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本单位行为,保证公益性和非营利性方向,确保公益目标的实现,根据党章和其他党内法规、国家法律法规和《事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事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等有关规定,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 本单位名称是林口县职业教育中心学校。 第三条 本单位住所是黑龙江省林口县一中路原第一中学旧址。 第四条 本单位按照公益二类事业单位管理。 第五条 本单位经费来源是财政全额预算拨款。 第六条 本单位开办资金为人民币528万元。 第七条 本单位的举办单位是林口县教育体育局。 第八条 本单位的领导体制是实行党委领导下的行政领导人负责制 。 第九条 本单位的登记管理机关是林口县登记管理局。 第二章 宗旨和业务范围 第十条 本单位的宗旨是培训高中学历技术、应用人才、提高社会职业素质、负责文秘、财会、计算机、汽修、服装、美术装潢等专业。高中学历教育、相关职业培训。 第十一条 本单位的主要职责是:发展壮大我县职业教育规模;整合教育资源;实现优势互补,提高办学水平和办学效益。 第十二条 本单位的业务范围包括: 培训高中学历技术、应用人才,提高社会职业素质,负责文秘、财会、计算机、汽修、服装、美术装潢等专业,高中学历教育以及相关职业培训。 第三章 党的领导 第十三条 本单位党组织的设置形式是党支部。 第十四条 本单位党支部发挥发挥领导核心作用,统一领导本单位工作,同时保证行政领导人充分行使职权作用。紧密围绕党的基本路线,结合本单位的工作任务,充分发挥党委的政治优势、思想优势和组织优势,促进事业发展。 第十五条 按照党章和其他党内法规的有关规定,本单位党支部的职权范围和议事规则: (一)职权范围: 教育党员、管理党员、监督党员; 组织群众、宣传群众、服务群众。 (二)议事规则: 发扬民主、坚持民主集中制的原则。 第十六条 本单位的党务工作机构是组织委员、宣传委员、纪检委员。 第十七条 党务经费保障按照党章和其他党内法规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四章 举办单位 第十八条 举办单位的权利和义务: (一)提出本单位的机构编制事项; (二)组建本单位管理层; (三)提名或任免本单位的行政负责人及其他主要管理人员。 (四)批准管理层工作报告; (五)监督本单位运行; (六)组织指导本单位制定章程草案(修订案),负责审核本单位章程草案及修订案; (七)本单位终止时,负责指导本单位依法开展清算、办理事业单位法人注销登记,并按照有关规定做好本单位的人员、资产和债权债务处置工作; (八)行使法律法规规定的举办单位权利。 第五章 管理层 第十九条 本单位管理层由校长和副校长组成,是本单位的行政执行机构。管理层实行校长负责制。 第二十条 管理层履行下列职责: (一)接受党的领导,贯彻执行党的政策方针和决策部署; (二)拟定和实施年度工作计划等日常业务管理; (三)编制并组织实施经费预算等财务资产管理; (四)工作人员管理; (五)定期向党组织和举办单位汇报工作; (六)负责筹建章程起草(修订)组织,拟制本单位章程草案(修订案); (七)建立健全各项内部管理制度; (八)完成举办单位交办的各项任务; (九)本单位终止时,负责依法开展清算、办理事业单位法人注销登记; (十)举办单位赋予的其他职权。 第二十一条 本单位校长、副校长的产生方式为县委任免;其他主要管理人员的产生方式为局党组任免。 第二十二条 校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全面负责本单位业务工作; (二)管理本单位的日常事务; (三)负责本单位的人事、财务、资产等日常管理; (四)按照党组织的有关决策部署主持开展工作; (五)法律法规和本章程规定的其他职责。 第二十三条 校长作为拟任法定代表人人选,经登记管理机关核准登记后,取得本单位法定代表人资格。 第二十四条 本单位设置下列内设机构:办公室;教务处;政教处;总务处;招生就业处。
第六章 服务对象 第二十五条 服务对象享有下列权利: 学生享有公平接受学习教育的权利; 学生享有申请助学金或助学贷款的权利。 第二十六条 服务对象应履行下列义务: 学生应履行尊敬师长、努力学习、完成规定学业的义务; 学生应履行珍惜和维护学校名誉、维护学校利益的义务; 学生应履行遵守学习学生管理规定和学生行为规范的义务。 第二十七条 服务对象可以通过下列途径和方式对本单位在促进公益服务提供质量和效率提升等方面提出意见建议: 学生可以通过投诉、举报、提出意见建议等方式维护自身权益,促进本单位的公益服务质量和效率的提升。 第二十八条 政教处是本单位举报、投诉和意见建议的受理机构,并按下列程序开展工作: 学校通过设立意见箱、征集意见栏等方式定期收集信息; 学校设立学生会、团委、班委会等组织机构征集学生的意见; 学校受理机构将意见汇总后根据实际情况进行受理。 