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税务总局办公厅关于明确2023年度申报纳税期限的通知
时间: 2023/01/10 来源: 税务局 点击数:718

税总办征科函〔2022〕245号

国家税务总局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税务局,国家税务总局驻各地特派员办事处: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第一百零九条规定,结合《国务院办公厅关于2023年部分节假日安排的通知》(国办发明电〔2022〕16号)要求,现将实行每月或者每季度期满后15日内申报纳税的各税种2023年度具体申报纳税期限明确如下,请各地税务机关及时告知纳税人。
    一、2月、3月、6月、8月、9月、11月、12月申报纳税期限分别截至当月15日。
    二、1月15日为星期日,申报纳税期限顺延至1月16日。
    三、4月15日为星期六,申报纳税期限顺延至4月17日。
    四、5月1日至3日放假3天,申报纳税期限顺延至5月18日。
    五、7月15日为星期六,申报纳税期限顺至7月17日。
    六、10月1日至6日放假6天,申报纳税期限顺延至10月23日。
    各地遇到特殊情况需要调整申报纳税期限的,应当提前上报国家税务总局(征管科技司)备案。

 

国家税务总局办公厅
2022年12月27日

 

来源:国家税务总局林口县税务局
撰稿:蒋昌宁
校对:隋  欢
一审:蒋昌宁
二审:王加冕
三审:周永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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