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贯彻省委、省政府关于加快中医药产业发展的部署,落实《黑龙江省中医药产业发展规划》、《黑龙江省中药材生产基地建设规划》,围绕实施乡村产业振兴和补齐建成全面小康社会短板,抓住农业供给侧结构性改革这条主线,发挥资源优势、抢抓有利机遇、强化政策扶持、夯实产业基础,突出科技支撑,立足规范发展,推进我县中药材标准化生产、规模化发展、产业化经营,促进我县中药材产业高质量,推进乡村全面振兴、全方位振兴,现就有关内容解读如下:
一、制定依据
根据《关于2019年中药材基地建设示范补助资金使用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黑农厅联发〔2019〕440号),制定本扶持办法。
二、具体内容解读
(一)补贴适用于那些对象?
1.在林口县域内取得合法用地手续(林下野生抚育和水面上种植除外)从事中药材种植、种子种苗繁育和中药材初加工且符合补贴标准的大户、各类生产经营主体,包括种植大户、家庭农场、农民专业合作社、公司等生产经营主体。
2.具有种子、种苗生产资质、繁育种源清楚、有配套检验检测设备仪器,有专职或兼职技术人员,有种子种苗繁育基地生产标准。根据实际投入成本,按一定比例给予补贴。
3.同一经营主体种植面积在200亩以上的给予补助。
4.对自筹资金新、改、扩建的中药材仓储库、晾晒场、冷藏库烘干车间等环节的各类生产经营主体。按照固定资产投资总额,根据当地实际情况采取一事一议确定,按一定的比例予以补助。
(二)补助资金如何管理运行?
县农业农村局、财政局、纪委监委、审计局、各镇组成核查验收小组,对全县各类主体种植药材基地面积进行核查。同时强化信息公开和舆论宣传。按规定公开资金规模、受益对象等各类信息,接受社会监督。积极运用各类媒体渠道,全方位开展补助宣传工作,切实保障补助对象的知情权和监督权。切实强化资金监管,提高资金使用效率,建立健全财务管理、会计核算制度,对骗取、套取、挤占挪用补助资金的,要依纪依规严肃处理。
具体政策以正式文件为准。