居住证办理规定
时间: 2019/12/06 来源: 公安局 点击数:8102

    (一)受理对象

    1、公民离开常住户口所在地,到本省其他市、县(不含常住户口所在地城市内部跨行政区域)居住并办理暂住登记满半年,符合有合法稳定就业、合法稳定住所、连续就读条件之一的,可以依照规定申领居住证。

    暂住登记满半年,是指在公安机关办理暂住登记满半年(即8.39信息系统暂住登记录入时间满半年以上)。在同一设区市市区或者同一县(市)内不同地址连续居住并办理暂住登记的,暂住时间连续计算;暂住地址跨市、县变更的,暂住时间自重新登记之日起连续计算。

    合法稳定就业,是指被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事业单位录用(聘用),或者被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事业单位招聘并依法签订劳动合同,或者在城镇从事第二、三产业并持有工商营业执照等。

    合法稳定住所,是指公民实际居住具有合法所有权的房屋、租赁房屋、用人单位或就读学校提供的宿舍等。

    连续就读,是指在全日制小学、中学、中高等职业学校或普通高等学校取得学籍并就读。

    2、未满16周岁的未成年人和行动不便的老年人、残疾人等,可以由其监护人、近亲属代为申报暂住登记、申领居住证。代为申领居住证的,监护人需提供本人居民身份证及监护关系证明材料;受托人需提供本人居民身份证、委托书。申领人没有办理第二代身份证的,需提供申领人电子照片(参照第二代身份证标准)。

    (二)受理程序

    1、登记和申领。公民申请暂住登记,应当持本人居民身份证或其他有效身份证明、住所证明到现居住地公安派出所申请登记。公民申领居住证,应当向居住地公安派出所提出申请,并提交以下材料:

    (1)本人居民身份证或者居民户口簿、护照等有效身份证明;

    (2)以合法稳定就业为由申请办理的,申请人需提供工商营业执照、劳动合同、用人单位出具的劳动关系证明或者其他能够证明有合法稳定就业的材料原件或复印件;

    (3)以合法稳定住所为由申请办理的,申请人需提供房屋租赁合同、购房合同或者房屋出租人、用人单位、就读学校出具的住宿证明等材料原件或复印件;

    (4)以连续就读为由申请办理的,申请人需提供就读证明,包括学生证、就读学校出具的其他能够证明连续就读的材料原件或复印件。

    申请人及相关证明材料出具人应当对本条规定的证明材料的真实性、合法性负责。

    居住证申领分为首次申领和二次办证。

    首次申领。即暂住公民符合申领居住证条件的,经暂住地公安派出所受理民警核实,申领人在省内市、县(区)未办理居住证的,经申请可以依照规定申领居住证。首次申领签注的居住证有效期为1年,时间从居住证办理之日起计算。

    二次办证。即变更居住证持有人姓名、性别、出生日期、民族、公民身份证号码项目的,或者证件损坏难以辨认的,或者居住证丢失的,需要换领、补领新居住证的,居住证有效期限从二次办证之日起计算。

    首次申领居住证,免收证件工本费。换领、补领等二次办理居住证的,应当缴纳证件工本费10元。办理签注手续不收取费用。

    (三)分拣发放

    县级公安机关收到居住证后,应于次日分拣发放至受理公安派出所。申请人凭《黑龙江省居住证申领单(凭据)》到居住地公安派出所领取居住证。对逾期未领取的,公安派出所应当及时通知申请人领取居住证。公安派出所发放居住证时,必须在居住证办理系统客户端中的“证件领取”功能下进行居住证领取登记。

    对自受理之日起15日内制作发放居住证。因特殊情况可以延长至30日。

    (四)签注。

    公民在现居住地连续居住的,应当在居住证有效期满前1个月内,到现居住地公安派出所办理签注手续。现居住地公安派出所应重新审核居住证相关证明材料(持证人相关信息发生变化的应当提供补充证明材料),符合规定的,应当当场受理登记并及时到县(区)级公安机关户政(治安)部门,使用专用签注设备对居住地址进行签注。持证人逾期未办理居住证签注手续的,居住证使用功能中止;持证人在逾期1个月之内还可以申请补办签注,签注流程完成后居住证使用功能恢复。该居住证自签注之日起1年内继续有效,居住时间累积计算。

    现居住地址未跨市、县变动的,居住时间累积计算;现居住地址跨市、县变更的,在现居住地公安机关办理暂住登记满半年(即8.39信息系统暂住登记录入时间满半年以上)的,可以申请签注,居住证有效期和居住时间自新的居住地签注之日起重新计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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