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关于转发《失信行为纠正后的信用信息修复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 林诚信办发〔2023〕2号
  • 2023-05-08
  • 2023-05-16

关于转发《失信行为纠正后的信用信息修复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日期:2023-05-16 来源:营商环境建设监督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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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转发《失信行为纠正后的信用信息修复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中省市县直各有关单位:
    为规范信用信息修复工作,维护信用主体合法权益,进一步提升社会信用体系建设法治化、规范化水平,国家发展改革委出台了《失信行为纠正后的信用信息修复管理办法(试行)》(以下简称《办法》),自2023年5月1日起正式施行。按照省《关于转发失信行为纠正后的信用信息修复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黑营商函〔2023〕9号)、市《关于转发失信行为纠正后的信用信息修复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牡诚信办发〔2023〕2号)要求,现将《办法》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落实。
    一、全面加强各类失信信息归集
    中省市县直各有关单位要按照《国家发展改革委人民银行关于印发<全国公共信用信息基础目录(2022年版)>和<全国失信惩戒措施基础清单(2022年版)>的通知》《黑龙江省社会信用条例》《黑龙江省公共信用信息补充目录(2022年版)》《黑龙江省失信惩戒措施补充清单(2022年版)》要求,依法依规认定各类失信信息并及时公示。
    二、依法依规公示各类失信信息
    各部门要严格按照《办法》第十五条做好有关失信信息公示。其中,对于已纳入《全国公共信用信息基础目录(2022年版)》并且认定单位已出台名单管理办法的严重失信主体名单信息可以公示;以普通程序作出对法人和非法人组织的行政处罚信息,各级信用平台网站应当进行归集和公示;处罚类别为“警告,罚款(或其他类别)”“通报批评,罚款(或其他类别)”的处罚信息予以公示,并以处罚所涉及的领域设置公示期;以简易程序作出对法人和非法人组织的行政处罚信息、被处以警告、通报批评的行政处罚信息,不予公示;对自然人的行政处罚信息,信用平台网站原则上不公示;公示期限届满的,应当停止公示,转为档案保存,不得再行公示。取消原发改办财金〔2019〕527号规定的一般失信、严重失信、特定严重失信的分类,取消《牡丹江市信用修复管理办法》中与《办法》不一致的内容与规定。
    三、明确信用修复责任分工
    (一)严重失信主体名单的信用修复。各行业主管部门依法依规认定并通过各级信用门户网站公示的严重失信主体名单信息的信用修复由行业主管部门负责,按照行业严重失信主体名单信用修复管理规定执行。完成行业认定的严重失信主体名单信用修复后,要及时将有关信用修复情况报送至县诚信办,由县诚信办转至市诚信办,或采取信息化渠道推送至市信用信息共享平台。各级信用门户网站暂不直接受理失信主体移出严重失信主体名单的申请。
    (二)市场监督管理部门的信用修复。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在其食品、药品、特种设备监督管理职责范围内作出的行政处罚信息即为食品、药品、特种设备领域行政处罚信息,属市场监督管理领域的行政处罚信息,在修复系统内部予以标注提示,开展信用修复时,应提交由市场监管部门出具的《准予信用修复决定书》或者其他准予信用修复的证明材料。
    (三)特殊领域行政处罚信息的信用修复。应急管理部门(含矿山安全监察机构)在其安全生产监管管理职责范围内,依据安全生产类法律法规实施的行政处罚,暂认定为安全生产领域的行政处罚信息。消防部门在其消防安全监督管理职责范围内作出的行政处罚信息,暂认定为消防领域行政处罚信息。
    四、强化信用修复工作协同联动
    各行业主管部门要和县诚信办加强协调联动,配合市诚信办做好工作协同和信息同步,进一步建立完善信用信息修复共享机制。为进一步优化营商环境,鼓励各行业主管部门根据实际情况设置专人负责信用修复工作,提升我县信用修复效率。
    五、有关要求
    (一)落实行业监管责任。按照“谁处罚、谁负责”原则, 加强对失信市场主体诚信宣传教育。积极向失信市场主体宣传有 关法律法规和信用修复相关规定,引导失信市场主体诚实守信经营,维护市场公平竞争秩序。
    (二)加强廉政风险管理。各行业主管部门要对负责信用修复工作人员加强岗前培训、廉政提醒,杜绝在日常工作中违规处理修复申请、向无关人员透露修复细节等情况。
    (三)加强日常工作管理。各行业主管部门和县诚信办要明确信用修复工作负责人,压实工作责任,由正式工作人员承担信用修复工作,建立完善行业领域信用修复工作机制,避免出现无故多次退回、超期受理、超期审核、信息同步不及时等情况。
   
    联系人:王楚
    联系电话:0453-3585605
    邮箱:
lkxysj666@163.com

    附件:《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令》(第58号)

林口县“诚信林口”建设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
2023年5月8日

    原文下载:关于转发《失信行为纠正后的信用信息修复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pdf

   

来源:营商环境建设监督局

撰稿:王 楚

校对:赵雅晨

一审:王 楚

二审:皮 馨

三审:周其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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