姓名: 刘扬
信访部门: 奎山镇
主题: 申冤并提出复查申请
内容: 尊敬的县长以及相关工作人员 您好 非常抱歉打扰您们,但是因为我们受到严重不公的对待,无处说理也无处申冤,只能以这种方式打扰您,奎山镇政府于2023年6月18日给他人开具了一个信访事项处理意见书,奎政信访处字【2023】2号,我方为第三方利益当事人,该信访事项处理意见书严重侵害我方利益,特此提出复查申请。 该意见书上的时间为6月18日,但是我方作为直接利益关系人并未收到任何通知,并且在9月23日前不知道该信访处理意见书的存在,对于这个意见书中所涉及到的问题,我们在7月9日晚接到村里电话,说了村里所做决定,我们当时就说不同意这个决定,村里说去找镇里,交到镇里了,我方便于当日晚上打电话询问村里做决定的依据之类的证明,第二天去镇里,没有看到,镇里说是村里做的决定,无论村里还是镇里都没有提过关于有一个信访处理意见书存在的事情,在9月23日,我们在镇里开的的信访意见书的当事人手里看到的这个的存在,我们也是第一次知道这个文件的存在,故提出复查申请。 有如下原因 第一该文件中内容严重违背客观事实,并且有失公正,我们只能看到这个处理意见书的内容,至今也没有看到证据,希望有关部门可以提供帮助,将做出决定的依据会议记录等相关证据以电子邮件的形式发送给我,收到后我会一一整理进行反驳 第二,我方在2023年五月五日就同一事项收到了一份信访回复,该回复内容与该处理意见书可以说是完全相反的,这二个信访的回复是十分矛盾的 此外,这其中涉及到的是土地纠纷,该问题应该由乡级县级政府处理,村委会并没有对于土地纠纷的决定权,只能调节
留言时间: 20231020125530 
回复部门: 奎山镇  
回复时间: 20231110094458 
回复内容: 您好,关于您所反映的问题,将处理结果说明如下: 2023年春季,您与对方当事人因此块地多次发生纠纷,镇、村两级也多次调解,但双方始终未达成一致。经2023年6月16日庆岭村两委会研究决定,因双方争议的地块并不是承包地,属于村集体所有,同时对方已连续多年向庆岭村缴纳荒地承包费,明确您与对方所争议的土地归地方经营,对方继续向庆岭村交纳荒地承包费。奎山镇政府依据庆岭村的处理意见,作出由对方继续经营双方争议的土地的处理意见。 关于您提出土地纠纷应该由县乡级政府进行处理,村委会无权决定的问题。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第五十五条的规定:因土地承包经营发生纠纷的,双方当事人可以通过协商解决,也可以请求村民委员会、乡(镇)人民政府等调解解决。当事人不愿协商、调解或者协商、调解不成的,可以向农村土地承包仲裁机构申请仲裁,也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建议您如果对处理结果不同意,可申请仲裁或向人民当院提起诉讼。  
信件状态 已处理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