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调整基本医疗保险有关政策的通知
各县 (市)区医疗保障局、财政局: 根据《黑龙江省医疗保障局 黑龙江省财政厅关于建立黑龙江省医疗保障待遇清单制度的实施意见》(黑医保发〔2021〕37号)和《关于做好2023年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障工作的通知》(黑医保发〔2023〕53号)精神,结合我市实际,现将调整基本医疗保险有关政策通知如下: 一、提高居民基本医保乙类费用纳入比例 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以下简称“居民基本医保”)药品目录、诊疗项目目录、医疗服务设施标准中的乙类费用纳入医保基金支付范围的比例提高到85%。 二、提高居民基本医保门诊待遇保障水平 (一)提高普通门诊统筹待遇 居民基本医保普通门诊统筹年度最高支付限额提高到200元,年度起付标准为50元,一级及以下基层医疗机构支付比例为70%、二级医疗机构为60%、三级医疗机构为50%。 (二)提高门诊用药保障机制待遇及扩大保障范围 1.高血压和糖尿病(以下简称“两病”)参保人员在一级及以下基层医疗机构、二级医疗机构门诊医疗费用支付比例分别提高到80%和70%。 2.经二级及以上定点医疗机构确诊为心脑血管疾病的,需要采取药物治疗且未纳入门诊慢性病保障范围的患者,年度统筹基金最高支付限额为400元,未尽事宜参照“两病”政策执行。 (三)提高门诊慢性病支付限额 居民基本医保门诊慢性病统筹基金月支付限额标准提高到130元。 三、调整基层医疗机构住院起付标准 居民基本医保参保人员在乡镇卫生院住院治疗,每次起付标准为200元。 四、血友病纳入门诊特殊疾病 (治疗)范围 血友病患者在定点医疗机构门诊发生的治疗费用,实行定点医疗管理,不设起付标准,统筹金支付比例按职工医保或居民医保相应住院比例标准支付。 五、本通知如与国家和省有关规定不一致的,按国家和省规定执行。 六、本通知自2024年1月1日起执行。
牡丹江市医疗保障局 牡丹江市财政局 2023年11月10日
来源:林口县医疗保障局 撰稿:卢迪 校对:王书怀 一审:董娟 二审:朱向鑫 三审:李洪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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