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龙江省中小学校“四零承诺”实施细则
时间: 2019/07/18 来源: 教体局 点击数:5273

(试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把省政府提出的“办事不求人”在中小学落到实处,努力办好人民满意的教育,不断提升教育治理能力和水平,实现教育公平,根据《在全省中小学校推行“四零承诺”实现办事不求人实施方案》,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本细则适用于我省各级人民政府、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其他社会组织及公民个人依法举办的小学、初中、高中学校。

第三条 我省“四零承诺”(零择校、零择班、零择位、零指定)实行省级统筹、分级负责、属地管理、学校实施的管理体制。

(一)省级部门:

1.省教育厅负责统筹全省“四零承诺”管理工作,制订本省的“四零承诺”实施方案和实施细则,指导、监督、检查全省各地和中小学校“四零承诺”落实情况。

2.省公安厅负责统筹指导各地户籍管理部门对招生入学相关的户籍信息的确认核查等工作,联合开展省级招生入学户籍检查等工作。

3.省自然资源厅负责统筹指导各地不动产登记部门开展对与入学相关房产信息的确认核查等工作。

(二)市级部门:

1.市级教育行政部门负责指导、督促、检查所辖县(市、区)教育行政部门落实“四零承诺”有关规定,组织实施直属学校的“四零承诺”工作。

2.市级公安部门负责统筹指导本地与招生入学相关的户籍管理工作,开展市级招生入学户籍督导检查。

3.市级不动产登记部门负责配合市级教育行政部门开展市直属学校招生工作不动产权证的核查确认。

(三)县级部门:

1.县(市、区)教育行政部门是“四零承诺”的管理主体,要结合实际制定“四零承诺”具体实施办法,并组织实施。负责检查、指导、监督学校招生工作,受理招生咨询、群众举报并答复、查处;要积极争取县区政府支持,与公安、不动产登记部门沟通,核查、复查户口、居住证、房产证等招生入学要件;要积极组织辖区内中小学校长、教师到派出所、社区统计适龄儿童信息;指导学校与适龄儿童家长沟通,主动告知入学相关要求;主动与社区联系,广泛宣传招生入学信息和政策;负责报名人数超过招生人数的民办学校的随机派位以及有空余学位的公办学校的统筹安置工作。确保本县(市、区)招生、分班等工作公平公正。

2.县级公安部门要指导辖区户籍管理部门严把户口签入关,严禁“热门”校区内无住房、为学生“择校”签入学区,空挂户口等行为。做好普查工作,利用相关平台、大数据对为“择校”将户口签入学区但没有校区内住房的情况进行排查,一经查实及时清理,退回原户籍。做好统计工作,将无校区内住房和产权而签入校区的适龄儿童、因购房迁入户籍及校区内已有学龄人口情况进行统计,并提供适龄儿童相关信息,便于教育部门进一步核查确认,确保“零择校”落到实处。配合校验户口,对教育部门和学校提出的疑似假户口进行校验确认,避免利用假户口进行择校。

3.县级不动产登记部门要配合校验不动产登记信息,对教育部门和“热门”学校提供的学生监护人产权信息(包括不动产登记单元编码、买受人姓名、身份证号码、房屋坐落地址、购买合同签订时间)进行校验确认。对公产房、农垦系统房、铁路房、阁楼、平改坡、小产权房等无不动产权证的房源,协助提供相关的备案材料信息。

(四)学校是“四零承诺”的实施主体,要制定本校实施细则,完善已有制度,执行各级教育行政部门制定的实施方案和本校实施细则。招生前要成立专门工作小组,具体负责招生工作政策解读及家长接待工作,并通过电视、广播、学校网站、张贴招生公告、深入社区走访等多种形式,向辖区内适龄儿童家长告知招生工作政策、招生时间、地点及携带所需审核的证件等,并通过线上、线下等多渠道提前搜集招生学生相关信息。可采取多种制定分班、排座、选班干、评优评奖办法,并接受监督,确保公开公平公正。

第二章 入学

第四条 我省小学招收对象为年满6周岁(截至8月31日)的适龄儿童。不得安排和接收未满6周岁法定年限入学年龄的儿童入学。初中招生对象为小学应届毕业生,不得招收小学未毕业学生。

