林口县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指挥部第41号通告
时间: 2021/01/21 来源: 管理员 点击数:3302

  为持续做好全县新型冠状病毒疫情防控工作,有效遏制疫情风险,充分调动广大群众参与疫情防控的积极性,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条例》等规定,经县防指研究决定,在疫情期间对提供有效疫情防控线索者进行奖励,现将有关要求通告如下:
  一、举报奖励范围
  1.违反隔离、治疗和居家健康监测等相关规定,擅自离开隔离区域,出入公共场所,传播疫情,危害公共安全的行为。
  2.隐瞒、谎报病情、旅居史、密切接触史等信息的行为。
  3.未提前3天主动向社区(村)报备的中高风险地区、疫区低风险地区、境外来(返)林人员,应进行隔离管控但私自外出的行为。
  4.违反聚集性活动有关规定,举办酒席、节庆、大型促销、培训等活动,以及未按疫情防控相关要求进行聚餐、聚会等行为。
  5.未提前3天主动向社区(村)报备的外来返乡人员。
  6.发现持有“龙江健康码”显示“黄码”“红码”人员,没有阻拦报告的行为。
  7.私自接纳容纳或帮助隐瞒以上行为者。
  二、举报方式
  1.可拨打“110”进行举报。
  2.举报人应如实提供本人姓名、身份信息等情况,以及举报对象姓名、现居住地址等详细情况。
  3.接到举报后,县公安局要立即对举报情况进行核实,并将核实情况及时反馈至县防指办。
  三、举报奖励办法
  1.举报线索查证属实的,对举报奖励范围中的1-4项,每条线索奖励500元;5-7项,每条线索奖励200元;具有重大贡献的关键信息(如查证为疑似病例、确诊病例),奖励人民币1000元。
  2.多个举报人分别举报同一对象的,只奖励首个举报人,不重复给予奖励。
  四、其他
  1.对举报人的个人信息予以严格保密。
  2.对恶意举报、诬陷他人的行为,一经查实,将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3.被举报事件查证属实的,公安机关将依法追究被举报人员责任。
  4.本通告自发布之日起施行。未尽事宜,由林口县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指挥部办公室负责解释。

林口县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
肺炎疫情防控指挥部
2021年1月2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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