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策解读:《林口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林口县廉租住房租赁补贴方案的通知》

发布时间:2020/12/31浏览次数:10491信息来源:住建局

 

一、起草文件的必要性是什么?

答: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解决城市低收入家庭住房困难问题的若干意见》(国发〔2007〕24号)、《廉租住房保障办法》(建设部2007年第162号令)、《黑龙江省廉租住房保障办法》的文件精神,保证我县廉租住房保障工作科学有序进行,不断增强城市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市场承租住房的能力,把惠民政策落到实处,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方案。

二、所依据的法律、法规、规章和相关政策以及上级机关有关规定是什么?    

答:第三条依据《廉租住房保障办法》第二条制定。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城市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是指城市和县人民政府所在地的镇范围内,家庭收入、住房状况等符合市、县人民政府规定条件的家庭。

第四条依据《廉租住房保障办法》第十六条、第十七条制定。

第十六条  申请廉租住房保障,应当提供下列材料:

(一)家庭收入情况的证明材料;

(二)家庭住房状况的证明材料;

(三)家庭成员身份证和户口簿;

(四)市、县人民政府规定的其他证明材料。

第十七条  申请廉租住房保障,按照下列程序办理:

(一)申请廉租住房保障的家庭,应当由户主向户口所在地街道办事处或者镇人民政府提出书面申请;

(二)街道办事处或者镇人民政府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30日内,就申请人的家庭收入、家庭住房状况是否符合规定条件进行审核,提出初审意见并张榜公布,将初审意见和申请材料一并报送市(区)、县人民政府建设(住房保障)主管部门;

(三)建设(住房保障)主管部门应当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15日内,就申请人的家庭住房状况是否符合规定条件提出审核意见,并将符合条件的申请人的申请材料转同级民政部门;

(四)民政部门应当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15日内,就申请人的家庭收入是否符合规定条件提出审核意见,并反馈同级建设(住房保障)主管部门;

(五)经审核,家庭收入、家庭住房状况符合规定条件的,由建设(住房保障)主管部门予以公示,公示期限为15日;对经公示无异议或者异议不成立的,作为廉租住房保障对象予以登记,书面通知申请人,并向社会公开登记结果。

第五条依据《廉租住房保障办法》第七条制定。

第七条 采取货币补贴方式的,补贴额度按照城市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现住房面积与保障面积标准的差额、每平方米租赁住房补贴标准确定。

每平方米租赁住房补贴标准由市、县人民政府根据当地经济发展水平、市场平均租金、城市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的经济承受能力等因素确定。其中对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家庭,可以按照当地市场平均租金确定租赁住房补贴标准;对其他城市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可以根据收入情况等分类确定租赁住房补贴标准

第六条依据《黑龙江省廉租住房保障办法》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第三十四条制定。

第三十条 根据建设部等九部委颁布的《廉租住房保障办法》(第162号令)规定,城市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隐瞒有关情况或者提供虚假材料申请廉租住房保障的,住房保障主管部门不予受理,并给予警告。

第三十一条 根据建设部等九部委颁布的《廉租住房保障办法》(第162号令)规定,对以欺骗等不正当手段,取得审核同意或者获得廉租住房保障的,由住房保障主管部门给予警告;对已经登记但尚未获得廉租住房保障的,取消其登记;对已经获得廉租住房保障的,责令其退还已领取的租赁住房补贴,或者退出实物配租的住房并按市场价格补交以前房租。

第三十四条 根据建设部等九部委颁布的《廉租住房保障办法》(第162号令)规定,违反本办法规定,住房保障主管部门及有关部门工作人员或者市、县人民政府确定的实施机构的工作人员,在廉租住房保障工作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三、拟解决的主要问题以及采取的主要措施是什么?

答:县政府筹集廉租住房租赁补贴资金,发放给符合条件的保障家庭,切实解决城市低保家庭住房困难问题,经县政府同意,制定并拟下发《林口县廉租住房租赁补贴方案》。

政策文件:https://www.linkou.gov.cn/view.php?id=60780#viewtop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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