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推进全方位公共就业服务的实施意见

发布时间:2019/11/26浏览次数:10239信息来源:人社局

                           关于推进全方位公共就业服务的实施意见

                                   黑人社发〔2019〕11号

各市(地)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财政局,北大荒农垦集团总公司、中国龙江森林工业集团总公司:
    推进全方位公共就业服务,有利于保障和改善民生,推动经济高质量发展、实现更高质量和更充分就业,促进社会和谐稳定。为贯彻落实党的十九大"提供全方位公共就业服务”的部署,按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 国家发展改革委 财政部关于推进全方位公共就业服务的指导意见》(人社部发〔2018〕77号)精神,现就提供覆盖全民、贯穿全程、辐射全域、便捷高效的全方位公共就业服务提出以下实施意见:
    一、提供覆盖全民的公共就业服务
    (一)推动公共就业服务城乡常住人口全覆盖。完善常住地公共就业服务制度,凡在劳动年龄内、有劳动能力、有就业要求的城乡劳动者,可持居民身份证(或社会保障卡)、港澳台居民居住证(或港澳居民来往内地通行证、台湾居民来往大陆通行证),在常住地公共就业服务机构申请公共就业服务。其中,处于无业状态的劳动者可进行失业登记,按规定享受当地就业扶持政策、就业创业服务、重点群体创业就业税收优惠政策;符合条件的大龄、残疾、低保家庭等失业人员可在常住地申请认定为就业困难人员;就业困难人员以及零就业家庭的劳动者可申请就业援助。
    完善就业失业登记管理,公共就业服务机构可采取"劳动者书面承诺”的方式,即时办结就业登记,在7个工作日内办结失业登记,及时向登记失业人员提供就业服务,定期跟踪掌握失业人员就业失业状态,做好实名制动态管理。对符合就业援助条件的认定为就业援助对象,必要时可对劳动者失业状态、失业原因等进行部门信息核查或工作人员调查。
    (二)保障各类用人单位同等享有公共就业服务。各类企业、个体经济组织、民办非企业单位等组织,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以及创业实体,可向公共就业服务机构咨询了解人力资源市场信息,申请招聘用工服务。公共就业服务机构要公平对待各类用人单位,提供同等服务,在3个工作日内审核用人单位相关资质,核实发布招聘信息的真实性、合法性,及时提供信息发布和用工推荐等服务。对处于初创阶段以及灵活形式用工等用人主体,可采取"经办人书面承诺+工作人员必要调查”的方式受理,并在招聘信息中标注。
二、健全完善贯穿全程的公共就业服务功能
    (三)完善对劳动者求职就业全程服务。公共就业服务机构要详细了解求职劳动者个人基本情况、工作经验和求职意向,对其职业素质和职业能力进行测试和分析,分级分类提供职业介绍和职业指导服务。对登记失业人员帮助其分析失业原因,推介就业创业政策和就业创业培训项目,开展求职技巧指导,精准匹配岗位信息,跟踪回访求职结果。对其中符合条件的,落实失业保险金和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间的基本医疗保险费等待遇。加强对离校未就业高校毕业生、去产能失业人员、退役军人等重点群体实名制管理,对农村建档立卡贫困劳动力提供精准化就业服务,对农村转移劳动力提供就业、创业、培训、权益维护等指导服务。
    (四)加强对用人单位招聘用人全程指导。公共就业服务机构要根据用人单位的基本情况和用人需求,加强对用人需求的分类评估,结合人力资源市场供求状况等信息,指导用人单位合理制定招聘计划和招聘条件,帮助分析用人单位人力资源管理中的问题并提出合理化建议,提供稳定用工和劳动合同示范文本等咨询服务,做好就业创业政策法规宣传和市场工资指导价位发布。加强劳动保障法律法规宣传,定期举办和谐劳动关系宣传月活动,引导企业依法用工、劳动者依法维权,努力构建和谐劳动关系。
