林口县医疗保险经办政务服务事项办事指南
时间: 2022/03/25 来源: 医疗保障局 点击数:8151

林口县医疗保险经办政务服务事项办事指南
主项 主项编码 子项序号 子项 子项编码 办理材料 办理地点 咨询电话 办理时限 办理环节 设定依据 行使
层级
服务对象 备注
一、基本医疗保险参保和变更登记 00203600100Y 1 单位参保登记 002036001001 1.统一社会信用代码证书或单位批准成立的文件
2.《基本医疗保险单位参保信息登记表》(加盖单位公章)
林口县 人民办事服务大厅一楼西侧医保对公业务 21、22号窗口 0453-3536066 即时办结 申请—受理—审核—办结 1.《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 (主席令第35号)第五十七条。
2.《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 (主席令第35号)第五十八条。
3.《香港澳门台湾居民在内地(大陆)参加社会保险暂行办法》(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国家医保局令第41号)第二条。
4.《香港澳门台湾居民在内地(大陆)参加社会保险暂行办法》(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国家医保局令第41号)第三条。
5.《香港澳门台湾居民在内地(大陆)参加社会保险暂行办法》(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国家医保局令第41号)第四条。
6.《香港澳门台湾居民在内地(大陆)参加社会保险暂行办法》(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国家医保局令第41号)第十四条。
7.《在中国境内就业的外国人参加社会保险暂行办法》(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令第16号)第三条。
8.《在中国境内就业的外国人参加社会保险暂行办法》(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令第16号)第四条。
省市县 自然人、企业法人、事业法人、社会组织法人、非法人企业、行政机关、其他组织 1.参保登记含新参保、暂停参保、注销登记、单位拆分、合并、分立等相关内容。
2.有条件的地区可通过查询市场监管部门“五证合一”数据获取信息并即时办结。
2 职工参保登记 002036001002 1.在职职工:
①《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参保登记表》(含增加、中断、恢复、终止、在职转退休)(加盖单位公章)
②参保人员有效身份证件复印件
2.灵活就业人员:
①有效身份证件
②《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参保登记表》
林口县 人民办事服务中心一楼西侧医保业务 办理窗口:灵活就业15、16、17、19、20号;单位职工21、22号 0453-3536066 即时办结 申请—受理—审核—办结 省市县 自然人、企业法人、事业法人、社会组织法人、非法人企业、行政机关、其他组织 1.特殊人群还需提供:①港澳台人员参加在职职工医保,港澳居民来往内地通行证或港澳台居民居住证、建立劳动关系的证明。②外国人参加在职职工医保,外国人就业证件及居留证件,或外国人永久居留证。③出国定居,护照或永久居留证。④在职转退休,退休审批材料。
2.有效身份证件包括身份证、居住证、户口簿、护照、港澳居民来往内地通行证、港澳台居民居住证、外国人永久居留证(下同)。
3.委托办理的,应提供委托人及代理人身份证件原件及委托人授权委托书(下同)
3 城乡居民参保登记 002036001003 1、本地户籍:有效身份证件
2、为新生儿办理参保登记:出生证明、户口本
3、非本地户籍:居住证
林口县 人民办事服务中心一楼西侧 医保局综合窗口15、16、17、19、20号 0453-3521766 即时办结 申请—受理—审核—办结 1.《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 (主席令第35号)第二十五条。
2.《香港澳门台湾居民在内地(大陆)参加社会保险暂行办法》(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国家医保局令第41号)第二条。
3.《香港澳门台湾居民在内地(大陆)参加社会保险暂行办法》(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国家医保局令第41号)第三条。
