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办婚姻介绍所的设立
时间: 2012/02/08 来源: 信息中心 点击数:17599

 

 

 

[审批依据]

    《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件》(1998年国务院子第251号令)|《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暂行办法》(1998年民政部第18号令)

[审批条件]

    符合《条例》规定的名称和组织机构|有与其业务活动相适应的从业人员证明|必要的场所证明|有与其业务活动相适应的财产验资报告|设立申请

[办理程序]

    社会事务科受理,科长初审,主管副局长审批,回复

[承诺时限]

    15天

[收费依据]

    根据国家计委、财政部《关于核定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收费标准有关问题的通知》(计价费[1999]2115号)规定,登记费每件100元

[收费标准]

    100元

    材料名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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