    (五)强化创业全程服务。对有创业意愿的劳动者,提供创业培训(实训)、开业指导、融资服务、政策落实等"一条龙”服务。对培训合格后的人员,按规定给予培训机构创业培训补贴。加强创业孵化基地建设,为入驻创业实体提供有效的综合服务、场地支持、服务指导和政策扶持,根据入驻实体数量、孵化效果和带动就业成效,对创业孵化基地给予一定奖补。加大创业担保贷款贴息等政策落实力度,对符合条件的个人和小微企业,按规定给予创业担保贷款及贴息政策扶持。完善担保机制,对符合创业担保贷款申请条件的人员取消反担保条件,允许符合条件的自然人或单位作为贷款申请人的保证人,优先为符合条件的小微企业提供低费率的担保支持,创新担保方式,提高小微企业贷款可获得性。注重对创业失败人员的指导服务,开展创业专家服务活动,帮助其重树信心,再次实现就业创业。
    (六)实施就业援助全程帮扶。各地要结合实际情况,完善就业援助制度,科学制定就业困难人员认定管理实施细则,严格执行个人申报、核实公示、复核确认、核准认定的就业困难人员认定程序,合理确定就业援助对象。加强部门间信息协查,最大限度精简取消证件证明类材料,方便就业困难人员及时享受就业援助服务。对就业援助对象实施优先扶持和重点帮助,指定专人负责,制定个性化就业援助计划,明确服务项目、步骤和时间表,开展心理疏导,提供职业指导、职业介绍、职业培训、岗位推荐等递进式就业帮扶,并跟踪解决就业过程中的困难和问题。对其中通过市场渠道难以实现就业创业且符合条件的,可通过公益性岗位予以优先安置。确保零就业家庭动态"清零”。强化实名制动态管理,完善就业援助对象退出机制。
    (七)推行终身职业技能培训。实施重点群体职业培训专项行动。持续开展高校毕业生技能就业行动,深入实施农民工职业技能提升计划——"春潮行动”,实施失业人员和转岗职工特别职业培训计划,对城乡未继续升学的初、高中毕业生开展劳动预备制培训,针对符合条件的建档立卡贫困家庭开展技能脱贫攻坚行动,开展距刑满释放不足一年的服刑人员、强制隔离戒毒人员就业技能培训。
    加强企业职工岗位技能提升培训。围绕人岗匹配需要,实施以定向、定岗技能为主的新录用人员及转岗人员岗前技能培训;围绕技术进步需要,实施以新技术、新工艺为主的在岗职工技能提升培训;全面推行企业新型学徒制度,通过校企合作方式,组织企业新招用和转岗的技能岗位人员,开展系统职业技能培训;适应改造升级"老字号”,深度开发"原字号”,培育壮大"新字号”发展需要,加快推进高技能人才培养,实施急需紧缺高技能人才培养项目。
    充分利用就业创业服务平台,建立健全求职者、用工企业、人力资源市场和职业培训机构联动机制,定期发布本地区重点产业急需的职业(工种)和与新兴业态相关的培训项目目录,及时向社会公开并实行动态调整。引导培训机构按照市场和产业发展需求设立培训项目,劳动者自主选定培训机构、自愿选学职业(工种)。
    (八)适应市场需求开展专项服务。根据人力资源市场供求周期性规律,针对服务重点群体,创新开展就业援助月、春风行动、民营企业招聘周、高校毕业生就业服务月等全国性公共就业服务专项活动,并根据各地市场需求,创造性开展本地特色专项服务活动。结合各地经济社会发展需求和人力资源结构特点,加强与先进省份和省内用工需求旺盛城市对接,建立转移就业劳务协作对接机制,促进地区间、城市间、城乡间劳务协作。
建立完善公共就业服务应急机制,对受国际国内经济形势变化、重大政策调整和自然灾害影响,存在高失业风险的地区、行业和劳动者群体,建立风险监测和预警,组织开展针对性专项帮扶化解防控风险;加强对企业用工管理、社保缴费等工作指导,对出现生产经营困难需要进行规模性裁员的企业,提供劳动关系处理和欠缴养老保险补费咨询服务,指导企业办理裁员业务,督促企业告知解除或终止劳动合同人员及时办理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切实保障劳动者合法权益,同时做好被裁减员工的再就业服务工作。
