘汰责任。

    牡丹江市林口生态环境局、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和县工业信息科技局要结合我县建成区发展、集中供热、供热供气管网铺设、天然气供应等规划或计划,制定各单位的小锅炉淘汰改造工作计划。按照主要领导负总责的原则,明确各分管领导责任,倒排工期,将淘汰改造任务分解落实到具体责任部门和具体责任人。4月30日前,各单位将淘汰改造措施、淘汰时限、责任人等具有可操作性(附内部任务分解表)的工作方案正式文件报县建成区燃煤小锅炉淘汰改造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备案(内部任务分解表模板详见附件3)。

    2.逐台确定淘汰改造方式。

    按照“宜并则并、宜电则电、宜气则气”的原则,在集中供热管网覆盖区域的自供热及集中供热小锅炉全部淘汰,并入集中供热管网;在集中供热管网覆盖范围外的小锅炉,采取清洁能源替代方式淘汰小锅炉。

    3.逐台推进实施淘汰。

    牡丹江市林口生态环境局、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和县工业信息科技局要加大力度,积极推进,对于已经确定淘汰方式的,要逐台倒排工期,确保按期完成淘汰;对于存在困难的,要逐台研究解决方案和具体办法,创造条件,攻坚克难,穷尽一切手段,务必完成淘汰任务。

    4.严格执行小锅炉淘汰标准。

    牡丹江市林口生态环境局、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和县工业信息科技局应严格执行我县建成区小锅炉淘汰改造标准:一是需淘汰的小锅炉。必须拆除烟囱、物理割断烟道、切断供热管线、切断锅炉房动力电并拆除锅炉,使其不具备复产条件;二是需改造的小锅炉。改造后或直接更换的锅炉,不具备燃烧原煤、散煤、型煤等燃料的物理条件,只能燃烧已确定的清洁能源。

    5.强制淘汰逾期未淘汰小锅炉。

    对逾期未完成淘汰任务且不能达标排放的小锅炉产权单位,各责任单位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国务院打赢蓝天保卫战三年行动计划》、《黑龙江省大气污染防治条例》、《黑龙江省城市供热条例》等法律法规及规章,依照职责依法予以查处。相关单位将小锅炉产权单位环境违法违规行为通报金融系统、税务系统依法依规进行处理;对在小锅炉淘汰改造过程中,妨碍公务情节严重的,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6.强化责任追究。

牡丹江市林口生态环境局、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和县工业信息科技局要提高政治站位,严格落实国家、省、市政府有关小锅炉淘汰各项工作安排,坚决打好小锅炉淘汰战役,切实提高我县空气环境质量。县建成区燃煤小锅炉淘汰改造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将未按期完成淘汰任务的责任单位通报县委督察室,在年终生态环境保护考核中实行“一票否决”;对未按期完成淘汰任务的责任单位主要负责人及相关人员,通报县委组织部,在领导干部日常考核及任用时,认定为小锅炉淘汰工作不作为、慢作为。

    7.加强督导督办。

    牡丹江市林口生态环境局、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和县工业信息科技局于每月25日前,将本月淘汰改造工作进度表上报县建成区燃煤小锅炉淘汰改造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详见附件4);每季度结束前5日,将季度淘汰改造工作季度总结上报领导小组办公室。领导小组办公室将不定期对各责任单位淘汰改造情况进行现场核查,对存在弄虚作假的进行全县通报。

    (三)强化执法查处(2019年年底前)。

牡丹江市林口生态环境局对小锅炉开展日常或专项执法检查,加大检查力度、频次。对排放不达标的小锅炉,要依法进行处罚,并按规定启动按日计罚;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对拒不拆除并网,排放不达标的供热小锅炉单位,依据《黑龙江省城市供热条例》规定进行查处;县市场监督管理局不再对属于淘汰范围内的小锅炉发放许可证及进行年检。

    (四)建立淘汰改造档案(2019年年底前)。

牡丹江市林口生态环境局、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和县工业信息科技局要建立淘汰改造小锅炉档案,对完成淘汰改造任务,及时建立档案并申请县建成区燃煤小锅炉淘汰改造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核准验收(附件5)。档案内容包括:燃煤小锅炉淘汰改造登记表、现场检查笔录、各类手续注销证明、拆除前后照片、并网(改造)协议及其他可以证明完成淘汰改造工作的佐证材料(附件6)。

