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林口县人民政府关于推进知识产权强县建设若干奖励政策措施的通知
  • 林政规〔2023〕2号
  • 2023-08-17
  • 2023-08-18
  • 现行有效

林口县人民政府关于推进知识产权强县建设若干奖励政策措施的通知

日期:2023-08-18 来源:市场监督管理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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林口县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林口县关于推进知识产权强县建设若干

奖励政策措施的通知

各镇人民政府,县政府各有关直属单位:

    现将《林口县关于推进知识产权强县建设若干奖励政策措施的通知》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各职责分工,认真抓好贯彻落实。

林口县人民政府       

2023年8月17日       

林口县关于推进知识产权强县建设若干

奖励政策措施

为贯彻落实国家知识产权战略,全面提升我县知识产权创造、运用、保护、管理和服务水平,进一步激发全社会创新活力,推进知识产权强县建设,有效促进经济高质量发展,大力培育我县高价值发明专利,驰名商标、地理标志保护产品、地理标志证明商标、地理标志集体商标,根据《国务院关于新形势下加快知识产权强国建设的若干意见》《知识产权强国建设纲要(2021-2035年)》《“十四五”国家知识产权保护和运用规划》《黑龙江省知识产权局关于面向省内城市、县域开展知识产权强国建设试点示范评定工作的通知》(黑知发〔2023〕21号)及《黑龙江省知识产权局关于印发<黑龙江省关于支持高价值发明专利培育的若干政策措施>的通知》(黑知规〔2023〕1号)文件规定,制定本政策措施。

一、支持中国专利奖、黑龙江省专利奖获奖项目。优先推荐发明专利参评中国专利奖等奖项,对获得中国专利金奖、银奖和优秀奖的专利权人分别给予10万元、8万元和5万元奖励。对获得黑龙江省专利金奖、银奖和优秀奖的专利权人分别给予4万元、3万元和2万元奖励。〔牵头部门:县市场监督管理局,责任部门:县财政局〕

二、支持开展专利导航。鼓励企业、职业高中学校、科研院所、园区根据创新发展决策实际需求,按照《专利导航指南》(GB/T39551-2020)系列推荐性国家标准的规范要求,产出专利导航成果,并通过建立成果运用机制、开展绩效评价等手段,推动专利导航成果的有效运用,为创新发展决策提供有效支撑。每年补助不超过3个导航成果采纳程度高,经济效益、社会效益明显的省级专利导航项目,竞争性给予每个项目5万元补助。〔牵头部门:县市场监督管理局,责任部门:县工业信息科技局、县财政局、县教育体育局〕

三、支持建设企业高价值发明专利培育中心。支持产业链骨干企业联合高校、科研院所、产业链上中下游企业、知识产权服务机构等建设高价值发明专利培育中心,通过完善优化高价值发明专利培育全流程管理制度,强化专利信息分析利用和国际专利布局,在项目实施期内产出一批高价值发明专利和专利组合,并推动专利技术成果产业化,促进专利价值实现。对新认定的企业高价值发明专利培育中心给予5万元补助。〔牵头部门:县市场监督管理局,责任部门:县工业信息科技局、县财政局、县教育体育局〕

四、支持培育知识产权优势企业。对新确定(认定)的国家、全省创新主体知识产权试点示范中的优势企业给予奖励。其中,对国家知识产权示范企业、优势企业分别给予8万元、6万元奖励;对省知识产权示范企业、试点企业、培育企业分别给予5万元、3万元、2万元奖励。〔牵头部门:县市场监督管理局,责任部门:县财政局〕

五、支持企业运用知识产权质押融资。对于未引入融资担保机构运用专利权、商标权质押融资的企业,对企业专利权、商标权质押部分对应利息的10%给予贴息补助,每家企业年度贴息补助最高不超过2万元。对于引入融资担保机构运用专利权、商标权质押融资的企业,给予评估费、担保费各10%的补助,每家企业年度补助最高不超过2万元。〔牵头部门:县市场监督管理局,责任部门:县银保监组、中国人民银行林口支行、县财政局〕

六、支持专利密集型产品备案认定。鼓励企业做好专利产品统计核算工作,引导和支持“专精特新”等中小企业符合条件的主导产品通过国家专利密集型产品备案认定试点

平台备案认定,推动“专精特新”企业成为专利密集型产业发展的主力军。对完成专利产品备案并认定为专利密集型产品,且密集型产品数量达到10件以上的企业,给予1万元奖励。〔牵头部门:县市场监督管理局,责任部门:县工业信息科技局、县财政局〕

七、支持驰名商标、地理标志产品认证。充分发挥驰名商标、地理标志保护产品、地理标志证明商标、地理标志集体商标品牌奖励的引导、激励、促进作用。对获得国家知识产权局新认定为中国驰名商标的每件给予奖励10万元;对获得国家知识产权局新认定为地理标志保护产品的每件给予奖励5万元;对获得国家知识产权局新认定为地理标志证明商标的每件给予奖励3万元;对获得国家知识产权局新认定为地理标志集体商标的每件给予奖励3万元。〔牵头部门:县市场监督管理局,责任部门:县工业信息科技局、县财政局〕

符合本政策措施,同时符合我县其他扶持政策规定的,按照就高、不重复的原则予以支持奖励,另有规定的除外。政策执行期内,政策牵头部门要对政策实施效果和资金使用情况开展绩效评价,评价结果作为政策调整、预算安排和资金分配的重要依据。

本政策措施自印发之日起施行,有效期3年。

原文下载:web_20230817165603.docx   

政策解读:林口县关于推进知识产权强县建设若干奖励政策措施的通知






   


来源:市场监督管理局

撰稿:李金钊

校对:刘鑫

一审:李金钊

二审:宗欣

三审:孙长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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