限制使用农药经营许可证延续
时间: 2019/12/05 来源: 农业农村局 点击数:3085

    职权名称: 限制使用农药经营许可证延续
    职权编码:无
    职权类型:行政许可
    实施主体:黑龙江省农业委员会
    职权依据:
1、《农药管理条例》(1997年5月8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216号发布;根据2001年11月29日《国务院关于修改〈农药管理条例〉的决定》修订;2017年2月8日国务院第164次常务会议修订通过)
    第二十四条  国家实行农药经营许可制度,但经营卫生用农药的除外。农药经营者应当具备下列条件,并按照国务院农业主管部门的规定向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农业主管部门申请农药经营许可证:
    (一)有具备农药和病虫害防治专业知识,熟悉农药管理规定,能够指导安全合理使用农药的经营人员;
    (二)有与其他商品以及饮用水水源、生活区域等有效隔离的营业场所和仓储场所,并配备与所申请经营农药相适应的防护设施;
    (三)有与所申请经营农药相适应的质量管理、台账记录、安全防护、应急处置、仓储管理等制度。
    经营限制使用农药的,还应当配备相应的用药指导和病虫害防治专业技术人员,并按照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农业主管部门的规定实行定点经营。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农业主管部门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作出审批决定。符合条件的,核发农药经营许可证;不符合条件的,书面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2、《农药经营许可管理办法》(农业部令2017年第5号)
    第三条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销售农药的,应当取得农药经营许可证。
    第四条  农业部负责监督指导全国农药经营许可管理工作。
    限制使用农药经营许可由省级人民政府农业主管部门(以下简称省级农业部门)核发;其他农药经营许可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农业主管部门(以下简称县级以上地方农业部门)根据农药经营者的申请分别核发。限制使用农药经营许可由省级人民政府农业主管部门(以下简称省级农业部门)核发;其他农药经营许可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农业主管部门(以下简称县级以上地方农业部门)根据农药经营者的申请分别核发。
    第十五条  农药经营许可证有效期届满,需要继续经营农药的,农药经营者应当在有效期届满九十日前向原发证机关申请延续。
    第十六条  申请农药经营许可证延续的,应当向原发证机关提交申请表、农药经营情况综合报告等材料。
    第十七条  原发证机关对申请材料进行审查,未在规定期限内提交申请或者不符合农药经营条件要求的,不予延续。
    3、《黑龙江省农药经营许可实施细则》第三条第二款  限制使用农药经营许可证,应当符合“全省限制使用农药定点经营布局规划”要求,由申请人向所在地的市(地)、县(市)或区农业部门提交申请材料,经市(地)、县(市)或区农业部门初步审查和现场核查,出具“限制使用农药经营许可初步审查同意书”后,凭该审查同意书和申请材料再向省级农业部门申请核发;其他农药经营许可由所属市(地)、县(市)或区农业主管部门受理、审查、核发。
    法定时限:20个工作日
    承诺时限:18个工作日
    压缩比例:10%
    共同实施部门:无
    行政相对人:农药经营者
    收费:无
    收费依据与标准:无
    出具的文书或证照名称:农药经营许可证
    申请条件:1.农药经营许可证有效期届满,需要继续经营农药的,农药经营者应当在有效期届满九十日前向原发证机关申请延续。
    2.申请农药经营许可证延续的,应当向原发证机关提交申请表、农药经营情况综合报告等材料。
    办理地点:哈尔滨市南岗区中山路202号,省政府5号楼5098室
    办理时间:周一至周五(工作日)  上午:9:00—11:30,下午:14:00—17:00         

    办理机构:种植业管理处  联系电话:0451-82622122  82620105
    监督处室:省农委纪检监察室
    监督电话:0451-82645345
    邮寄地址:哈尔滨市南岗区中山路202号5098室  种植业管理处
    邮政编码:150001

    办理材料:审批所需附件材料名称(如未标记数量默认为一份)
    1.农药经营许可证延续申请表(原件的扫描件)
    2.农药经营许可证(原件的扫描件)
    3.农药经营情况综合报告(原件的扫描件)
    规范格式文本:
农药经营许可证延续申请表(空表).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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