    (五)完成核准验收(2019年年底前)。

县建成区燃煤小锅炉淘汰改造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依据相关单位申请,及时组织现场核准验收(附件7)。

    四、政策扶持

    按期实施并网的非居民住宅分散小锅炉免缴并网费用,由县政府协调涉及单位减免50%;换热站及连接管网可自行选择具有资质的单位进行施工及承担施工、设备、管材费用;对于没有享受前一项优惠政策的业户,在改造达标验收后,由县政府筹集资金,按照锅炉吨位给予补贴,即每蒸吨补贴0.5万。

    五、组织领导

    为确保按期完成我县小锅炉淘汰或改造工作,成立林口县建成区燃煤小锅炉淘汰改造工作领导小组。

    组  长:罗海涛  县政府县长

    副组长:于德波  县政府副县长

            武广岐  县政府副县长

    成  员:于正刚  县委组织部副部长

            林威威  县委宣传部副部长

            王昌胜  县委办副主任

            曹德海  县公安局副局长

            赵晓军  县政府法制办主任

            孙长春  牡丹江市林口生态环境局局长

            刘晓军  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局长

            崔  鹏  县工业信息科技局局长

            陈树民  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局长

            胡桐海  县自然资源局局长

            于  海  县财政局局长

            张云飚  县城市管理综合执法局局长

   (以上各相关单位在全县机构改革中如有职能变更,则由承接职能的单位主要领导担任领导小组成员,不在另行发文)。

    林口县建成区燃煤小锅炉淘汰改造工作领导小组负责统一协调、调度各相关单位开展工作;负责处理淘汰、改造工作中存在的重大问题。

    林口县建成区燃煤小锅炉淘汰改造工作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牡丹江市林口生态环境局,办公室主任:孙长春(兼),负责林口县建成区燃煤小锅炉淘汰改造工作领导小组日常工作;负责定期向领导小组汇报淘汰改造工作进度;负责将淘汰改造进展缓慢的责任单位交由县委督察室进行督办;负责领导小组临时交办的其他工作任务。

    1.牡丹江市林口生态环境局:负责淘汰改造建成区内商业经营性小锅炉;负责开展建成区内小锅炉日常执法、监测工作。

    2.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负责提供建成区集中供热、供热供气管网铺设、天然气供应等规划或计划;负责淘汰建成区内自供热小锅炉及集中供热企业小锅炉。

    3.县工业信息科技局:负责推进工业锅炉升级改造和清洁生产工作;负责淘汰建成区内工业小锅炉。

    4.县市场监督管理局:负责配合相关单位开展小锅炉淘汰工作,加强燃煤锅炉行业管理;负责对淘汰改造范围内的小锅炉和其他违规锅炉不予年检和登记发证。

    5.县城市管理综合执法局:负责清理建成区违章建筑内小锅炉及炉灶。

    6.县自然资源局:负责提供林口县建成区规划图;负责核定建成区范围。

    7.县财政局:负责筹集开展淘汰小锅炉工作所需资金。

    8.县公安局:负责做好小锅炉淘汰工作的治安防范工作,对妨碍公务行为快速查处。

    9.县委组织部:负责将相关单位在小锅炉淘汰工作中存在不作为、慢作为情况(县建成区燃煤小锅炉淘汰改造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评定)运用在领导干部日常考核及任用工作中。

    10.县委督察室:负责对小锅炉淘汰改造工作进展缓慢的单位进行督办;负责在相关单位年终考评工作中列为生态环境保护“一票否决”。

    11.县政府法制办:负责对县建成区小锅炉淘汰执法工作进行监督、指导,确保各项工作严格按照相应法律法规执行。

    12.县委宣传部:负责组织、协调相关单位,对县建成区小锅炉淘汰工作及大气污染的危害进行宣传、报道,提高广大人民群众及企事业单位环境保护意识。

    六、强化公众参与

    各相关单位要充分利用新闻媒体、微信等渠道,将国家、省、市有关法律法规、规章、标准及大气污染的危害等宣传到位,使相关企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明确其承担的治理大气污染法律责任。鼓励群众积极参与和监督,推动全县小锅炉淘汰改造工作顺利开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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