第五条 县(市、区)教育行政部门要在上级教育行政部门统筹指导下,根据适龄学生人数、学校分布、所在社区、学校规模、交通状况等因素,按照确保公平和就近入学原则,依街道、路段、门牌号、村组等,为小学和采取划片方式入学的初中科学划定片区范围。鉴于一些地方人口分布和学校布局具有不均衡性、街区形状具有不规则性,就近入学并不意味着直线距离最近入学。要充分考虑可能影响公平的各关键要素,确保符合客观条件相对科学的划片规则,确保适龄儿童、少年整体上相对就近入学。片区确定后,应在一段时间内保持相对稳定,不得跨学区招生。针对民族学校的特点,同等条件下,少数民族学生可以优先选择进入民族学校上学。

第六条 县(市、区)教育行政部门按照“免试就近”的原则将适龄儿童就近安排进入公办小学就读。义务教育学校不得以任何借口拒收符合招生规定的本学区、招生服务区范围内或由教育行政部门统筹安排的适龄儿童、少年入学。

第七条 县(市、区)教育行政部门应坚持公平、公开、公正的原则,及时向社会公布义务教育学校招生入学工作的相关信息。要通过县(市、区)政府、教育门户网站和学校网站、广播、电视、报纸等发布公告、举办“校园开放日”、张贴《招生告示》等方式,向辖区内适龄儿童家长告知招生工作政策、入学信息登记时间、地点,以及入学验证时间、地点及携带所需审核的证件,要确保所有信息一次性告知。各小学招生告示要张贴在校园周边和校门附近家长能够看到的醒目之处。要按时向入学学生发放“入学告知书”,作为入学的凭证。要落实家长责任,父母或者其他法定监护人应依法送适龄儿童少年入学接受并完成义务教育,无正当理由未送适龄儿童少年入学接受义务教育或造成辍学的,由当地乡镇人民政府或者县级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给予批评教育,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的,沟通司法部门发放相关司法文书,督促其保证辍学学生尽早复学;情节严重或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第八条 县(市、区)、有直属学校的市(地)教育行政部门要根据实际情况,安排学位紧张的小学进行学区内适龄儿童入学信息采集,具体采集时间由学校确定。适龄儿童与监护人不在同一户籍、户籍与常住地址(房产证等)不符的不备案登记,由教育行政部门统筹安置就读学校。对疑似“假户口”、“假产权”的要协调当地派出所、房产管理部门认真核查,发现问题及时处理。

第九条 初中入学一般采取登记(划片)入学或对口直升方式入学。采取登记(划片)入学方式招生的,要科学合理划定学区范围,实现片区内符合条件的学生免试就近入学;采取对口升学方式招生的,对口小学符合条件的学生全部升入对口初中,不符合条件的由户籍地县(市、区)教育行政部门统筹安排至相应初中就读。实行多校划片的地区小学、初中可采取随机派位方式入学,保障入学机会公平。

第十条 跟随法定监护人在非户籍所在地居住的适龄儿童、少年以及随迁子女,由其法定监护人依据本人及儿童、少年的居住证等,咨询居住证所在县(市、区)教育行政部门有空余学位的可就读学校后,到接收学校提出就学申请;对因特殊原因未能到相应学校提出申请的,由教育行政部门根据实际情况相对就近统筹安排义务教育学校就读。

第十一条 初中毕业生升入普通高中就读,必须在户籍所在地参加由市(地)教育行政部门统一组织的高中阶段学校的招生考试。未参加高中阶段学校招生考试的学生,任何普通高中学校不得招收。父母或其他法定监护人在非户籍所在地工作或者居住的随迁人员子女,已在非户籍所在地接受初中阶段教育且取得初中学籍的,要求在非户籍所在地继续接受普通高中教育,可允许其参加当地高中阶段学校招生考试。未在我省参加高中阶段学校招生考试的非我省户籍人员随迁子女,需提供相关证明(户口和本人身份证,流出地教育部门出具的本人中考成绩证明、录取证明或转学证明,流入地用人单位或街道社区出具的父母就业证明,居住所在地派出所或社区警务室出具的居住证),由流入地教育行政部门按照“同类对等”原则安排就读普通高中学校。