    三、构建辐射全域的公共就业服务体系
    (九)构建政府主导社会参与的多元化供给体系。建立健全公共就业服务体系,完善市、县级公共就业服务机构设置和街道(乡镇)、社区(村)基层公共就业服务功能,构建覆盖城乡的公共就业服务网络。市、县级公共就业服务机构负责制定落实各项公共就业服务政策,统筹协调辖区内就业管理,不断完善公共就业服务信息系统;街道(乡镇)、社区(村)负责开展以就业援助为重点的公共就业服务,落实各项就业政策,实施劳动力资源调查统计等工作。各地可采取招标等方式,广泛吸引社会资本和优质资源参与政府公共就业服务设施建设和运营管理。将公共就业服务和人力资源服务产品研发、品牌创建、行业标准制定推广、就业创业培训等项目纳入政府购买服务指导性目录,支持经营性人力资源服务机构、社会组织等提供专业化公共就业创业服务,支持社会组织等承接基层基本公共就业服务。广泛动员志愿服务组织、慈善组织、专业社会工作服务机构参与提供公共就业服务。
    (十)加强公共就业服务队伍建设。加快建设结构合理、素质优良的公共就业服务专业化队伍,加强职业指导人员、职业信息分析师、创业指导人员、劳动保障协理员、劳动关系协调员等队伍建设。通过购买基层社会管理和公共服务、设立社区服务岗位、纳入"三支一扶”基层服务项目等方式,引导培育公共就业服务专业化队伍。制定实施公共就业服务人员能力提升计划,组织定期轮训和专题培训,加强与高校、科研单位、知名企业等合作,运用互联网技术开展网上学习、网上教学等线上培训,全面提升工作人员能力和素质。加强队伍作风建设,规范服务行为,增强服务意识。实施基层就业援助服务工作专项绩效考核,建立健全基层就业援助工作成效与奖励挂钩的激励机制。探索建立公共就业服务人员职业生涯发展和晋升通道,健全激励机制,稳定人员队伍。支持有条件的高等院校、职业学院(含技工院校)开设相关学科专业,培养具有创新能力和一定专业水平的公共就业服务后备力量。
    (十一)健全基本公共就业服务制度。全面落实基本公共就业服务项目,厘清服务边界,秉持需求导向,主动服务,无需不扰。健全服务清单目录(见附件),强化政策法规咨询和宣传、职业介绍和指导、就业失业登记、职业培训、创业服务、就业援助、档案管理、劳动关系协调和劳动权益保护等服务。
    (十二)完善全领域的多渠道供给机制。坚持便捷服务劳动者的发展目标,推动线下实体网点服务与线上互联网服务深度融合,实现同一业务事项多渠道可受理,任一方式可办结。统筹布局服务网点,合理设置经办窗口,开设重点群体专门窗口和绿色通道,设立自助服务区域,改善线下服务体验。延长线上服务链条,实现就业政策信息、公共就业服务机构、业务经办流程、补贴标准、求职招聘、技能培训等就业服务信息多渠道发布和精准推送,推动职业介绍、就业失业登记等事项"应上尽上、全程在线、全网通办”。充分运用网上服务平台、移动客户端、自助终端、手机短信、12333咨询电话、有线电视等渠道,实现线上服务同步联动。
    (十三)加快提升贫困地区公共就业服务能力。各地财政投入和资源配置要加大向农村和贫困地区的倾斜力度,推进城镇公共就业服务向农村延伸,推动城市优质资源向农村辐射,补齐公共就业服务短板,缩小城乡差距。运用现代信息技术手段和政府综合公共服务资源,大力开展服务下乡、巡回指导等活动,保障贫困地区基本公共就业服务需求。
    四、完善便捷高效的公共就业服务方式
    (十四)推动标准化服务。建立健全公共就业服务体系,统一全省公共就业服务机构名称、牌匾样式、公共就业服务视觉识别系统。完善设施设备、人员配备、服务清单、行为规范、规章制度等指导性标准。制定优化全省统一的就失业管理、职业介绍、职(创)业培训、职业指导、就业援助等公共就业服务核心业务流程。制定全省统一的公共就业服务基础工作台账。逐项编制通俗易懂的办事指南。系统梳理并公开必须到现场办理的事项目录,公开向服务对象做出服务质量和服务时限承诺,实行一窗受理、一窗通办,公布举报电话,接受公众监督。加快推进公共就业服务资源整合,进一步提升公共就业标准化服务能力与水平。
