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龙江省实际种粮农民一次性补贴资金实施方案

发布时间:2023/07/04浏览次数:957信息来源:农业农村局

黑龙江省实际种粮农民一次性补贴资金实施方案

    为落实好实际种粮农民一次性补贴政策,根据《财政部关于下达实际种粮农民一次性补贴资金预算的通知》(财农〔2023〕17号)要求,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指导思想

    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党的二十大和二十届一中、二中全会精神,认真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和省委、省政府决策部署,应对农资价格上涨对实际种粮农民增支影响,释放支持粮食生产的积极信号,保障农民种粮收益,稳定种粮农民收入,在更高水平上保障国家粮食安全。

    二、补贴对象、标准及依据

    (一)补贴对象。一次性补贴发放对象为实际种粮农民,具体包括利用自有承包地种粮的农民,以及流转土地种粮的大户、家庭农场、农民合作社、农业企业等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对于开展粮食耕种收全程社会化服务的个人和组织,可根据服务双方合同(协议)约定,原则上应补给承担农资价格上涨成本的生产者。对于流转土地种粮的个人和组织,根据签订的流转合同(协议),确定补贴发放对象。

    (二)补贴依据。以2023年我省三大作物合法实际种植面积作为补贴依据。三大作物合法实际种植面积主要指拥有与村集体、乡级以上政府或有关单位(林业局、地方农牧场等)签订的土地承包、承租或开发使用合同,且用途为非林地、非草原、非湿地的耕地上实际种植玉米、大豆和稻谷的面积。按照《财政部、国家发展改革委、农业农村部关于进一步加强目标价格补贴资金管理的通知》(财建〔2023〕47号),由农业农村等部门对补贴面积等申报材料进行审查后向财政部门提出审核意见。

    (三)补贴标准。根据资金额度,结合我省玉米、大豆和稻谷合法实际种植面积,确定每亩补助标准为12元。

    三、有关要求

    (一)加强组织领导。按照粮食安全党政同责要求,实行本地人民政府负总责。各市县人民政府要切实加强统筹协调,建立健全财政、农业农村等部门分工负责的工作机制,抓紧制定实施方案,层层压实责任,做好补贴发放工作。省级相关部门和市县层面各负其责、形成合力,共同抓好落实。

    (二)规范发放流程。各市县要制定补贴审核、发放、公开公示等环节的操作规范,强化补贴资金的审核和监管。要充分利用运用现代化信息技术手段,利用现有相关补贴发放基础数据精准识别实际种粮农民。要严格落实补贴公开公示要求,通过多种形式公开公示补贴政策以及资金发放情况。到户的补贴发放情况应在本村(农场)进行公示,接受社会和群众监督,提高资金使用的透明度。要采取“一卡(折)通”直接发放补贴,及时将补贴资金发放到实际种粮农民手中。

    (三)强化资金监管。各市县要进一步强化管理,加大监管力度,掌握补贴资金发放情况,及时发现并纠正补贴发放中存在的问题。对于骗取、套取、挤占、挪用或违规发放等行为,要依法依规严肃处理。

    (四)做好政策宣传。向种粮农民发放一次性补贴事关农民群众切身利益,涉及面广,各市县要高度重视,做好政策宣传和解读,重点明确此次补贴为一次性补贴,补贴对象为实际种植粮食的生产者,补贴目的为稳定农民收入。要引导基层干部特别是乡村一级干部,准确把握补贴的政策目标和管理要求。

    (五)做好资金清算。待2023年玉米、大豆和稻谷三大作物合法实际种植面积核准后,由县级财政部门会同同级农业部门按照2023年三大作物合法种植面积发放,省级财政根据各市县补贴实际发放资金数据实清算。

    (六)及时上报情况。各市县要抓紧组织开展补贴资金发放工作,务必于5月31日前发放完毕。各县(市)补贴发放完毕后, 要将补贴发放情况报告(包括补贴地区、补贴对象、补贴面积、补贴金额、发放银行以及兑付时间等)和2023年实际种粮农民一次性种粮补贴资金发放情况统计表上报所属市(地),各市(地)审核汇总后于6月10日前统一上报至省财政。

 

 

黑龙江省财政厅

黑龙江省农业农村厅

2023年5月25日

 

来源:县农业农村局

撰稿:迟静远   

校对:张宪欢   

一审:高  雪

二审:迟静远    

三审:张贤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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