4.《香港澳门台湾居民在内地(大陆)参加社会保险暂行办法》(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国家医保局令第41号)第四条。
5.《香港澳门台湾居民在内地(大陆)参加社会保险暂行办法》(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国家医保局令第41号)第十四条。
6.《香港澳门台湾居民在内地(大陆)参加社会保险暂行办法》(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国家医保局令第41号)第二条、第三条、第四条、第十四条。
7.《关于印发<外国人在中国永久居留享有相关待遇的办法>的通知》(人社部发〔2012〕53号)第九条。
市县 自然人 特殊人群还需提供:
1.非本地户籍人员参保登记需持居住证
2.办理新生儿参保登记需持有出生证明
一、基本医疗保险参保和变更登记 00203600100Y 4 单位参保信息变更登记 002036001004 《基本医疗保险参保单位信息变更登记表》(加盖单位公章) 林口县 人民办事服务大厅一楼西侧医保对公业务 21、22号窗口 0453-3536066 即时办结 申请—受理—审核—办结 1.《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 (主席令第35号)第八条。
2.《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 (主席令第35号)第五十七条。
3.《社会保险费征缴暂行条例》(国务院令第259号)第九条。
省市县 自然人、企业法人、事业法人、社会组织法人、非法人企业、行政机关、其他组织 变更统一社会信用代码、法定代表人等关键信息的可要求提供必要的对应辅助材料。
5 职工参保信息变更登记 002036001005 1.医保电子凭证或有效身份证件或社保卡
2.《基本医疗保险职工参保信息变更登记表》(关键信息变更加盖单位公章)
林口县 人民办事服务中心一楼西侧医保业务 办理窗口:灵活就业15、16、17、19、20号;单位职工21、22号 0453-3536066 即时办结 申请—受理—审核—办结 省市县 自然人、企业法人、事业法人、社会组织法人、非法人企业、行政机关、其他组织 变更姓名、性别、身份证号、出生日期等关键信息的可要求提供必要的对应辅助材料。
6 城乡居民参保信息变更登记 002036001006 医保电子凭证或有效身份证件或社保卡
林口县 人民办事服务中心一楼西侧 医保局综合窗口15、16、17、19、20号 0453-3521766 即时办结 申请—受理—审核—办结 市县 自然人
二、基本医疗保险参保信息查询和个人账户一次性支取 00203600200Y 7 参保单位参保信息查询 002036002001 单位有效证明文件 林口县 人民办事服务大厅一楼西侧医保对公业务 21、22号窗口 0453-3536066 即时办结 申请—受理—办结 1.《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主席令第35号)第七十四条。
2.《社会保险费征缴暂行条例》(国务院令第259号)第十六条。
省市县 企业法人、事业法人、社会组织法人、非法人企业、行政机关、其他组织 单位有效证明文件可包括其中之一:统一社会信用代码证书、《出具参保凭证申请单》(加盖单位公章)、介绍信。
8 参保人员参保信息查询 002036002002 医保电子凭证或有效身份证件或社保卡 林口县 人民办事服务中心一楼西侧 医保局综合窗口15、16、17、19、20号 0453-3521766 即时办结 申请—受理—办结 省市县 自然人  
9 参保人员个人账户一次性支取 002036002003 1、死亡证明(适用于死亡人员个人账户的申领)
2、医保电子凭证或有效身份证件或实体社会保障卡
3、解除劳动关系证明(适用于因解除劳动关系终止参保关系职工个人账户的申领)
林口县 人民办事服务中心一楼西侧 医保局综合窗口15、16、17、19、20号 0453-3527166 不超过15个工作日 申请—受理—审核—拨付—办结 1.《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主席令第35号)第十四条。
2.《国务院关于建立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制度的决定(国发〔1998〕44号) 第四条。
3.《香港澳门台湾居民在内地(大陆)参加社会保险暂行办法》(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国家医保局令第41号)第七条。
