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废止)林政规〔2020〕1号林口县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林口县政府投资项目管理办法的通知

发布时间:2020/03/12浏览次数:1195信息来源:财政局

                                                                    时效:废止

               林口县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林口县政府投资项目管理办法的通知

 

各镇人民政府,县政府各直属单位:

    《林口县政府投资项目管理办法》已经县政府17届23次常务会议讨论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林口县人民政府         

                                                 2020年3月12日

 

                              林口县政府投资项目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政府投资项目管理,健全科学、民主的政府投资项目决策和实施程序,加强政府投资全过程监管,提高政府投资效益,根据国务院《政府投资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政府投资项目,是指使用政府财政性资金进行的固定资产投资建设项目。政府财政性资金包括一般公共预算资金、政府性基金、上级财政专项补助资金、债券资金及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财政性资金。

    第三条  本办法主要用于管理下列政府投资项目。

    (一)政府直接出资20万元以上的建设项目(以下简称政府投资项目)和政府指定项目;

    (二)项目建设单位在一个年度内实施多个同类政府投资项目累计达到20万元的;

    (三)代建制政府投资项目(含PPP项目)。


                         第二章  项目决策管理


    第四条  县政府根据县域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结合财政收支状况,规范使用各类政府投资资金,统筹安排政府投资项目,政府投资项目无资金来源的,不予立项或审批。

    第五条  政府投资项目实行储备库制度,按照国家、省市有关要求,县发改局负责建立和管理政府投资项目储备库,编制三年滚动投资计划。未入库项目不予安排政府投资,未纳入三年滚动投资计划的,不得列入年度投资计划。

    项目建设单位依据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中长期规划、行业规划和建设需要,提出需要政府投资的建设项目,填报林口县政府投资项目审批表,报县政府批准同意后,由县发改局纳入政府投资项目储备库。

    县发改局会同县财政局等部门,按照统筹安排、规范使用各类政府资金的原则,对政府投资项目储备库中的项目,区分轻重缓急,编制三年滚动投资计划草案。

    第六条  县发改局会同县财政局,根据下一年度经济社会发展目标、财政建设资金年度预算、建设资金来源和轻重缓急原则,于每年第四季度提出政府投资建设项目资金安排意见和计划草案,报县政府审定后,形成下一年度政府投资项目计划并纳入政府预算。

    第七条  年度投资计划草案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一)年度政府投资项目总个数、投资计划总额度;

    (二)项目名称、项目单位、建设内容、建设规模、建设期限、估算投资、资金来源、年度建设内容、年度计划投资等;

    (三)政府投资项目的前期费用;

    (四)其他应当说明的情况。

    第八条  经研究批准的年度投资计划必须严格执行,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调整。因特殊情况确需调整的,由县发改局会同县财政局提出调整建议,报县政府常务会议审定。


                       第三章  项目实施管理


    第九条  政府投资项目应执行城乡规划、土地管理、环境保护、节能审查、安全生产等法律法规,依法取得施工许可等相关手续,满足国家规定的开工条件后,方可开工建设。

    第十条  项目建设单位按项目审批内容编制项目工程预算,报财政部门进行预算评审,预算未经财政部门评审的,不得进入政府采购或招标程序。

    第十一条  政府投资项目必须严格执行政府采购和招标制度。所有政府投资项目的勘察、设计、施工、监理以及工程建设有关的重要设备、材料等采购,达到政府采购限额标准的,必须进行政府采购,达到招标限额标准的,必须经政府采购备案后进行招标,对未按要求履行政府采购或招标的政府投资项目,取消项目年度投资计划,不予安排资金。

    第十二条 政府投资项目应当严格按照批准的设计文件、施工图纸和施工合同进行建设,项目单位不得擅自扩大建设规模、提高建设标准、增加建设内容和故意漏项、报小建大。

    项目单项工程变更增加金额、工程累计变更增加金额超过合同价款10%以上或金额超过50万元以上,项目建设单位应当及时提出调整方案及资金来源,报县政府主管领导和主要领导审定后,方可进行工程变更。项目建设单位应当及时对项目工程变更进行审查核实,对审查意见承担相关责任。

    因勘察、设计等单位过错,造成工程增加金额超过合同价款10%的或擅自进行设计变更的,经项目建设单位认定后,扣减其收费的30—50%,责成项目建设单位按相关法律法规对责任单位进行处罚并列入黑名单。

    第十三条  项目建设单位应当在项目建成后3个月内完成竣工验收。项目竣工验收合格后,要及时办理竣工财务决算和资产交付使用手续,形成有归属的资产。


                       第四章  项目资金管理


    第十四条  财政部门安排的资金,按县政府批准的年度资金使用计划和工程进度拨付,实行国库集中支付或者实拨到项目专户使用。在项目完成竣工决算前,拨付资金不得超过项目合同价款的80%。

    未按规定履行审批手续和未下达投资计划的项目,不予安排资金。

    第十五条  项目建设单位要建立规范的内控制度,明确项目资金拨付使用管理的审批权限,规范审批流程。

    第十六条  政府投资项目使用县本级资金拨付的执行报告签批制度,使用上级专项资金拨付的执行林口县专项资金申请审批单签批制度。


                       第五章  项目监督管理


    第十七条  发改局负责对政府投资项目计划的执行情况实施监督,并向县政府报告。

    第十八条  财政局负责对政府投资项目的资金、财务活动全过程实施监督,负责组织政府投资项目的绩效评价。

    第十九条  审计局依法对政府投资项目预算的执行情况、决算情况和效益进行审计监督。

    第二十条  项目建设单位要严格按照基本建设程序组织项目实施,对项目提出、前期准备、招标投标、资金使用管理、工程实施、工程进度、工程质量、竣工验收、竣工财务决算、资产移交等进行全程监督,对项目实施过程中出现的问题及时向政府及有关部门报告。

    第二十一条  行业主管部门按照行业分工负责对政府投资项目建设过程及工程质量进行监督,其他有关部门依法履行各自监管职责。


                       第六章  附  则


    第二十二条  本办法执行过程中,如国家、省出台项目管理相关规定有与本办法不一致部分,以国家、省规定为准。

    第二十三条  本办法由县发改局、县财政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四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附件:  附件1林口县政府投资项目审批表.xls

             附件2林口县专项资金申请审批单.xls

 

   原文下载.docx

   文件解读地址:https://www.linkou.gov.cn/view.php?id=58367#viewtop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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