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计划生育家庭特别扶助制度扶助对象的确认应同时具备以下基本条件:
(一)1933年1月1日以后出生的夫妻;
(二)女方年满49周岁(因丧偶或离婚的单亲家庭,男方须年满49周岁);
(三)2016年1月1日之前只生育一个子女或合法收养一个子女,且之后未再生育或者收养子女;
(四)现无存活子女或独生子女被依法鉴定为残疾(伤、病残达到三级及以上)。
二、所需材料
夫妻双方及子女户口本、身份证、结婚证、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原件,离婚的需离婚证、离婚协议或离婚判决书或离婚调解书原件,丧偶的、子女死亡的需配偶、子女死亡证明原件,子女伤残的需子女三级以上(含三级)残疾人证原件,本人近期一寸照片3张,本人本省三代社会保障卡及相关申报材料。
三、流程
本人申请,村(居)委会初审,镇人民政府复审,县卫生健康局确认发证。
四、发放标准(自2025年起)
子女伤残家庭特别扶助金每人每年6960元;
子女死亡家庭特别扶助金每人每年9000元。
五、申报时限
即日起开始申报。
六、联系人
本人户籍所在地村(居)委会计生委员。
政策咨询电话:0453-5616636
林口县卫生健康局
2025年6月1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