4.《在中国境内就业的外国人参加社会保险暂行办法》(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令第16号)第五条。
5.《在中国境内就业的外国人参加社会保险暂行办法》(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令第16号)第六条。
省市县 自然人、企业法人、事业法人、社会组织法人、非法人企业、行政机关、其他组织 1.因死亡支取的提供继承人身份证、银行卡账户信息,通过数据共享无法查询死亡信息的应提供个人承诺书。
2.主动放弃参加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的,需提供主动放弃基本医保关系的情况说明。
三、基本医疗保险关系转移接续 00203600300Y 10 出具《参保凭证》 002036003001 医保电子凭证或有效身份证件或社保卡 林口县 人民办事服务中心一楼西侧 医保局综合窗口15、16、17、19、20、21、22号 0453-3527166 即时办结 申请—受理—审核—办结 《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主席令第35号)第三十二条。 省市县 自然人、企业法人、事业法人、社会组织法人、非法人企业、行政机关、其他组织 由转出地经办机构受理。
11 转移接续手续办理 002036003002 1.医保电子凭证或有效身份证件或社保卡
2.《参保凭证》(含电子《参保凭证》)
3.《基本医疗保险关系转移接续申请表》
林口县 人民办事服务中心一楼西侧 医保局综合窗口15、16、17、19、20号 0453-3527166 不超过20个工作日 申请—受理—审核—办结 省市县 自然人、企业法人、事业法人、社会组织法人、非法人企业、行政机关、其他组织 1.由转入地经办机构受理并负责办结。
2.转入地经办机构应在受理后5个工作日内生成并发出《联系函》。
3.转出地经办机构收到《联系函》后10个工作日内生成、发出《信息表》并划转资金。
4.转入地经办机构收到《信息表》和转移资金后应在5个工作日内办结。
5.有条件的可通过平台、网络、APP、电话等方式进行信息传递。
四、基本医疗保险参保人员异地就医备案 00203600400Y 12 异地安置退休人员备案 002036004001 1.医保电子凭证或有效身份证件或社保卡
2.备案表
3.居住证明或个人承诺书
林口县 人民办事服务中心一楼西侧 医保局综合窗口15、16、17、19、20号 0453-3527166 即时办结 申请—受理—审核—办结 1.《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 财政部关于做好基本医疗保险跨省异地就医住院医疗费用直接结算工作的通知》(人社部发〔2016〕120号);
2.《国家医保局 财政部关于切实做好2019年跨省异地就医住院费用直接结算工作的通知》(医保发〔2019〕33号 );
3.《关于建立基本医疗保险跨省异地就医结算业务协同管理工作机制的通知》(医保办发〔2019〕33号)
省市县 自然人、企业法人、事业法人、社会组织法人、非法人企业、行政机关、其他组织 1.有条件的地区可采用电话、网络、APP等“不见面”备案。
2.办理更改、暂停、恢复和终止的只需医保电子凭证或有效身份证件。
3.异地工作证明材料可包括其中之一:参保地工作单位派出证明、异地工作单位证明、工作合同。
13 异地长期居住人员备案 002036004002 1.医保电子凭证或有效身份证件或社保卡
2.备案表
3.居住证明或个人承诺书
林口县人民办事服务中心一楼西侧 医保局综合窗口15、16、17、19、20号 0453-3527166 即时办结 申请—受理—审核—办结 省市县 自然人、企业法人、事业法人、社会组织法人、非法人企业、行政机关、其他组织
14 常驻异地工作人员备案 002036004003 1.医保电子凭证或有效身份证件或社保卡
2.备案表
3.异地工作证明材料或个人承诺书
林口县人民办事服务中心一楼西侧 医保局综合窗口15、16、17、19、20号 0453-3527166 即时办结 申请—受理—审核—办结 省市县 自然人、企业法人、事业法人、社会组织法人、非法人企业、行政机关、其他组织
15 异地转诊人员备案 002036004004 备案表
(定点医疗机构直接办理备案,材料由定点医疗机构提供)
林口县人民办事服务中心一楼西侧 医保局综合窗口15、16、17、19、20号 0453-3527166 即时办结 申请—受理—审核—办结 省市县 自然人、企业法人、事业法人、社会组织法人、非法人企业、行政机关、其他组织