第十二条 规范入学证明材料。县(市、区)教育行政部门应按相关规定,进一步规范学生入学所需材料,凡是没有法律法规依据的证明和盖章环节、实际办理程序复杂繁琐且有关单位无法证明的、可与其他部门信息共享获取相关信息的,原则上一律取消,从源头上避免各类“奇葩证明”“循环证明”“重复证明”等现象,特别是对于群众反映强烈的“能提供户口证明,又再要求提交出生医学证明”“能提供父母和其他法定监护人不动产证明,又再要求提供物业费、水费、电费缴费票据”等没有法律法规依据的证明一律不得要求家长提供

第十三条 对在校生超过2000人的义务教育阶段“大校额”学校及热点公办义务教育学校招生,要严格核查复查学生入学条件要件。对于在招生过程中发现的制假、造假、容假等行为,认真调查,依法依规严肃处理相关责任人。各县(市、区)、有直属学校的市(地)教育行政部门要联合属地派出所、不动产登记部门进行随机比对抽查。在教育资源不均衡、择校冲动强烈的地方,要根据实际情况,积极稳妥采取多校划片,将热点小学、初中分散至每个片区,确保各片区之间大致均衡。划片方式及片区调整工作应提前广泛告知,设立必要的过渡时限,给社会留出合理的预期时间。县级教育行政部门要加强对学龄人口变化趋势的预测分析,出现常住人口中适龄儿童逐年增加、学位供给紧张的情况,及时向社会发布预警提示,合理引导家长预期,同时加快学校规划建设,有效增加学位供给。招生期间对区域内存在大班额学校进行预警提示,确保中小学校起始年级严格按照国家规定标准班额招生。

第十四条 适龄儿童少年因身体状况需要延缓入学的,其父母或者其他法定监护人应当向就读学校提出申请,由县(市、区)教育行政部门批准备案。未按时提出申请,擅自延缓入学的超龄儿童,由县(市、区)教育行政部门统筹安置入学。保障残疾儿童入学权益,按程序接收符合随班就读条件的残疾儿童接受义务教育。残疾儿童年龄可以适当放宽。

第十五条 各地要将民办义务教育学校招生纳入属地教育行政部门统一管理,与公办学校同步招生,不得提前招生,不得通过考试或变相考试选拔生源,不得以任何形式干扰破坏招生秩序,坚决防止对生源地招生秩序造成冲击。对报名人数超过招生计划的民办学校,引导学校采取电脑随机派位方式招生,派位比例要逐年增加。实行民办中小学跨区域招生生源地审批办法和黑名单制度。

第十六条 对于采取电脑派位方式招生的义务教育阶段民办学校及“热点”公办学校,由学校所在县(市、区)教育局汇总学校报名数据,进行汇总核对后形成数据库;县(市、区)教育局公布各学校派位比例和报名数据;电脑派位过程要邀请学生家长代表现场监督,并由公证处现场公证。电脑派位过程要全程录像并存档。派位结束后立即公布派位结果并发放派位录取通知书。

第十七条 对采取面谈方式招生的义务教育阶段民办学校,面谈结束后当日,要将面谈内容报市(地)、县(市、区)两级教育行政部门备案。面谈当日各市(地)、县(市、区)派驻巡视员全程监督面谈过程,发现面谈涉及数学(奥数)、英语、语文等学科知识性内容要坚决禁止,严禁利用考试成绩进行“掐尖”招生,或采用社会培训机构自行组织的各类考试结果作为招生依据等违规招生行为,一经查实,由审批地教育行政部门视情节轻重给予追究相关人员责任、取消学校荣誉称号、减少下一年度招生计划、停止当年招生直至吊销办学许可证等处罚。

第十八条 民办义务教育学校面谈应由县(市、区)教育行政部门为学生统一编号,学校按编号面谈,并将结果告知县(市、区)教育行政部门,由县(市、区)教育行政部门公布录取新生信息,面谈过程中不得透露学生姓名、学校、家庭成员、补习经历等信息。