第七章 资产的管理和使用 第二十九条 本单位资产包括举办单位授予本单位自主支配的财产和本单位的自有财产,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规定运用本单位资产组织收入形成的资产,接受捐赠、资助和其他合法途径获得的资产等,其表现形式为流动资产、固定资产、在建工程、无形资产和对外投资等。 第三十条 本单位的合法资产受法律保护,任何单位、个人不得侵占、私分、挪用。 第三十一条 本单位按照依法依规、集约高效、保障事业发展需要的原则科学合理配置资产,在管理权限内自主管理和使用国有资产,提高使用效益。 第三十二条 本单位的经费使用应当符合国家法律法规规定,符合本单位的宗旨和业务范围。 第三十三条 本单位执行国家统一的事业单位会计制度,依法接受税务、财政、审计等主管部门监督。 第三十四条 本单位财务人员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和会计制度的规定配备、管理。 第三十五条 本单位的人员(包括在编人员、离退休人员和聘用人员)工资、社保、福利待遇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第三十六条 本单位接受的捐赠、资助(含资金、有形资产等)的原则是 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坚持自愿无偿的原则,符合公益的原则; 不得损害公共利益和公民的合法权益的原则; 不得接受附有影响公平竞争条件的捐赠资助的原则; 不得将接受捐赠资助与采购商品(服务)挂钩的原则; 不得以任何形式索要、摊派或者变相摊派的原则。 本单位接受的捐赠、资助的使用方法,按照资产管理等有关规定执行。 第三十七条 本单位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规定,严格执行内部审计监督。 第三十八条 校长离任前,应当进行经济责任审计。 第八章 信息披露 第三十九条 本单位承诺按照党内法规、国家法律法规和事业单位登记管理等有关规定,真实、完整、及时地披露以下信息: (一)本单位章程,自章程核准(备案)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在林口县教育体育局的信息平台发布章程正式文本; (二)本单位年度报告,应当于每年1月1日至3月31日向登记管理机关报送,并在“中共牡丹江市委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门户网站和“牡丹江事业单位在线”网站年度报告公示栏目分别向社会公示。 第九章 终止和剩余资产处理 第四十条 本单位有以下情形之一,应当终止: (一)转为行政机关、群众团体、企业等机构或其内设机构; (二)因合并、分立撤销; (三)直接撤销; (四)法律规定的应当注销登记的其他情况; (五)出现其他依法应当终止的情形。 第四十一条 本单位终止程序应当按照机构编制管理有关规定执行。经批准终止后,按照事业单位登记管理有关规定办理注销登记。 第四十二条 本单位在申请注销登记前,在举办单位指导下,成立清算组织,发布“拟申请注销登记公告”,开展清算工作。清算期间不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 本单位如因合并、分立而撤销时,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规定不开展清算工作。 第四十三条 清算工作结束,形成清算报告,经林口县教育体育局审查同意后,向登记管理机关申请注销登记。 本单位如因合并、分立而撤销时,按照有关规定向登记管理机关申请简易注销登记。 第四十四条 本单位终止后的剩余资产,在林口县教育体育局和有关机关的监督下,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和本章程进行处置。 第十章 章程修改 第四十五条 本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修改章程: (一)章程规定的事项与修改后的党章和其他党内法规,国家法律法规等规定不符的; (二)章程内容与实际情况不符的; (三)林口县教育体育局认为应当修改章程的其他情形。 第四十六条 本章程修改案经校委会会议审议,报林口县教育体育局审查同意后,报登记管理机关核准备案。涉及事业单位法人登记事项的,须向登记管理机关申请变更登记。 第十一章 附则 第四十七条 本章程经2021年4月12日校委会会议审议通过。 第四十八条 本章程内容如与党章和其他党内法规,国家法律、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和事业单位登记管理及其他有关规定相抵触时,应以相关规定为准。 第四十九条 本章程的解释权属于本单位及林口县教育体育局。
第五十条 本章程自事业单位登记管理机关核准(备案)之日起生效。
林口县职业教育中心学校 林口县教育体育局 2021年4月1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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