    (十五)推进智慧化服务。充分利用全国统一的智能公共就业服务信息化平台,加快应用大数据、云服务技术,全面推进"互联网+公共就业服务”。加快应用全省统一的就业创业服务平台,通过省就业创业服务网、龙江人社APP线上经办系统,联网发布就业创业政策信息和各地公共就业服务机构求职、招聘、见习、培训等服务信息。全面开展就业失业登记、社会保险登记、劳动用工备案业务协同,加快与"金保工程”业务系统融合,实现各项业务数据共享和就业创业经办流程再造,一网通办。推进落实政策和提供服务信息数据省级集中,实现跨市(地)交换共享和动态管理。推进流动人员人事档案信息化建设,建立就业信息资源信息库,开展就业形势分析,推动电子社保卡线上业务领域应用。
    (十六)推行便民化服务。持续推进"减证便民”行动,简化优化服务流程,清理各类无谓证明,加快利用信息化手段推动部门间信息共享,信息系统中已登记且处于有效状态的信息不再要求劳动者重复提供,逐一明确兜底条款,压减经办事项自由裁量权。全面实行"一门、一窗、一网、一次”办理。完善预约服务、上门服务、集中服务、代理(代办)服务、远程服务等便民措施,加强跨辖区、跨层级、跨业务经办衔接。
    各地要坚持以人为本服务理念,尽力而为、量力而行,优先保障各类服务对象获得机会均等的基本公共就业服务。各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发展改革、财政部门要压实责任、形成合力,密切配合、协同推动落实全方位公共就业服务,全面提升公共就业服务质量、效率和群众满意度。强化经费保障,统筹利用就业补助资金等渠道,充分考虑常住人口规模等因素,合理安排就业创业服务补助,提升公共就业服务财政保障能力,用于提供就业创业服务以及向社会力量购买服务等支出。加强绩效评估,把全方位公共就业服务开展情况列入各级政府就业目标责任考核的内容。建立公共就业服务机构激励表扬、容错免责和问责机制。加强行风建设,严格落实各项岗位职责和纪律要求,健全监督和奖惩机制,打造群众满意的公共就业服务。加强舆论宣传,选树一批全方位公共就业服务典型城市,建设一批充分就业社区(村)、街道(乡镇)和县(区、市),大力宣传推广经验做法,引导全社会共同关心、积极支持推进全方位公共就业服务。
    各地要结合实际,积极探索、大胆创新,制定具体方案和配套措施,认真落实本意见提出的各项任务,为稳定就业局势,促进经济高质量发展提供有力保障。
 
附件:基本公共就业服务事项清单
 
                                       黑龙江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黑龙江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黑龙江省财政厅
                                             

                                               2019年4月11日          

 

附件:
基本公共就业服务事项清单
依据现行法律法规和相关政策,公共就业服务机构免费提供下列服务:
一、就业创业和劳动用工政策法规咨询、相关扶持政策受
二、人力资源供求、市场工资指导价位、职业培训、见习岗位等信息发布;
三、职业介绍、职业指导和创业开业指导;
四、公共就业服务专项活动;
五、对就业困难人员实施就业援助;
六、办理就业登记(劳动用工备案)、失业登记等事务;
七、办理高等学校、中等职业学校、技工学校毕业生接收手续;
八、流动人员人事档案管理服务;
九、劳动关系协调和劳动权益保护;
十、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确定的其他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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