第十九条 初中毕业生要升入民办普通高中就读,必须报考在当地有招生计划的民办普通高中。民办普通高中跨区域招生计划必须由市(地)级教育行政部门报送生源地设区的市(地)教育行政部门备案后面向社会公布。跨区域招生的民办普通高中必须与生源地公办、民办普通高中学校同期招生,要于8月上旬统一将录取结果报生源地教育行政部门,提出提档申请(电子学籍、考生报名登记表、中考成绩证明等),不得多批次跨区域招生。跨区域招生的民办普通高中不得录取被生源地普通高中正式录取的考生,生源地普通高中不得为已经被外地民办普通高中按规定正式录取的学生注册学籍。

第二十条 对烈士子女、高层次人才子女、符合条件的现役军人子女、公安英模和因公牺牲伤残警察子女及其他各类优抚对象,各地要按相关法规和政策规定,落实教育优待政策。

第三章 分班

第二十一条 各县(市、区)教育行政部门和中小学校要按照公正公开、科学合理、统筹规范的原则组织分班,严格控制班额,起始年级班额严禁超出班额标准(小学45人、初中50人、高中55人),现有超班额标准的班级严禁学生转入。对符合转学规定的学生由县(市、区)教育行政部门按照相对就近原则统筹安排在有空余学位的学校。

第二十二条 各县(市、区)教育行政部门和义务教育学校班级应男女比例大体相当,主要通过电脑派位等方式均衡随机产生。学校分班过程应当有县(市、区)教育行政部门、学校、家长代表共同参与。分班过程要全程接受家长监督,电脑一键分班结果应立即公布并张贴公告。

第二十三条 开展分层次教学的普通高中学校,要严格以学生学业基础为依据分班(艺术体育特长班、国际课程班、青少年航空实验班等特殊类型班级除外)。不开展分层次教学的普通高中学校,要综合考虑学生人数、男女比例、学业基础等因素均衡分班。

第二十四条 各县(市、区)教育行政部门和中小学校严禁设立虚假班级,确保学籍与实际班级相一致,一人一籍,人籍相符。义务教育起始年级分班,存在2个以上教学班的,其最大班额与最小班额差值不应大于1。

第二十五条 各县(市、区)教育行政部门和义务教育学校在配置各班级班任与科任时,考虑教师年龄、教龄、职称、学历等因素,合理均衡搭配各班任课教师。严禁义务教育阶段学校设立任何名义的重点班、快慢班,具体分配方案应经校务会审定。

第四章 排座

第二十六条 应以学生身高、视力等作为排座的主要依据,做到公平公正。对身体残疾等特殊学生,给予照顾。

第二十七条 排座原则要提前告知家长。新学期学生班级座位平面图应告知家长,并报学校备案。

第二十八条 学生座位采取定期轮换制度,根据学生座位视角、教室采光照明状况和学生视力变化情况以及学生身高增长变化等,尊重学生成长规律,定期轮换座位。

第二十九条 学校应提供可选择的座位轮换方式,由各班结合班级实际和客观条件进行选择,座位轮换办法一经确定,原则上学期内不再变更。

第三十条 不得因学生学习成绩等原因将学生安排在特殊角落或单独一座。随班就读的残疾学生,在家长同意的前提下,为了本人或他人学习方便,可以单独设立座位。对于经常违反治安管理规定的有严重不良行为学生,履行相关程序后,进入专门学校接受教育矫治。

第五章 选班干、评优评奖

第三十一条 学生干部选拔要坚持面向全体学生,以调动学生自我管理、自我教育、自我服务的积极性和主动性为主,使学生人人参与,形成主人翁意识,营造团结向上的班级氛围。

第三十二条 小学一、二年级,因学生年龄较小,自我认知不完善,可由班主任指定班干。初、高中新一年级入学初,因同学之间互不了解,在充分尊重学生意愿前提下,可由班主任临时指定班干。

第三十三条 初、高中新生入学一定时间后以及其他年级,均须根据学生年龄特点,在符合教育教学规律和方便班级管理的前提下,采取学生自荐、同学推荐、民主选举相结合的方式遴选班级干部。

