限制使用农药经营许可证核发 职权名称: 限制使用农药经营许可证 职权编码:无 职权类型:行政许可 实施主体:黑龙江省农业委员会 职权依据:1、《农药管理条例》第二十四条 国家实行农药经营许可制度,但经营卫生用农药的除外。农药经营者应当具备下列条件,并按照国务院农业主管部门的规定向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农业主管部门申请农药经营许可证: (一)有具备农药和病虫害防治专业知识,熟悉农药管理规定,能够指导安全合理使用农药的经营人员; (二)有与其他商品以及饮用水水源、生活区域等有效隔离的营业场所和仓储场所,并配备与所申请经营农药相适应的防护设施; (三)有与所申请经营农药相适应的质量管理、台账记录、安全防护、应急处置、仓储管理等制度。 经营限制使用农药的,还应当配备相应的用药指导和病虫害防治专业技术人员,并按照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农业主管部门的规定实行定点经营。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农业主管部门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作出审批决定。符合条件的,核发农药经营许可证;不符合条件的,书面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2、《农药经营许可管理办法》第三条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销售农药的,应当取得农药经营许可证。 第四条 农业部负责监督指导全国农药经营许可管理工作。 限制使用农药经营许可由省级人民政府农业主管部门(以下简称省级农业部门)核发;其他农药经营许可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农业主管部门(以下简称县级以上地方农业部门)根据农药经营者的申请分别核发。限制使用农药经营许可由省级人民政府农业主管部门(以下简称省级农业部门)核发;其他农药经营许可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农业主管部门(以下简称县级以上地方农业部门)根据农药经营者的申请分别核发。 3、《黑龙江省农药经营许可实施细则》第三条第二款 限制使用农药经营许可证,应当符合“全省限制使用农药定点经营布局规划”要求,由申请人向所在地的市(地)、县(市)或区农业部门提交申请材料,经市(地)、县(市)或区农业部门初步审查和现场核查,出具“限制使用农药经营许可初步审查同意书”后,凭该审查同意书和申请材料再向省级农业部门申请核发;其他农药经营许可由所属市(地)、县(市)或区农业主管部门受理、审查、核发。 法定时限:20个工作日 承诺时限:18个工作日 压缩比例:10% 共同实施部门:无 行政相对人:农药经营者 收费:否 收费依据与标准:无 出具的文书或证照名称:农药经营许可证 申请条件:(一)有农学、植保、农药等相关专业中专以上学历或者专业教育培训机构五十六学时以上的学习经历,熟悉农药管理规定,掌握农药和病虫害防治专业知识,能够指导安全合理使用农药的经营人员; (二)有不少于三十平方米的营业场所、不少于五十平方米的仓储场所,并与其他商品、生活区域、饮用水源有效隔离;兼营其他农业投入品的,应当具有相对独立的农药经营区域。 (三)营业场所和仓储场所应当配备通风、消防、预防中毒等设施,有与所经营农药品种、类别相适应的货架、柜台等展示、陈列的设施设备。 (四)有可追溯电子信息码扫描识别设备和用于记载农药购进、储存、销售等电子台账的计算机管理系统。 (五)有进货查验、台账记录、安全管理、安全防护、应急处置、仓储管理、农药废弃物回收与处置、使用指导等管理制度和岗位操作规程。 (六)农业部规定的其他条件。经营限制使用农药的,还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有熟悉限制使用农药相关专业知识和病虫害防治的专业技术人员,并有两年以上从事农学、植保、农药相关工作的经历; (二)有明显标识的销售专柜、仓储场所及其配套的安全保障设施、设备; (三)符合省级农业部门制定的限制使用农药的定点经营布局。农药经营者的分支机构也应当符合本条第一款、第二款的相关规定。限制使用农药经营者的分支机构经营限制使用农药的,应当符合全省限制使用农药定点经营布局规划。 办理地点:哈尔滨市南岗区中山路202号,省政府5号楼5098室 办理时间:周一至周五(工作日) 上午9:00—11:30;下午14:00——17:00 办理机构:种植业管理处 联系电话:0451-82622122 82620105 监督处室:省农委纪检监察室 监督电话:0451-82645345 邮寄地址:哈尔滨市南岗区中山路202号5098室 种植业管理处 邮政编码:150001 办理材料:审批所需附件材料名称(如未标记数量默认为一份): 1.农药经营许可证申请表(原件的扫描件) 2.企业营业执照(原件的扫描件) 3.申请资料真实性、合法性声明(原件的扫描件) 4.法定代表人(负责人)身份证明复印件(原件的扫描件) 5.经营人员的学历或者培训证明(原件的扫描件) 6.两年以上从事农学、植保、农药相关工作的经历证明(原件的扫描件) 7.营业场所和仓储场所地址、面积、平面图等说明材料及照片(原件的扫描件) 8.有明显标识的限制使用农药销售专柜、仓储场所及其配套的安全保障设施、设备的说明材料及照片(原件的扫描件) 9.计算机管理系统、可追溯电子信息码扫描设备、安全防护、仓储设施等清单及照片(原件的扫描件) 10.房产证或租赁证明(原件的扫描件) 11.有关管理制度目录及文本(原件的扫描件) 12.所属市(地)、县(市)或区农业部门出具的“限制使用农药经营许可初步审查同意书” (原件的扫描件) 规范格式文本:限制使用农药经营许可证申请表(空表).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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