五、基本医疗保险参保人员享受门诊慢特病病种待遇认定 002036005000 16 基本医疗保险参保人员享受门诊慢特病病种待遇认定 002036005000 1.医保电子凭证或有效身份证件或社保卡
2.《门诊慢特病病种待遇认定申请表》
3.诊断书
4.病历复印件
林口县文政大街西段500号 县医院医保科 0453-5938117 不超过20个工作日
申请—受理—审核—办结 《关于妥善解决医疗保险制度改革有关问题的指导意见》(劳社厅发〔2002〕8号)第十九条。 省市县 自然人、企业法人、事业法人、社会组织法人、非法人企业、行政机关、其他组织 地方要将门诊慢特病病种待遇认定下沉到符合要求的定点医疗机构,由定点医疗机构“一站式”受理,经办机构对医疗机构认定情况进行有效监管。
六、基本医疗保险参保人员医疗费用手工(零星)报销 00203600600Y 17 门诊费用报销 002036006001 1.医保电子凭证或有效身份证件或社保卡
2.医院收费票据
3.门急诊费用清单
4.病历复印件(特殊报销提供)
5.诊断证明(急诊提供)
6.银行卡号(社保卡未绑定金融功能的,首次报销或银行卡变更时提供)
林口县 人民办事服务中心一楼西侧医保局综合窗口 15、16、17、19、20号 0453-3527166 不超过20个工作日 申请—受理—审核—拨付—办结 1.《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主席令第35号)第二十八条。
2.《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主席令第35号)第三十条。
省市县 自然人、企业法人、事业法人、社会组织法人、非法人企业、行政机关、其他组织 1.地方需增加其他材料必须事前公示,并一次性告知。
2.意外伤害就医的应提供交警事故认定书、法院判决书、调解协议书等公检法部门出具的相关证明材料复印件一份,无法提供的应填写个人承诺书。

18 住院费用报销 002036006002 1.医保电子凭证或有效身份证件或社保卡
2.医院收费票据
3.住院费用清单
4.病历复印件(特殊报销提供)
5.诊断证明
6.银行卡号(社保卡未绑定金融功能的,首次报销或银行卡变更时提供)
林口县 人民办事服务中心一楼西侧医保局综合窗口 15、16、17、19、20号 0453-3527166 不超过20个工作日 申请—受理—审核—拨付—办结 省市县 自然人、企业法人、事业法人、社会组织法人、非法人企业、行政机关、其他组织
七、生育保险待遇核准支付 00203600700Y 19 产前检查费支付 002036007001 1.医保电子凭证或有效身份证件或社保卡
2.医院收费票据
3.费用清单
4.诊断证明
林口县 人民办事服务中心一楼西侧医保局综合窗口 15、16、17、19、20号 0453-3527166 不超过20个工作日 申请—受理—审核—拨付—办结 《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主席令第35号)第五十四条。 省市县 自然人、企业法人、事业法人、社会组织法人、非法人企业、行政机关、其他组织 1.合并支付的一次性提供材料。
2.加强部门间数据共享,相互提供证明材料。如医疗保障经办业务平台无法通过其他部门获得出生医学证明等,由办理人提供;如无法提供的,需提供个人承诺书。
20 生育医疗费支付 002036007002 1.医保电子凭证或有效身份证件或社保卡
2.医院收费票据
3.费用清单
4.病历资料
5.出生证明复印件
林口县 人民办事服务中心一楼西侧医保局综合窗口 15、16、17、19、20号 0453-3527166 不超过20个工作日 申请—受理—审核—拨付--办结 省市县 自然人、企业法人、事业法人、社会组织法人、非法人企业、行政机关、其他组织
21 计划生育医疗费支付 002036007003 1.医保电子凭证或有效身份证件或社保卡
2.医院收费票据
3.费用清单
4.病历资料
林口县 人民办事服务中心一楼西侧医保局综合窗口 15、16、17、19、20号 0453-3527166 不超过20个工作日 申请—受理—审核—拨付—办结 省市县 自然人、企业法人、事业法人、社会组织法人、非法人企业、行政机关、其他组织
22 生育津贴支付 002036007004
1、 医保电子凭证或有效身份证件或实体社会保障卡
2、病历复印件
3、费用清单
4. 医院收费票据
黑龙江省牡丹江市林口县 人民办事服务中心一楼西侧医保局综合窗口 15、16、17、19、20号 0453-3527166 不超过20个工作日 申请—受理—审核—拨付—办结 省市县 自然人、企业法人、事业法人、社会组织法人、非法人企业、行政机关、其他组织
八、医疗救助对象待遇核准支付 00203600800Y 23 符合资助条件的救助对象参加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个人缴费补贴 002036008001 1.救助对象身份证明
