收养登记信息
时间: 2019/12/05 来源: 民政局 点击数:11597

    根据“民政部关于规范生父母有特殊困难无力抚养的子女和社会散居孤儿收养工作的意见”,民发【2014】206号文件。严格规范送养材料,要求生父母作为送养人的,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一、生父母有特殊困难无力抚养子女的证明。

    1、县级以上医疗机构出具的重特大疾病证明;

    2、县级残疾人联合会出具的重度残疾证明;

    3、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或无期徒刑、死刑的判决书。

    二、生父母与当地卫生和计生部门签订的计划生育协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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