第三十四条 学校也可实行学生干部定期轮换制,轮换机会、时长要均等,不得由学校、班主任指定任用。

第三十五条 学生干部的选拔应适当考虑学生学习能力、品行情况等,艺术、体育等类型班干应考虑学生特长等情况。

第三十六条 学校学生会干部、大队干部等的选拔应采取学生自荐、同学推荐、老师举荐、公开竞争等方式进行,具体选拔任用方式由学校研究确定。

第三十七条 各县(市、区)教育行政部门和中小学校要公正规范、科学有效发挥评优评奖在教育教学中的作用,促进学生全面发展,提升学生综合素质。

第三十八条 学生评优评奖要突出学生综合素质评价、任课教师评价、同学互评、班级民主评议等,要充分体现学生民主意志,不得由学校领导、班主任、大队委、团委等直接指定。

第三十九条 各校要制定具体的学生干部和评优评奖实施方案,广泛征求意见并公示后实施,并接受家长、学生监督。评优评奖结果不可与升学挂钩、不可与考试加分挂钩。

第六章 保障措施

第四十条 省教育厅会同省公安厅、省自然资源厅对“四零承诺”涉及的义务教育“热点校”学区户口迁入、片区内学龄人口统计、户口校验、不动产信息核对等建立核查共享机制,形成工作合力,确保“四零承诺”信息共享并可核查、可追溯。各市(地)、县(市、区)教育行政部门要主动同当地派出所、房产管理部门建立起相应核查共享机制。

第四十一条 省、市(地)、县(市、区)教育行政部门要层层签订“四零承诺”责任状,压实工作责任;县(市、区)级教育行政部门要实行“热点公办学校”和“热点民办学校”“办事不求人”承诺制度,确保“四零承诺”落地落实。

第四十二条 各学校要健全管理制度,建立便捷规范的办事程序,完善组织规则、议事规则等,同时通过设置信息公告栏,举办“校园开放日”等保证公众对学校公共大型活动的知情权。

第四十三条 “热点公办学校”和“热点民办学校”是“四零承诺”落实的重点、难点和风险点,各地要加强对这类学校的监督管理,建立包保责任制,加强招生前期摸底排查、招生过程监督管理、招生结束信息核查等工作,保证“四零承诺”落细落靠。

第四十四条 省教育厅将不定期委托第三方机构对“四零承诺”群众满意度情况进行专项调查,对各地“四零承诺”落实情况进行评价排名,并向社会公布。对排名靠后的市(地)、县(市、区)责令限期整改并约谈问责。

第四十五条 省教育厅适时建立“四零承诺”台账电子平台,了解各地“四零承诺”落实情况,跟踪各地工作进度,定期通报、销号式推进。

第四十六条 各地要通过官方网站、微信等途径,以县(市、区)为单位公布监督举报电话,并保持电话畅通,随时接受群众问询监督。

第四十七条 义务教育学校要严格执行《义务教育学校管理标准》,依法治校,树立先进的学校治理理念,建立健全各项管理制度,完善工作机制,提升依法科学管理能力,制定学校章程,规范学校治理行为,提升学校治理水平,解决实际问题。

第四十八条 各地要及时发现“四零承诺”执行过程中工作落实到位、方式方法创新、群众满意度高的市(地)、县(市、区)、学校典型,加大宣传力度,营造良好的社会氛围。

第四十九条 市(地)、县(市、区)教育行政部门要吸纳人大代表、政协委员、纪检监察、家长代表、社区人员对“四零承诺”进行监督。责任区挂牌督学要对所负责学校进行常态化监管,并将专项督导监管结果向社会公布,接受社会监督。省级教育督导部门将适时进行专项抽查。

第五十条 对“四零承诺”主体责任缺失的教育行政部门,落实“办事不求人”要求不到位甚至违反“四零承诺”的学校领导、教师,进行追责问责,严肃处理。坚决整治“四零承诺”落实过程中的形式主义、官僚主义问题,为实现人民群众在中小学“办事不求人”提供坚强的纪律保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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