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关于印发《林口县高标准农田建设项目建后管护办法》的通知
  • 林农局发〔2023〕20号
  • 2023-10-14
  • 2023-10-15

关于印发《林口县高标准农田建设项目建后管护办法》的通知

日期:2023-10-15 来源:农业农村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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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林口县高标准农田建设项目建后管护办法》的通知

各乡镇、直属相关单位:

    按照水利工程建设领域腐败问题专项整治工作要求,吸取反面典型教训,总结先进工作经验,为加强高标准农田建设项目建后工程管护,确保项目长期发挥效益,根据《黑龙江省农田建设项目管理实施办法(试行)的通知》(黑农厅规〔2019〕25号)等有关文件规定,制定本办法。请认真贯彻落林口县农业农村局      

 林口县农业农村局

                                                                                                  2023年10月14日

林口县高标准农田建设项目建后管护办法

    为加强高标准农田建设项目建后工程管护,确保项目长期发挥效益,根据《黑龙江省农田建设项目管理实施办法(试行)的通知》(黑农厅规〔2019〕25号)等有关文件规定,制定本办法。本办法适用于高标准农田建设项目。高标准农田建设项目按照“谁使用、谁管护”“谁受益、谁负责”以及“市场手段与政府补助相结合”等原则进行工程建后管护。

    一、工程管护范围

    高标准农田建设工程管护范围包括以下内容:

    (一)对田间道路、农田防护和生态环境保持工程进行管护。保证道路系统完好,通行顺畅,农田防护和生态环境保持工程充分发挥作用。

    (二)对灌排工程、输配电工程进行管护。确保输配水系统、排水工程、渠系建筑物、泵站、输电线路、变配电设施、弱电设施及相关配套工程设施完好,能够正常使用。

    (三)确保及时清除机耕道、生产道杂草,填平车辙及翻浆路段。

    (四)确保损毁工程能及时修复。

    (五)对省农田建设处和项目监督处规定的其他内容进行管护。

    二、管护主体与职责

    (一)项目区所在镇(场)人民政府负责辖区内高标准农田建设工程建后管护工作的日常检查指导,督促各行政村建立管护组织,明晰管护职责,整理、汇总、上报村级高标准农田建设工程管护情况。

    (二)项目工程所在镇、村为管理责任单位,负责组织辖区内高标准农田工程的管护工作;结合本镇、村实际情况,建立工程管护档案等。

    三、工程移交及管护模式

    (一)高标准农田建设项目竣工验收和绩效考评完成后,县高标准农田办应在一个月内及时移交管护主体,办理工程及管护工作移交手续。

    (二)根据各地实际情况以及项目工程特点,因地制宜,采取不同管护模式。对土地已经规模流转的高标准农田建设工程,由流转土地的经营者或其委托的单位负责管理、维护;土地未进行流转的,由所在镇、村集体明确专人或专业组织负责管护,具体可采取以下模式:

    1.专业组织管护模式。由村委会牵头,组织受益农户通过建立管护协会、专业合作社、村民理事会等形式,对辖区内田间工程设施进行管护,并接受镇(场)、村和群众的监督。各镇(场)必须组织有高标准农田建设项目的村委会成立管护机构。

    2.专职管护员管护模式。由村委会将建成后项目区域管护的范围、内容、管护期、职责张榜公布,聘用管护员,签订管护合同,并优先考虑建档立卡贫困户;或通过政府购买公益性岗位聘请管护员进行管护。管护员履行管护职责,并接受受益群众和镇(场)的监督。

    3.流转主体管护模式。对土地已经规模流转的高标准农田建设工程,由流转经营主体进行管护,负责田间工程设施的管理使用、安全运行和维修养护。管护主体接受受益群众和镇、村的监督,流转合同必须明确管护责任。

    4.其他管护模式。鼓励有条件的镇、村根据本地实际情况,在合理合法的情况下,拓展管护渠道,采取引入专业化管护公司、组织受益农户投工投劳等其他方式进行管护。

    四、工程管护经费

    1.项目概算所计列的工程管护资金使用范围主要包括在工程设计使用期内的高标准农田建设工程及设备的日常维护,不得挤占挪用。管护资金的使用情况,每年要定期张榜公布,自觉接受群众监督。

    2.待省级管护办法出台后按照省级管护资金管理办法实施,专款专用。

    3.省级管护办法出台前,管护资金由维护单位自行筹集。

    五、监督与考核

    (一)县农业农村局将高标准农田建后工程管护情况纳入年度督查计划,并定期进行督导。

    (二)各镇人民政府要明确建后管护工作监督与考核的分管领导和责任部门,可将高标准农田项目工程的建后管护工作列入对各村年度综合考核体系。

    六、附则

    (一)本办法自文件下发之日起施行。

    (二)本办法由县高标准农田办公室负责解释。  

   

来源:农业农村局

撰稿:高雪

校对:郑可昕

一审:高雪

二审:李宏伟

三审:张贤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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