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策解读:《林口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林口县建成区淘汰改造燃煤小锅炉专项行动方案的通知

发布时间:2019/04/27浏览次数:7955信息来源:政府办

 

一、起草文件的必要性

为认真贯彻习近平生态文明思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黑龙江省大气污染防治条例》、《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全面加强生态环境保护坚决打好污染防治攻坚战的意见》等文件精神,确保按期完成《国务院打赢蓝天保卫战三年行动计划》工作任务,加快推进淘汰林口县建成区内10蒸吨及以下燃煤小锅炉(以下简称小锅炉)工作进度,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方案。

二、所依据的法律、法规、规章和相关政策以及上级机关有关规定

第一条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制定。

第二条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黑龙江省大气污染防治条例》制定。

第三条依据《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全面加强生态环境保护坚决打好污染防治攻坚战的意见》、《国务院打赢蓝天保卫战三年行动计划》制定。

三、 拟解决的主要问题

2019年冬季供暖期前,县建成区集中供热网覆盖范围内的自供热及集中供热企业小锅炉全部淘汰,并入集中供热网;建成区集中供热管网覆盖范围外的小锅炉,改用天然气、电、生物质燃料等清洁能源。完成改造后的清洁能源锅炉及不在淘汰范围内的燃煤锅炉,全部稳定运行,达标排放。

四、拟采取的主要措施。

(一)清查梳理阶段(2019年4月30日前)。

牡丹江市林口生态环境局、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和县工业信息科技局要在现有名单的基础上,进一步对小锅炉进行清查梳理,查缺补漏,做到不留死角,不落一台,逐台登记造册,建立管理台账;对上级检查或本级督导时发现的应查未查或遗漏的小锅炉,各单位要及时纳入管理台账开展淘汰改造工作。对在全县已完成小锅炉淘汰工作后发现的应查未查或遗漏小锅炉,由责任单位自行负责淘汰改造并对相关责任人进行问责。

    (二)实施淘汰阶段(2019年4月30日—9月30日前)。

    1.逐台落实淘汰责任。

牡丹江市林口生态环境局、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和县工业信息科技局要结合我县建成区发展、集中供热、供热供气管网铺设、天然气供应等规划或计划,制定各单位的小锅炉淘汰改造工作计划。按照主要领导负总责的原则,明确各分管领导责任,倒排工期,将淘汰改造任务分解落实到具体责任部门和具体责任人。                                  

2、逐台确定淘汰改造方式。

    按照“宜并则并、宜电则电、宜气则气”的原则,在集中供热管网覆盖区域的自供热及集中供热小锅炉全部淘汰,并入集中供热管网;在集中供热管网覆盖范围外的小锅炉,采取清洁能源替代方式淘汰小锅炉。

    3.逐台推进实施淘汰。

    牡丹江市林口生态环境局、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和县工业信息科技局要加大力度,积极推进,对于已经确定淘汰方式的,要逐台倒排工期,确保按期完成淘汰;对于存在困难的,要逐台研究解决方案和具体办法,创造条件,攻坚克难,穷尽一切手段,务必完成淘汰任务。

    4.严格执行小锅炉淘汰标准。

    一是需淘汰的小锅炉。必须拆除烟囱、物理割断烟道、切断供热管线、切断锅炉房动力电并拆除锅炉,使其不具备复产条件;二是需改造的小锅炉。改造后或直接更换的锅炉,不具备燃烧原煤、散煤、型煤等燃料的物理条件,只能燃烧已确定的清洁能源。

    5.强制淘汰逾期未淘汰小锅炉。

    对逾期未完成淘汰任务且不能达标排放的小锅炉产权单位,相关单位将小锅炉产权单位环境违法违规行为通报金融系统、税务系统依法依规进行处理;对在小锅炉淘汰改造过程中,妨碍公务情节严重的,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6.强化责任追究。

县建成区燃煤小锅炉淘汰改造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将未按期完成淘汰任务的责任单位通报县委督察室,在年终生态环境保护考核中实行“一票否决”;对未按期完成淘汰任务的责任单位主要负责人及相关人员,通报县委组织部,在领导干部日常考核及任用时,认定为小锅炉淘汰工作不作为、慢作为。

    7.加强督导督办。

    每季度结束前5日,将季度淘汰改造工作季度总结上报领导小组办公室。领导小组办公室将不定期对各责任单位淘汰改造情况进行现场核查,对存在弄虚作假的进行全县通报。

    (三)强化执法查处(2019年年底前)。

牡丹江市林口生态环境局对小锅炉开展日常或专项执法检查,加大检查力度、频次。对排放不达标的小锅炉,要依法进行处罚,并按规定启动按日计罚;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对拒不拆除并网,排放不达标的供热小锅炉单位,依据《黑龙江省城市供热条例》规定进行查处;县市场监督管理局不再对属于淘汰范围内的小锅炉发放许可证及进行年检。

    (四)建立淘汰改造档案(2019年年底前)。

档案内容包括:燃煤小锅炉淘汰改造登记表、现场检查笔录、各类手续注销证明、拆除前后照片、并网(改造)协议及其他可以证明完成淘汰改造工作的佐证材料。

    (五)完成核准验收(2019年年底前)。

县建成区燃煤小锅炉淘汰改造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依据相关单位申请,及时组织现场核准验收。

    政策扶持

    按期实施并网的非居民住宅分散小锅炉免缴并网费用,由县政府协调涉及单位减免50%;换热站及连接管网可自行选择具有资质的单位进行施工及承担施工、设备、管材费用;对于没有享受前一项优惠政策的业户,在改造达标验收后,由县政府筹集资金,按照锅炉吨位给予补贴,即每蒸吨补贴0.5万。 

   政策文件:https://www.linkou.gov.cn/view.php?id=51964#viewtop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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