2.个人缴纳基本医保参保费用有效凭证
林口县 人民办事服务中心一楼西侧医保局综合窗口 15、16、17、19、20号 0453-3527166 不超过15个工作日 申请--受理--审核--拨付—办结 《社会救助暂行办法》(国务院令第649号) 第二十九条。 市县 自然人 1.与其他费用合并支付的一次性提供材料。
2.有条件的地区可通过与相关部门联网实时推送救助对象身份信息。
3.符合救助条件但未经认定的应提供《个人家庭经济状况核查委托授权书》由相关部门认定后进行报销。
24 医疗救助对象手工(零星)报销 002036008002 1.医保电子凭证或有效身份证件或社保卡
2.基本医保、大病保险报销后的结算单、定点医疗机构处方底方或定点药店购药发票
3.费用清单
4、银行卡或存折
林口县 人民办事服务中心一楼西侧医保局综合窗口 15、16、17、19、20号 0453-3527166 不超过30个工作日 申请--受理--审核--拨付—办结 1.《城乡医疗救助基金管理办法》(财社〔2013〕217号)第十一条。
2.《黑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黑龙江省城乡医疗救助暂行办法的通知》第八条。
3.《切实提高建档立卡贫困人口医疗保障救助水平实施方案》(黑人社规〔2017〕15号)。
市县 自然人
九、医药机构申请定点协议管理 00203600900Y 25 医疗机构申请定点协议管理 002036009001 1、《新增定点医疗机构申请表》
2、省直定点医疗机构、定点药店银行账号统计表
林口县 迎宾路326号林口县医疗保障局 六楼综合业务室 0453-3536334 30个工作日(特殊情况不能超3个月) 申请—受理—验收—签订协议—办结 《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主席令第35号)第三十一条。
省市县 企业法人、事业法人 20个工作日内进行实地验址,验址结束后,5个工作日在医保信息系统为医疗机构建立机构信息,协议签订后5个工作日,开通医保服务网络。
26 零售药店申请定点协议管理 002036009002 1、省直定点医疗机构、定点药店银行账号统计表(说明)
2、《黑龙江省直新增定点零售药店申请表》(说明)
林口县迎宾路326号林口县医疗保障局 六楼综合业务室 0453-3536334 30个工作日(特殊情况不能超3个月) 申请—受理—验收—签订协议—办结 省市县 企业法人 20个工作日内进行实地验址,验址结束后,5个工作日在医保信息系统为医疗机构建立机构信息,协议签订后5个工作日,开通医保服务网络。
十、定点医药机构费用结算 00203601000Y 27 基本医疗保险定点医疗机构费用结算 002036010001 林口县人民办事服务中心一楼西侧医保局 106室 0453-3527566 不超过30个工作日 申请—受理—审核—拨付—办结 《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主席令第35号)第三十一条。 省市县 企业法人、事业法人 经办机构依据医保系统传输的垫付费用数据进行结算。
28 基本医疗保险定点零售药店费用结算 002036010002 林口县人民办事服务中心一楼西侧医保局 106室 0453-3527566 不超过30个工作日 申请—受理—审核—拨付—办结 《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主席令第35号)第二十九条。 省市县 企业法人
十一、城镇职工医疗保险、生育保险缴费基数核定   29 城镇职工医疗保险、生育保险缴费基数核定   1.单位申报医疗保险、生育保险缴费基数说明
2.参保单位职工的上年工资表
3.年工资总额申报明细表(电子)
4.上年度单位财务决算报表(劳动工资统计年报)
林口县人民办事服务大厅一楼西侧医保对公业务 21、22号窗口 0453-3536066 5个工作日 申请—受理—审核—办结 1.国务院《社会保险费征缴暂行条例》(国务院令第259号)第十条。
2.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社会保险费申报缴纳管理规定》(2013年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令第20号)第三条。
省市县 自然人、企业法人、事业法人、社会组织法人、非法人企业、行政机关、其他组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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